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向另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在房产过户前又反悔的,房产应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属于一见钟情。2010年,小李向小王求婚时许诺将他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小王,并当面签署了赠与协议。但是,结婚后由于二人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好,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丈夫小李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并说这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王没有关系。请问:赠与协议在小王手上,丈夫小李还有权把房子收回去吗?
律师答疑
丈夫小李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对于本案来讲,在赠与的房屋未过户之前,如果赠与人反悔,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小李是可以将房屋收回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法理荟萃
法律规定一些行为的生效需要一些形式要件。赠与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就属于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