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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且房产证上登记一方的名字,此房应当归谁所有?

现实困惑

王强和赵丹结婚前没有买房,属于裸婚一族。婚后不久,王强的父母就自愿出资60万元,购进了一套两居室供二人居住。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强的名字。妻子赵丹认为,她和王强已经结婚,该房是在二人结婚之后购买的,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赵丹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但是由男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该房屋应视为王强父母对王强的赠与,即属于王强的个人财产。

换个角度来看待本案,如果当时买房的时候,王强的父母钱不够,又找赵丹的父母商量,由王强的父母出资40万,赵丹的父母出资20万,共同购买了此房屋,并登记在了王强的名下。那么,对于该房屋的产权,王强和赵丹就可以按照2∶1的份额来共同拥有。当然,二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或者谁拥有产权做出约定,即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理荟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人们所敏感的房屋产权问题规定得更加细致了。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夫妻间的一些权利义务问题,更有助于及时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