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股份有限公司繁多的设立程序能够简化吗?
现实困惑
四家经营化工产品的个体企业,想投资设立一股份公司以扩大市场占有率。设定的总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100万元。剩余的100万以记名股票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募集。该四家个体企业都是个人独资企业,以前没有向社会募集过资金。他们听说社会集资操作不当,就会成为非法集资,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有股东大会还有创立大会,向社会集资的还要进行招股说明,其股票发行还要遵守很多规定,整个程序相对复杂。四家个体企业只好放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最后各自出资100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能够简化吗?
律师答疑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而“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因此,该四家企业想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复杂的,四家企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成立与否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决定。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律师点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