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发现一方经营状况恶化,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吗?
2014年2月,某钢铁公司与某铁矿公司签订了一千吨铁矿石的供销合同,该铁矿公司承诺在一个月后将货物运抵该公司,到时候验货交钱。合同生效后,该铁矿公司加紧调配,以便尽快安排运送。一周后,某知情人士告知该铁矿公司,该钢铁公司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境,根本没有销路,已经开始走破产流程。该铁矿公司得知此消息后立即派人到钢铁公司了解情况,如情况属实立即中止合同义务。那么,合同生效后发现一方经营状况恶化,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吗?
钢铁公司与铁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该铁矿公司了解到钢铁公司出现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问题,从而提出拒绝履行合同,这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但是实践中针对不安抗辩权,需要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让其不安的行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的规定。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中止自己合同履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保持一定的平衡,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先给付义务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中止合同履行;其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其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