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7.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日,肖某因服装专卖店资金周转需要,向韦某借款5万元,肖某出具借条:“今借韦某5万元整,借款期限半年,至2014年9月3日止。利息6000元,即时结清。”当日,韦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向肖某账户转账汇入4.4万元。借款到期后,肖某没有按时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韦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咨询司法局12348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热线,韦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归还借款本金4.4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韦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本金数额和利率利息是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条的核心条款之一,正常情况下,按照约定提供足额款项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依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常常出现出借人利用其当然的优势地位,在交付借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况,此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就其性质而言,是借款人实际使用出借款项而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对价,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得来的孳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利息只有在借款人实际占有、支配出借款项一定时间后才会产生,如果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就会低于约定数额,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的全部利益,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有违交易习惯,有违法律公平原则。
如果借款人自愿接受利息预先扣除行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借贷行为已经履行,双方没有发生争议,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告不理”,不会加以干预。如果借贷双方因预先将利息计入本金或者在本金中预先直接扣除利息的行为发生纠纷而寻求法律救济,则利息预先扣除行为会因有违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实践性,属于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而为法律所禁止,即便借款人同意也因存在实质不公平而不被准许,当属无效约定。
利息预先扣除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则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二则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出借人提供借条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借贷达成合意,且借贷事实已经发生,实际收取的借款金额即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但若借款人抗辩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在内,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条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条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