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171个不可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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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基于此合同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2013年8月,王某因急需用钱想将自己经营多年的超市整体出租,李某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下该超市继续经营。双方为了不交房产税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承包经营合同,李某定期缴纳承包费。合同生效后,李某将超市经营范围扩大了,将楼上的房屋改成了宾馆。一次,李某与税务局朋友肖某吃饭,将这些事情全盘托出。肖某向本部门领导反映了此问题,税务机关进行了罚款处理,王某让李某承担此罚款,李某不同意,王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庭最终以王某、李某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判决二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那么,恶意串通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此合同取得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呢?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能为了逃税,规避法律,隐瞒实际的租赁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于房屋、店面等租赁产生的房屋租金征收一定的房产税。承包经营占用发包方的房屋等财产不需要纳税。但是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本案中的李某并没有以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而是在超市的基础上发展了旅馆经营,说明他们之间实质上不是承包经营关系而房屋租赁关系。双方将租赁合同签订成经营承包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王某、李某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其基于此合同取得的财产会被国家司法机关收缴。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解析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对这一行为进行了约束,当事人为自身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通过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应由有关国家相关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