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价格或成交价格
第一节 价格或成交价格的基本理论
一 价格或成交价格的现象和实质及其数学实证
现将卖方价格总线和买方价格总线,引入坐标轴。设卖方价格总线为横坐标(OX),买方价格总线为纵坐标(OY)(见图4-1)。卖方价格总线反映全部卖方价格,买方价格总线反映全部买方价格。而价格或成交价格是卖方的出价和买方的还价的统一,即卖方价格与买方价格的统一,或二者相等相交点。假设OX=6, OY=6,就可各作一条平行线相交于A点。这个A点就是成交价格6。把O和A两点连成一条直线,为一条45度角的等分角线(见图4-1)。
图4-1 成交价格或价格总线
这条等分角线就是成交价格或价格总线。线上的任何一点均可表示一个成交价格或价格。但究竟以哪一点为成交价格,则以卖方和买方的竞争或出价还价达成的统一为依据。在等分角线的左上方中的任何一点,都表示买价大于卖价的相交点,如B点为OX=2, OY=8;等分角线的右下方中的任何一点都表示卖价大于买价的相交点,如C点为OX=5, OY=2。所以,B、C这两点以及等分角线的上下两个方面的其他任何相交点,其卖价和买价均不相等,均不成为成交价格或价格。
由此可见,价格是由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相交且相等而形成的。卖价与买价的统一,或出价和还价的统一,就是价格和成交价格的现象形态。卖方价格由成本和预期利润构成;买方价格由商品的边际效用和买方的预期效用构成。因此,成本、预期利润、边际效用和预期效用四个因素是构成或形成价格的第一位因素、基本因素或内部因素。这些是从价格的现象形态来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如果从价格的实质来分析,既然价格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卖方价格的实质是价值,买方价格的实质是均衡效用,那么,价格或成交价格的实质乃是价值和均衡效用的统一。换句话说,价格不是由价值这个单一的质决定的,也不是由均衡效用这个单一的质决定的,而是由价值和均衡效用这两个不同质的货币表现的矛盾统一决定的。
二 均衡价格或均衡成交价格
价值和均衡效用都是以供求平衡为条件的。在供求平衡条件下的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就是均衡卖方价格和均衡买方价格的统一,并形成均衡价格或均衡成交价格,这是价格或成交价格的实质表现形式。在供求不平衡条件下的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则是价格或成交价格的现象表现形式。它有时大于、有时小于均衡价格或均衡成交价格。
三 卖价和买价的统一及等分角线均具普遍性
价格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在坐标图上形成等分角线,代表价格或成交价格曲线。但是,有人说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一些明码标价的商场、垄断企业的电话和邮政通信部门,就不是由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相等且相交而形成成交价格,换句话说,不是卖价和买价的统一。在这里,卖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价格的权力,买方甚至连还价的权力也没有,买方价格基本上不起作用。果真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卖方没有制定价格或成交价格的权力。我们不妨假定卖方规定打一次公用电话要收4角钱,这4角钱实际上是邮电部门制定的打一次公用电话的卖方价格,而不是价格或成交价格。如果买方也愿意以4角的买方价格与其成交,即愿意付4角钱打一次电话,这时才能形成成交价格。这时卖方收下的这4角钱,已是成交价格的4角钱。如果买方不愿意付出4角钱,不愿意打这次电话,邮电部门无法强制他,也就形成不了成交价格或价格。因而,“卖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价格的权力”是不存在的。这再一次证明价格理论中,区分价格、卖方价格、买方价格等范畴,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在卖价和买价双方竞争中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与卖价和买价必须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价格是两个不同事物。在垄断部门的垄断卖价与一般买方的非垄断性买价的竞争中,卖价具有绝对优势,卖价决定后,买方要么根据卖价付出等价货币,用相等的买价与其成交;要么买方只能放弃购买,退出成交。所以要想成交,形成成交价格,必须是卖价和买价相等才有可能;二者不相等的话,其中一方只能退出,也就形成不了成交价格或价格。因此,在卖价和买价的竞争中,谁握有制约对方的决定权是一回事,卖价和买价必须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价格是另一回事,前者的存在无法也不可能否定后者。所以,价格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这一结论,既适合一般市场,也符合垄断及其他市场,具有普遍性。
