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社会热点:生活法律问题面对面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问题8.借款合同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出借人可否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从事土石方挖掘的孔某因购买设备资金缺口30万元而向同学冯某借款,借条载明:今借冯某人民币30万元,借期4个月,月利率1.8%,2015年7月10日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孔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2015年10月,冯某因弟弟购房需要资金,要求孔某归还本金并支付7个月的利息。孔某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只需要支付4个月的利息。双方因而产生争执,冯某只得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和平解决纠纷。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般负有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实体义务,若其逾期不能返还借款,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出借人是否有权主张逾期利息呢?《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地方审判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1.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逾期利率作出具体规定,首先与借款期限内利率的规制保持一致,采用固定利率上限的模式,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不得超过年利率24%。其次,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固定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截止时间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在借款人实际返还借款之前,出借人因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违约行为而丧失对款项的支配权,无法进一步对外出借而获得相应利息,借款人应当赔偿因此持续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直至违约状态因借款实际返还而终止,因而逾期利息应当计算至借款人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这也符合合同法所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原则。

案例中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35%,按其四倍计算,折合月利率约为1.78%,孔某与冯某约定的1.8%的月利率部分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