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还适用吗?
现实困惑
包某、佟某等共同投资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某出资5万元,公司经营状况不错。包某与他人的民事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包某败诉,应当赔偿他人人民币10万元。包某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佟某接到法院通知后,想趁机收购包某的股权,他认为自己作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他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想法。1个月以后佟某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时,包某的股权已经被非公司股东的张某收购。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还适用吗?
律师答疑
包某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该优先购买权是有期限的,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佟某在接到法院通知的一个月以后才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已经超过二十天的时限,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包某的股权可以经合法手续被公司以外的张某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律师点睛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这种优先购买权必须在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