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遭遇恶意欠薪,该如何维权?
临近春节,许多在外务工的人都满心欢喜地踏上返乡路。然而,对那些一直讨薪未果的农民工而言,开心过大年的愿望却可能难以实现。欠薪问题是困扰农民工朋友的老大难问题,遇到恶意欠薪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案例6:恶意拖欠工资拒不发放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小陈是广州市某服装公司的员工,临近春节,老板却一直拖欠其3个月的工资。小陈和工友们一起向劳动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其所在公司发出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但是指令发出后却石沉大海,老板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小陈工资,劳动保障部门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现在小陈打听到老板已经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走了,目前公司已经拖欠30多名员工工资近50万元。眼看辛苦赚的血汗钱拿不回来,小陈和工友们都很焦急,却不知该如何是好。
以案说法
出现矛盾纠纷后,不必慌张,更不要想着采取过激行为,应当及时请教专业人士,厘清思路,理性维权。
一、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关系
小陈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在本案中,如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则可以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自行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工作证、工资条、上班登记表、请假单、加班登记表等。如果确实难以收集到书面证据,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催发工资,只要对方有明确答复,则默认为对方承认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此外,劳动者须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二、有效投诉,请求责令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小陈及其工友工资长达3个月,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劳动者收集到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后,应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受理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查清事实后,将会依职权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将会发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文件,劳动者可以依据该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
三、申请仲裁,保障合法民事权利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劳动仲裁庭进行仲裁。
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调解书或裁决书,而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劳动者只需收集好相关证据,按照仲裁的程序要求进行即可。
四、报警立案,恶意欠薪须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无视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令书,就连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无动于衷的话,那么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为了惩治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
1.欠薪多少可被追责?
下面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可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的。
2.何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
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二是行为人逃跑、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四是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其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都可以认定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如何理解?
实务中,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文件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如果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且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如果劳动者在讨薪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应该联合起来主动收集用人单位逃避支付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拖欠小陈及其工友3个月的工资合计将近50万元,显然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责令支付工资的文件后,仍然拒不支付工资,而且具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会依法立案,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将作出判决。
温馨提示
一、做一名“有心”的劳动者
实际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种种风险与成本,可能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除了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应该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外,劳动者更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若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做一个“有心人”,随时保存能证明其与所在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劳动纠纷中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做一名勇敢的劳动者
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劳动者应该联合起来依法维权。面对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不要怨天尤人、自认倒霉,应该勇敢地站出来,收集证据,相信法律,特别是在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逃避支付或者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应该主动收集证据,及时报警。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讨薪案件在法律的警醒和媒体的监督下,都是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
三、做一名理智的劳动者
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固然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劳动者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讨劳动报酬时,一定要持理性的态度,采取合法的手段行使权利。相反,如果采取盗窃、恐吓、故意伤害等手段讨薪,则极有可能事与愿违,并为此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条释义:
1.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包含了三层意思: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既要遵守合同约定也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如劳动者加班费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或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
(3)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劳动法》规定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的申请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调解、仲裁或者起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