第四节 湖泊湿地的定义与典型湖泊湿地的选择
一 湿地的定义
本书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经济发展过程中典型湖泊湿地资源利用,湿地是极为复杂的生态系统,湖泊湿地是湿地的一个亚类,明确湿地的定义又是界定湖泊湿地的基础工作,有必要在开展研究前准确定义湿地。人类对湿地利用,比如湿地的排水活动,在19世纪是人类社会十分正常的生产活动,那个时期无须定义湿地,因为在那个时期,将被排干了水的湿地转换成可以使用的土地的生产行为被认定为是最具有理性的人类活动。因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类才开始醒悟到精确地定义湿地是很有必要的,核算地球上仅存的湿地资源关系到人类的未来,而湿地的定义是正确估算地球剩余湿地资源的关键。精确的湿地定义对湿地科学家和湿地管理者都是必需的,湿地科学家感兴趣的是一个灵活而又严格的定义,便于分类和研究;而湿地管理者关注的是用来设计防止和控制湿地改变的法律、法规,因此这就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定义:科学的定义与法律的定义。科学的定义是从自然地理学角度对湿地定义,认为湿地是指介于纯陆地生态系统与纯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种生态环境,既不同于相邻的陆地与水体环境,又高度依赖于相邻的陆地与水体环境,因此,湿地具有三个基本资源特征:湿地水文、湿地植物和湿地土壤。法律定义是基于对法律漏洞的关注而产生,一个是美国工程师兵团为了执行《清洁水法》中的“疏浚和填充”许可程序而强化其法律责任的定义,另一个是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所谓的“沼泽克星”条款下对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而给出的定义,其共同特征是强调湿地的植被。1971年的《湿地公约》给出了不同表述,该公约界定湿地为:“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或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这个定义比较具体,具有明显的边界和法律的约束力,但是没有强调自然过渡带,没有揭示湿地的科学概念和内涵的实质,不过该定义在国际上具有通用性,全球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湿地公约》。
对西方学者而言,满足所有研究湿地学者的湿地定义仍然没有发展成熟,因为湿地的定义依赖于研究者的研究目标和感兴趣的研究领域。不同的定义可以被地理学家、土壤科学家、水文学家、生物学家、生态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健康学家和律师所创制。
中国的湿地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沼泽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期,湿地研究重点一直是沼泽泥炭,8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开始关注湿地问题。1995年,出版了国内最早的、比较重要的研究湿地的论著——《中国湿地研究》。该文献中明确定义湿地为水深2米以内、积水期为4个月以上的陆地,湿地下界为挺水植物下限或沉水植物,季节性的积水土地积水时间应占整个植物生长时间的50%以上,湿地具备3个典型特征:土壤成半水成或水成态势;湿地表层处于积水态势;浅水生、沼生和湿生植物在湿地空间区域生长。2010年,国家林业局提出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湿地分类的国家标准中,将湿地定义为“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很显然,不同的湿地定义必然产生不同的湿地分类。本书是研究经济发展过程中湖泊湿地的利用,需要一个标准的湿地定义和分类,使得本书研究的成果可以为其他湖泊湿地研究提供一个科学的参照系。因此,本书出于研究的需要选择国家林业局提出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的定义及其界定的湖泊湿地:“由地面上形状大小不一、充满水体的自然洼地组成的湿地,包括各种自然湖、池、海、错、淀等各种水体名称。”按照湿地分类的国家标准,永久性淡水湖泊为湖泊湿地。
二 典型湖泊湿地的选择
(一)典型湖泊湿地的选择
我国的一些湖泊湿地走向成熟是可能的,比如西湖。西湖湿地周边地区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人类对西湖利用的历史有几千年,当今西湖湿地得到良好的保护,西湖水域面积扩大,容积增加,水质改善,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旅游功能,但是西湖不具有普适性,因为不是所有的湖泊湿地终将以发挥旅游功能作为其综合利用的标志。本书必须选择具有普适性的湖泊湿地来作为典型案例研究。
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类活动必然对湖泊湿地产生影响,这个过程其实也是人类利用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各种服务功能为人类持续生存和发展提供服务的过程。因此,人类必然会使用湖泊湿地的各种功能为人类服务,对湖泊湿地资源利用就必然存在多种形式,而且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人类对湖泊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利用的类型、程度是有差异的。本书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类对湖泊湿地的利用进行探究,就需要选择受人类活动干扰强烈、开发利用程度高、湖泊湿地多种功能被人类利用的湖泊湿地。
东部平原湖区的湖泊湿地在中国湖泊湿地面积排列第三,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巢湖和太湖这五大淡水湖位于东部平原湖区,东部平原湖区是中国湖泊湿地分布密度最大的区域之一,这一区域湖泊湿地的主要特色就是湖泊湿地开发、利用历史久远,人类活动影响非常强烈,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湖泊湿地变化强度很大。本书出于研究目的的需要选择东部平原湖区的湖泊湿地作为研究对象。此外,大型湖泊湿地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加显著,考虑到数据可得性,选择特大型湖泊湿地、大型湖泊湿地更合适些,因为特大型湖泊、大型湖泊湿地对区域影响大,管理机构完善,管理水平相对较高,数据便于获取,本书选择特大型湖泊、大型湖泊湿地作为研究对象更有意义。
太湖湿地位于中国东部平原湖泊区域,太湖是中国第二大淡水湖,又位于东部平原湖泊区域,太湖湿地处于太湖流域的中心地带,太湖流域面积总和为36894.9平方公里,湖泊湿地的湖区面积仅占中国面积的0.38%,湖区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8%,但太湖流域却是我国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金三角”区域,创造了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1.0%,人均7.0万元,是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2.9倍。太湖湿地为太湖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纵观人类对太湖湿地的利用历史,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对太湖湿地资源的利用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改革开放前,即20世纪60~70年代,由于区域人口增长、粮食需求的增加,土地扩张成为现实中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供有限增量的最直接的办法,而太湖湿地丰富的水面资源成为土地扩张的目标,因此太湖湿地水面大量减少,这种湿地水面大量减少的局面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生产力得到解放,市场得到放开,环太湖湿地周边区域工业化进程加快,而太湖湿地降解污染物的净化功能减弱,加之制度的缺失,使得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将经济增长的内部成本外部化,加剧了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对太湖湿地的污染。后来随着人类对太湖湿地资源直接产品价值和间接价值的完整认识,开始了对太湖湿地的治理,20世纪90年代末期,“零点行动”就是太湖治理的一个开始。近年来,政府更加重视对太湖湿地的保护与恢复,不仅重视太湖湿地产品提供功能,还重视太湖湿地生命支持功能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因此,本书选择太湖湿地作为我国湖泊湿地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关系研究的典型湖泊湿地。
(二)典型湖泊湿地研究内容的界定
根据湿地的概念,太湖湿地是在水体运动过程中,借助各种动力,由冲击物、沉积物和堆积物形成,处于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的界面及其延伸区域,受水、陆两种生态环境的作用,是一类特异于水、陆两种生境,具有自身生态特征的生态系统。本书研究涉及对象包括太湖湿地纯湖区和尾闾区的湖泊。湖泊滩地是太湖湿地重要的湿地资源,具有防洪、水产养殖等多种功能,但总体而言,太湖湿地的湖泊滩地是不发达的,滩地发展系数小,演变缓慢;制约太湖湿地湖泊滩地演变的重要因素是太湖湿地的湖流和风浪特性及植被发育状况等自然因子,故太湖湿地的湖泊滩地在本书中不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