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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外伤害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1.意外保险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到意外伤害致残或导致死亡时,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购买意外伤害险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首先要认定这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是属于意外保险理赔的范围才行。意外伤害的认定是意外伤害保险中最重要的内容,构成意外伤害需具备的条件有:

第一,必须是外来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具体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很多人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不能是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不可预料性要求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其是否发生不受人控制。

第三,必须是突发的意外事故,并且在瞬间发生剧烈变化。即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等。

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包括:(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二)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1.提高对意外伤害险的重视

意外伤害险针对的是那些发生概率不大,但是一旦发生就要付出较大代价的风险,一般来说价格不贵,但是对于个人风险预防来说非常重要。不过,有的人往往存在这样的心态,认为意外伤害险保的意外发生的概率极小,何必花那个冤枉钱,买了不仅没用,反而还讨了个不好的彩头。事实上,生活中往往有各种意外会发生,虽然从总体来看,意外发生的概率太小,但就个人来看,一旦遭遇意外,概率就是百分之百。

尤其对于老年人来说,由于年纪的增长,老年人在身体机能上往往较年轻人有所衰退,注意力不够集中,反应较为迟钝,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加大。如:老年人在外出时常发生摔倒致骨折的意外,或是发生交通意外,在家中可能有烫伤风险,因此,对于老年人来说,有必要购置意外险。一般意外险并不贵,老年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不妨也买上一份意外险,一旦意外发生,能够获得较高的保险金,弥补损失。

2.注意意外险与定期寿险的不同之处

老年人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案例解读

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

王大爷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推荐下于2013年7月2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安心卡一份,交纳保费150元,投保险种为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期间为一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7万元,被保险人为王大爷自己,合同明确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涵义未有说明,另安心卡投保单在保险责任及保额栏载明:意外身故7万元。

同年12月21日,被保险人王大爷在路边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载明的死亡原因均为摔伤。第二天,王大爷家属向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要求对王大爷做死亡原因鉴定。可是按照当在风俗,王大爷死后第3天为下殓安葬之日。为此,王大爷家属拒绝解剖尸体,并将尸体火化。而该人寿保险公司亦因此认为保险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而拒绝理赔。王大爷家属因此而起诉到法院。

观点分析

本案关键在于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能否推定为非意外死亡,而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俗称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和临床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死亡的原因。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人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

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就指出:“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条件’,未将被保险人因‘非病理性猝死’包括在内,而除外责任也不包括该项内容。被保险人发生非病理性猝死后,保险公司往往拒赔,从而引发纠纷。”显然,非病理性的猝死应包含在意外伤害死亡的范畴之内。本案保险公司将王大爷倒地昏迷死亡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亦不符合保监会关于意外伤害的界定标准。

而医院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载明的死亡原因均为摔伤,未载明系其他疾病导致。据此,该人寿保险公司推定王大爷为非意外伤害死亡的观点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同时,按照农村风俗,王大爷死后第3天为下殓安葬之日,在众多亲朋好友共同吊唁死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将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实在有违风俗人情,处于悲痛之中的家属拒绝尸检情有可原,不应因此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