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哥的姐,这些合法权益你应当知晓
人们出门经常打车,但对出租车司机这个群体可能还是不太了解。很多“的哥”“的姐”讲起载客期间遇到的问题,经常是满腹苦水。那么他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案例22:出租车司机将车辆转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车公司依法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2月8日,出租车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不幸坠河,与车中两名乘客共同溺水身亡。死亡乘客家属将王某配偶、父母以及其生前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1万。出租车公司辩称:王某所开的出租车是从吕某手中转租而来的,公司只与吕某签订了《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公司出租车辆使用权,公司每月向吕某收取管理费。吕某在其承包期间转让了出租车使用权,每月向王某收取4000元租金,王某、吕某之间形成转租合同关系。王某不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抗辩理由得到了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王某配偶冯某及王某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61万余元。
冯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她不明白为何丈夫开的车明明挂着出租车公司标识,公司也为他办理了出租车上岗证,最后出了问题,出租车公司却把责任撇得一干二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王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损失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一、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究竟是何关系?
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采取的是出租车车辆的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承包经营模式。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从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行为只是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承包经营合同》本身从属于劳动合同内部的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出租车公司通过与出租车司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义务,将与出租车司机的关系定位为承包经营关系,是目前出租车行业的普遍现象。这种做法否定了用人单位自身的性质,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劳动者的地位,使得众多出租车司机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享有的社会保险等待遇,致使其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二、驾驶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因为王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王某开出租车的行为就属于工作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王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害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
三、司机因工伤亡,权利如何救济?
1.王某发生事故后如所在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王某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被确认为工伤后,王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规定,在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3.在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致使王某发生工伤后其家属不能向有关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因此出租车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向王某家属支付王某应得的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
案情回顾
案例23:出租车司机不得拒绝非严重醉酒乘客提出的合理运输要求
一天晚上出租车司机小陈因为拒绝搭载一名明显饮酒的乘客而被投诉。该乘客称,当晚自己并没有喝多,口头表达得很清楚,小陈嫌路途遥远拒载自己。小陈则辩称,他明显感到对方严重醉酒,口出狂言,并不断拍打车门,具有酒后暴力倾向,自己基于人身安全考虑拒载。现实生活中,出租车司机和醉酒乘客之间的纠纷确实屡见不鲜。关于司机是否能够拒载醉酒乘客也众说纷纭。很多市民认为,出租车原本就是服务社会的,不能拒载醉汉,否则就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但是醉酒乘客搭乘出租车确实给出租车司机带来了许多麻烦。比如,醉酒乘客容易在车上呕吐,破坏车内卫生;醉酒乘客说不清目的地,又赖在车上不走甚至故意伤人。很多出租车司机讲起搭载醉汉的经历,也是满腹苦水。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对于醉酒乘客,司机能否拒载呢?
以案说法
一、出租车司机不得拒绝乘客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乘客与司机的关系中,乘客乘车付钱,司机载客收钱,乘客与司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依照自愿、自由的合同原则,乘客拥有选择出租车乘坐的权利,出租车司机理应也拥有选择乘客的权利。但是《合同法》上的自愿、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为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者,限制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合同法》对于一些社会主体规定了强制订约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出租车司机不得拒绝乘客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醉酒乘客的乘车要求是否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醉酒,即过量饮用酒精引起的短期精神障碍。按照酒精影响神智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的醉酒和严重的醉酒。轻微醉酒的人尚未失去意识,而严重醉酒的人已暂时丧失意识。严重醉酒的人尚且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显然不能提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所以,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严重醉酒的人。我国绝大多数省、市都有关于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醉酒乘客的相关具体规定。以广州市为例,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由于目前还无法实现在车上配备检测仪器以区分轻微醉酒和严重醉酒,所以司机只能以普通人的视角根据经验和直觉来判断。
三、出租车司机可拒载的几种情形
1.如果乘客向司机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或者乘客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司机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2.如果乘客在出租汽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司机可以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中途终止载客。
3.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的,司机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温馨提示
在实务中关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乘客、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需要先明确其经营模式。因为在不同的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其各自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有所不同。只有明确了其经营模式,才能更好地定分止争。
当前我国出租车行业主要有4种经营模式:个体经营模式、承包制经营模式、挂靠制经营模式和公司制经营模式。
1.个体经营模式是指个体经营者在拥有车辆产权的基础上,直接从政府获得经营权,自主经营。
2.承包制经营模式是我国目前采用最为广泛的经营模式,是指出租车公司获得出租车经营权,驾驶员通过交纳一次性的承包金或风险抵押金或保证金以及每月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3.挂靠制经营模式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运营车辆,对车辆拥有产权及出租汽车经营权,车主通过与有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运营合同,挂靠公司进行出租汽车运营,出租汽车车主每月向公司缴纳挂靠管理费。
4.公司制经营模式是指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市场运营的主体,经营使用的车辆由公司购买,车辆产权以及出租车的经营权均属于公司所有,驾驶员由公司统一进行招聘后,成为公司的员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