也有人认为,在完全垄断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等分角线就要偏离,或上或下移动。因此等分角线只适用于完全竞争市场,不具普遍性。
现在我们以图4-1为基础,重绘图4-2来说明垄断市场上的等分角线。
图4-2 垄断市场上的等分角线
假定在垄断市场上,卖方价格为垄断卖价7元,如果买方用低于7元的买价,就不可能与其成交,因为卖价是垄断卖价,是没有还价余地的。也就是说低于7元的买价,卖方是不与其成交的,是形成不了价格或成交价格的。只有买方也愿以7元买价来成交,才能形成成交价格或价格7(元),即图4-2中的B点(OX=7, OY=7)。因此,B点就是垄断市场上的一个成交价格,它丝毫没有偏离等分角线(OA)而上移或下移。所以,成交价格线或等分角线,既适用于完全竞争市场,也适用垄断市场以及其他一切市场,具有普遍的意义。价格永远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任何市场都是一样的,否则就不能形成成交价格或价格,这是事物固有的规律。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在垄断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等分角线要偏离而上移或下移呢?这是由于没有注意垄断企业出售商品时,只能垄断其卖方价格,不能垄断价格,并混淆了卖方价格和价格的缘故。再者,还要注意价格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价格包括所有的不同种类的价格,如卖方价格、买方价格、成交价格、均衡价格等等;狭义的价格则仅指成交价格。关于价格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或等分角线上的价格都是指狭义的价格。
四 对明码标价和生荒地价格的分析
在竞争市场下,一些大商场往往明码标价而不采用还价制度,这种现象和垄断价格相似。明码标价和垄断价格一样,实际上都仅是卖方价格,要想成交,形成成交价格或价格,都必须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无一可以例外。
再如生荒地的价格。生荒地是指没有劳动凝结,其价值为零的土地。但是生荒地经过开垦后,就可用来生产粮食或用于宅基地或用于采矿,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购买者就愿以一定的买方价格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虽然其成本为零,但由于买方愿以一定的买方价格购买,卖方就可以此为自己的预期利润参数而推出卖方价格,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同样达成二者的统一或相等成交,而形成生荒地的价格或成交价格。可见,生荒地的价格也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或价值的货币表现和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统一。
五 价格的本来面目
价格是卖方价格与买方价格的统一。那么,卖价和买价以谁为主呢?这要看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卖方市场中,就是以卖价为主,一般说买价必须向卖价靠拢,并达成一致才能形成价格或成交价格。因为在卖方市场,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手中有钱却购不到或不易购到所需商品,这时卖方必然要抬高卖方价格,买价必须和提高了的卖价相等或一致,才能购到所需商品。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常是商品短缺或供不应求,但商品价格在计划价格制约下,又不能抬高卖价,于是必然形成排长队争购,或凭票购物,或托人情走后门,才能购到所需商品的情况。所以,在卖方市场中,一般说以卖方价格为主;在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矛盾中,卖方价格处在主导地位。
相反,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竞争激烈,往往供大于求,卖者不得不用尽心机做广告,招揽顾客,并把顾客奉为“上帝”,尽力采取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等措施,有时还采取让利、优惠等手段,不惜降低自己的卖方价格,以求和买价相近或相等,以便成交。所以,在买方市场中一般以买方价格为主,在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矛盾中,买方价格处在主导地位,卖方价格尽量相让,以求得买方的接受,使货物脱手。
只有在中性市场,即供求平衡条件下的市场中,一般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商品价格,这时正处在价格和价值以及均衡效用均相等的情况下,此时的价格既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又符合均衡效用规律的要求,卖价和买价共同或统一决定价格。
