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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税收优惠适不适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现实困惑
某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004年成立,成立后第一年,该公司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年有经营但并没有盈利。2006年该公司盈利50万元。该公司可以有什么税收优惠?
律师答疑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其具体实施规定为: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成立的第一年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获得生产经营收入,不计算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内。第二年开始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该公司盈利50万元,对其不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律师点睛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体现了税法的规范作用,同时调节国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