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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条文解读
由于业主没有参与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而又需要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护物业买受人的利益,避免日后纠纷,也为了将来临时管理规约能够得到物业买受人的切实遵守,就应由建设单位作出一定的说明。建设单位的义务包括:(1)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的买受人明示。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应当让物业的买受人知晓临时管理规约的存在和内容。(2)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的买受人解释临时管理规约的具体内容。
关联参见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