由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在计划经济、半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往往处在卖方市场状态中,也处在求大于供的状态中,卖方价格往往起主导作用。正由于这样,人们往往把卖方价格看得很重,忽视甚至否定买方价格的作用,把卖方价格视为价格,并把卖方价格本应是价值的货币表现,错误地视为价格或成交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同时否定了价格或成交价格也是边际效用的货币表现,而且是价值和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统一,价格的实质正是价值和均衡效用统一这一客观事实。
相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市场往往处在买方市场状态中,也即处在供大于求的状态中,买方价格起主导作用。也正由于这样,现代西方经济学越来越把买方价格看得很重,甚至否定卖方价格的作用,把买方价格等同于价格或成交价格,并把本应买方价格是效用的货币表现,错误地视为价格是效用的货币表现;否定了价格也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且是效用的货币表现和价值的货币表现的统一,价格的实质是价值和均衡效用的统一这一客观事实。
第二节 等价交换的误解与价格的实例分析
一 等价交换的庸俗解释
在通常的商品买卖或交换中,只要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相等并成交,就形成等价交换。但在我国政治经济学课程中,往往把通常的、一般的商品买卖或交换,统称为价值相等的等价交换,这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通常的卖方价格一般都是大于或小于价值的货币表现;买方价格一般也都是大于或小于均衡效用的货币表现。只有在供求平衡条件下,卖方价格才是等于价值的货币表现,买方价格才等于均衡效用的货币表现,这时的商品与货币(特殊商品)的交换才是真正的与价值相等的交换,与均衡效用相等的交换。因此,不能把一般的商品买卖或交换,都视为与价值相等的交换或与均衡效用相等的交换。否则,必然违背经济生活的实际,堕入庸俗的错误的解释中。
把通常的一般的等价交换,解释为或视为价值相等的交换,不仅是理论上的错误,并且以此理论为依据而制定的计划价格和其他有关的经济政策,在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时期,更是危害匪浅,不仅搞乱了价格,违背了价值规律和均衡效用规律,而且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混乱,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使国民经济长期陷入短缺经济的困难处境。
二 价格的实例分析
在价格实例中,有些商品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或价值本来是不大的,但是这些商品的卖方价格却高得惊人,例如名贵的字画、古董、著名商标、名牌时装等等。这些商品在市场上或拍卖行里,即使在供求平衡条件下,卖方价格依然会严重背离其价值。例如名牌时装,固然它的款式新颖美观、做工精细,可以满足顾客的爱好和需求,因而对顾客来说效用大、买价高;同时因为它可以显示社会地位高贵、财力富有,穿上名牌时装可以满足一些人的这种特殊需求,因而愿以较高的买价购买。也正因为客观上存在这些作用,生产者或商品出售者也就利用这些因素,高价推出卖方价格,以期获取丰厚的预期利润。同样,如名画、古董,由于它们优美的艺术和古老的文化内涵,可以满足买方的需求,买方愿以高价收购;但有的富人,并不真正懂得字画和古董,只因为是名画和古董,挂起来或陈设起来可以抬高自己的身份、显赫自己的富有,为满足自己这些特殊需求,不惜以极高的买价买下。卖方则认为物以稀为贵,只要有人买,不怕贵,他必会以极高的、带有垄断性的卖方价格推出而成交。所以,仅以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来解释,确是难以服人的。
又如著名商标,其价格昂贵得令人难以置信。例如,“可口可乐”商标价值360亿美元,万宝路商标价值330亿美元,雀巢商标价值115亿美元,红塔山商标价值335亿元人民币,长虹商标价值112.08亿元人民币,海尔商标价值77.36亿元人民币。《市场报》1997年2月22日报道制造贴在商品上的一个小小的商标,其造价真是这样昂贵吗?当然不是。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难道是供求不平衡造成的价格与价值的严重背离吗?著名商标虽然是个别的、是经过市场的千百次淘汰,遴选出来的,但一般来说同行或其他人愿购买它的也不会很多,即使有点供求不平衡,也绝不可能导致价格与价值如此严重背离。有人做过一次试验,让一些人蒙上眼睛来品尝几种饮料,结果人们认为最好喝的并非可口可乐。可是当品尝已贴好商标的饮料时,多数人就选定了可口可乐,可见名牌商标效应在买者的心目中作用是很大的。它会给厂商带来大量消费者和巨额利润,因为消费者已认可著名商标的货物能给他带来需求的满足,愿掏钱购买它。这就是著名商标的卖方价格可以严重背离其价值的主要原因。这对厂家来说,就是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