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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想当福尔摩斯,先看看自己违法没

近年来,各类冠以“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名称的公司越来越多,业务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那么对于侦探从业者而言,从事侦探工作是否合法?从业过程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对于想委托侦探进行事务调查的客户而言,要如何避免遇到骗子?私家侦探收集到的证据又是否合法有效呢?

案情回顾

案例24:通过秘拍、跟踪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违法行为

2013年,“私家侦探”李某华成了中山市首例因倒卖个人信息而获刑事处罚的“侦探”。自2010年起,李某华在东区起湾商业街某商铺开办中山市联邦调查事务所,先后聘请了周某辉等5人,通过秘拍、跟踪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指使周某辉等人以10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经核实,联邦调查事务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了1.2万余条,信息种类包括身份证、户籍、通话记录、公民个人银行账户、手机开户、机动车违章记录、个人行踪情况等十余种。调查方式主要是跟踪当事人,一般而言都是安排2人一组行动,一个开车紧随,另一个则偷偷录像。

案例25:以私家侦探为名行诈骗之实涉嫌刑事犯罪

王女士因怀疑丈夫不忠,在网上联系到了一家名为“弘城国际商务调查网”的私家侦探公司,委托调查老公有无婚外情,双方谈好价钱为4800元,定金为500元,调查的时间为一个星期。一个星期后,周某通知王女士调查已结束要送资料过来,并让王女士把委托金的余款打到他们提供的账户上,凭汇款凭证见面取资料。王女士马上就把余下的4300元汇了过去。周某又称王女士是新客户,为保证2名业务员的安全,需要再打4万元的风险保证金,此保证金可以在交资料时当面退给王女士,于是取资料心切的王女士马上又汇了4万元。由于汇钱后很久没有消息,王女士主动拨打周某的电话询问见面地点,周某又以怀疑王女士是警察为由,让王女士再汇款4万元的风险保证金。此时王女士已经产生怀疑,不肯继续汇款。周某威胁王女士,称要把王女士雇用私家侦探调查的情况告知她丈夫,而且公司业务员都是黑道上的,已经掌握了王女士家庭住址等情况,如果不继续汇款就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事后,王女士选择了报警,最终警方将嫌疑人周某等5人一举抓获。

据周某交代,他们的目的就是骗钱,实际上根本没有去调查,也不可能到客户所在的城市给客户送资料,整个诈骗过程都是在出租屋内完成的。起初,周某只建立了一个诈骗网站,不久后,他又陆续从别人手中购买了多个诈骗网站。经初步调查核实,周某团伙涉嫌诈骗的人数涉及全国17个省份近百人,诈骗总金额逾230万元。

以案说法

一、私家侦探的执业争议

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然而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该规定放在现在已经不合时宜。私家侦探的存在是有着社会现实需求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法律上有必要赋予私家侦探组织法律地位,但是相应地应该对它的设立与运营进行严格的控制及监督。

二、私家侦探的执业风险

根据私家侦探在从业过程中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了几种应该被保护的民事权益,其中包括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公开他人姓名、肖像、电话号码以及居住地址;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非法刺探或者公布他人财产状况;等等。这些行为恰恰是私家侦探得以开展业务的最主要途径,私家侦探一旦侵犯了他人的上述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规定了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第42条第6项规定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第48条规定了非法处置他人邮件的处罚;第68条规定了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处罚。这就使私家侦探在从业过程中必须学会遵守法律,采取合法的方式调查。

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2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1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4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私家侦探所用的技术侦查设备、侦查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法。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民事责任来说,委托人指使受托人侵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形成了共同的侵权故意并有实行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托人自行违法,而委托人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托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意思表示,故委托人对该超出的部分不负责任,由私家侦探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单独负责任。

就刑事责任来说,委托人与私家侦探之间有可能会构成共同犯罪,有时则不构成。私家侦探从事的侵权活动是委托人教唆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追究私家侦探机构以及其探员的刑事责任。

四、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形式与收集程序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才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虽然没有赋予私家侦探取证的权利,但是承认了依靠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案件中,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有些是具备合法性要件的,能够在诉讼中使用。而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如窃听、窃录、引诱、欺骗、非法入侵住宅等取得的民事证据不可以采信。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在审判中将不被采纳,但是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可以被采信的,这就说明了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有些也能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在刑事案件中,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严禁私家侦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温馨提示

一、警惕“非法手段”侵害被调查者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私家侦探经常采取偷拍、偷录、跟踪等手段去获取证据,这种做法实际上侵害了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极可能构成犯罪。

二、警惕打着“私家侦探”旗号的骗子

因为一般人通过正常途径较难获得他人的隐蔽信息,所以,打着“私家侦探”旗号的骗子利用被害人急于知道事件真相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因此,建议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私家侦探”“商务调查”等此类信息,也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避免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