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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公司的损失能从中扣除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2008年度的收入总额为200万元,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等为30万元,同时当年度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公司的免税收入、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都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公司的20万元损失也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律师点睛
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具有强制性,公司不能因为损失而从中扣除,法律准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