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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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本章说明

本章共有八条,规定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空间效力。这是总览全法的关键所在。以下各章各条都不得违反总则规定的精神。

第一条 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解读与应用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只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不是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主体平等。主体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平等,互不存在隶属关系;第二,意志自由。主体均有较为充分的意志自由,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任何一方的意志;第三,等价有偿。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流转实行等价有偿原则。

(2)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等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解读与应用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理解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应注意: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在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彼此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可以无偿的以外,均应支付一定的对价。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法院对任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保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私人企业,都平等地给予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利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1]甲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外贸公司,其分别由香港某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投资设立,2007年5月,甲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向丙企业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5%,借款期限2年,到期连本带利归还。但2009年5月底,甲公司仍未归还欠款,丙企业向甲公司追债无望,便将香港某公司和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案中,甲公司对丙企业的借款应由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偿还责任。而香港某公司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股东,由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其对甲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丙企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关联参见

《合同法》第3条 [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2条 [婚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P340)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解读与应用

●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1)自主选择,自主参与。即民事主体自己作主去选择、去判断,自主地参与民事活动,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但应注意,这种“自主”仍有一定的制约,即法律的制约,民事主体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2)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即民事主体须对自主参与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承担是参与的必然逻辑结果。如果民事主体参与的结果是财富,其当然取得财富的所有权;如果是损失,也当然自己承担;如果在参与中,由于自己的过失给他人带来损害,参与者须对受害人负责。自愿原则一方面要求有过失的加害人须对加害行为负责,另一方面规定,加害人只对有过失的行为负责,即“无过失即无责任”。

● [公平原则]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民法更强调公平。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法官应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善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态,要以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行为人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弄虚作假;信用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谋取私利;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第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以案说法2]某村委会经过民主协商并得到有关承包户的同意,决定在某地块上统一安排种植制种玉米。当时,郭某同意将其在该地块范围内的承包地用于种植制种玉米,但是在播种时,郭某背着村委会和其他制种户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播种了其他玉米种子。经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在本案中,郭某应该严守诺言,按照制种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种植其他玉米。郭某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关联参见

《合同法》

第4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5条 [公平原则]

第6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42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解读与应用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合称为民事权益。而利益与权利不完全重合,利益的外延要大于权利的外延,法律把需要保护的利益予以确认,明确规定为权利。民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六条 合法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解读与应用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通常指的是民法的渊源,其实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

1.制定法

制定法是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的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和准法律。包括: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2)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例如《民通意见》等。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习惯

我国法律对习惯的效力未作一般规定,一般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有法律约束力。

3.法理

我国现行法律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但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规定了无具体规定时可使用民法原则,从学理上讲如果使用基本原则也难以处理时,可采用适当的法理处理个案。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解读与应用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中,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一般包括:(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委托走私行为;(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给付父母一定金钱后即断绝关系不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因嫖娼而为之给付;(4)射幸行为,典型的如赌博,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人口买卖合同;(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垄断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

■ 关联参见

《合同法》

第7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P242)

第53条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P244)

《收养法》第2条(P371)

《专利法》第5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P301)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