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欲望社会:“丧失大志时代”的新·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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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课税一律采用单一制

皮凯蒂教授进而还针对日本政府不论国民收入高低上调消费税的做法提出批评,声称这样做“不会产生太好的结果”。为此,他亮出自己的提议:纠正日本贫富差的处方,就是要强化对富裕阶层在世界各地的资产课税。针对皮凯蒂教授的这一提案,安倍首相给予了否定的意见:称对全球资产强化课税,就“执行而言有非常困难的一面”。

从财务省的视点来看,当然也是这个结论。在我看来,目前财务省最想做成的一件事,就是上调消费税至10%。强化资产课税则是其次的。安倍首相的这个发言,或许也是听取了财务省的意见。

关于消费税,我与皮凯蒂教授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应该按照预定的计划提高至10%。同时我又认为,并不应该针对末端消费课征消费税,而应该针对伴随着经济活动产生的附加价值(财富创造),导入在所有流通阶段一律广征增值税(VAT/Value Add Tax)的做法。这个税率如果是10%的话,日本的附加价值总额相当于GDP的总额,也就是约500万亿日元,因此税收可达50万亿日元。

此外,皮凯蒂教授提出应该改为对资产课税的意见,我在20年前就有所提及。由于日本对资产的课税既不均等也不公平,表现出过轻的倾向,因此我赞同这个说法。不过,我反对针对资产金额采取累进课税制的做法。因为这样做会削弱人们增值资产的动力。

我的提议是:针对拥有存款、股票等流动资产和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所有人,包括遗产继承人在内,一律采用单一税率制课税。如是这样的话,就能对有钱有资产的高龄者及继承人课以较多的税金,对不太富裕的年轻人课以较少的税金。这种并不针对收入而是针对资产课税的税制,对已进入成熟发达国家行列、收入不再增加但资产总额庞大的日本而言,是最为适合的制度。在经济还在增长、收入还在增加的国家,对所得课税,针对已进入成熟发达时期,收入不再增加的国家,则改为对资产的课税,这是常识。

日本的个人及法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合计约为3000万亿日元。若以时价的1%加以课税,税收就达30万亿日元(企业为了生产和经营所拥有的资产不予课税)。增值税和资产税合计约为80万亿日元,而国家一般会计预算约为100万亿日元,若能从中削除20%,即便废除所得税、法人税、遗产继承税等其他所有的税金,也能达到收支平衡。为了减持国债,或许有必要度过一段“苦涩的黑暗期”:诸如在一定期间内资产税从1%增至1.5%,增值税上扬至15%等。

不过,皮凯蒂教授提出“用累进制强化全球资产的课税”主张,从现状看则难以实施。即使能实施,我认为只会在全球增加富人专属的避税天堂。相较之下,比如日本这样经济成熟的国家,废除遗产继承税,改对包括继承人在内的资产所有人,实施“单一的资产课税”,不仅能提升消费(即经济),也是纠正贫富差距的有效处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