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北京市外来农民工公共服务基本情况
(一)劳动就业政策及成效
1.促进就业方面
2002年以来,北京市认真落实“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不断出台完善就业政策,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确保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十五”期间,北京市逐步清理和取消了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多项外来农民工就业管理限制、收费和歧视性政策。例如2002年3月,北京市修改《北京市外地北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删除了原《条例》中“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向基层外来人员管理机构或者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服务费”的条款;2003年7月《关于加强外地北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取消了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北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2004年5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北京市外地北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 2005年3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废止了《北京市外地北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等。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加强了北京务工人员流动情况监测,及时了解掌握春节前后外来农民工进出京情况,搭建农民工求职绿色通道,在农民工进出京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设立就业服务站,为北京外来务工人员第一时间送上服务并及时引导。同时,北京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据调查,北京市外来农民工合同签订率达到69%,基本实现“无拖欠工资”目标。
北京市对外来农民工的促进就业服务在家政服务业方面体现最为明显,2011年,北京市出台《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简称“家七条”),分别从鼓励实行员工制管理、加大扶持力度、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和鼓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税收减免优惠、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完善政府间劳务协作机制,通过政府间签订协议、给予适当支持的方式,在全国劳动力主要输出省份和北京市对口援助地区,建立一批家政服务员输入基地;同时,建立了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家政服务员服务水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家政服务员权益维护。2012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出台《关于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的试点意见》,择优认定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家政服务企业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比如,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力度,第一年为全额补贴,此后逐年降低,分别为80%、60%、50%、50%;优先为员工制企业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与企业共建劳务输出基地;建立“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引进、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全方位的上门服务;加大对员工制服务企业的宣传推荐力度等,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2.职业培训方面
1995年北京市《关于对外地北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208号)提出,“在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内,从事技术性工种岗位的务工人员、家庭服务员均需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2001年《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111号)要求“建立社区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社区服务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本市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外地北京务工人员,均须接受社区就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2003年《关于做好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职业培训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37号)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已招用的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利用本单位、本行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或委托经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使用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006年,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正式启动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2007年,印发《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56号),从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培训层次、工作标准、补贴标准、享受补贴的条件、资金申请等各环节提出要求。2009年,印发《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6号),在家政、护理等行业启动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此后,不断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1〕253号),初级培训1500元/人,中级培训1800元/人;岗前培训,家政服务员为650元/人,护理员为900元/人。
同时,北京市一直在积极探索家政服务培训工作的新模式。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针对外来农民工的培训政策在人员范围、培训机构认定、培训机构范围、培训类型、补贴标准、考核标准、培训补贴申请、签订补贴申请以及教材、证书方面有明显区别。
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和薪酬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根据调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农民工月均收入为3894元,没有相关证书的仅为2752元,两者差距千元以上。职业技能对薪酬的显著影响带动了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
(二)社会保障政策及成效
北京市在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按照“低门槛、低缴费、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采取优先推进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消除保险待遇差别,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水平。特别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后,为落实打破“身份、户籍、地域”界限的要求,北京市稳步推进外来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除失业保险外,外来农民工其他各项社会保险都已经实现了与本市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整体而言,北京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愿参保到强制参保、从制度单设到城乡一体的转变。
(1)在养老保险方面。2010年1月,北京市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出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统一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参保政策,通知规定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5年过渡,目前为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目前为11178元)。这意味着社会保险首次打破了职工的城乡身份界限,实现了城乡职工“同保险、同待遇”。截至2012年9月底,北京市已有172.3万名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其中外来农民工127.3万人。
(2)在医疗保险方面。2012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将农民工大病医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相统一,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缴费标准、个人账户、计算年限、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统一。截至2012年9月底,北京市按12%比例缴费(单位9% +1%,个人2% +3元)的农民工达到178.6万人,其中外地农民工132.8万人。
(3)在工伤保险方面。2004年7月,颁布《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将外地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用人单位以农民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费率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工伤待遇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2007年以来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已经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截至2012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78.1万人,其中外地农民工132.3万人。
(4)在失业保险方面。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的原则要求,1999年11月实行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农民工本人无须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失业保险待遇则由一次性补助替代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截至2012年9月底,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164.6万人,其中外地农民工120.9万人。
(三)子女教育政策及成效
2002年《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首次对农民工子女教育作出正式规定。该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可持在京借读批准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到暂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借读,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入学。”
2004年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等10个单位共同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的意见》,免除了全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对符合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条件的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同时规定各区县政府负责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正常经费,区县财政要按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划拨生均经费。这虽较2002年的《暂行办法》有了一些改变,但农民工仍需自己到暂住地附近的公办小学、初中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办理子女就读事宜,意味着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所联系的学校手里,农民工子女虽然名义上有学上,实质上却可能没学校收。
针对这些不足,2008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着重明确了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责任和投入力度,一是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和“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区县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同时规定将富余且安全的公办学校校舍优先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二是切实保障按公办学校实际在校人数核拨公用经费和核定教师编制,并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比较集中的区县给予重点倾斜,调动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的积极性。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中进一步规定免除民办学校、审批合格自办学校中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农民工子女的学杂费和借读费。《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阐述了今后10年北京市政府将如何增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能力,包括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保障范畴,加强农民工子女融入首都生活的教育,注重他们的学习能力、心理素质、生活习惯的培养等。
在子女升学方面,2010年北京市教委发布小升初及小学入学政策,规定本市户籍学生和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免试、就近入学”,并要求各区县负责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2012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将其扩展到了初中毕业后的升学及后续学习问题,其中规定了近期实行的过渡期升学考试措施,可谓新的突破。该方案规定:“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四)住房保障政策及成效
北京市建委2011年10月正式公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外来人员持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无住房可申请公租房。首先,对于流动人口主要体现对他们解决暂时居住问题的支持,故无租金补贴政策。其次,没有设定统一收入标准和工作时限,由各区县确定,原因是各区县实际情况不同。如旧城区本身就要疏散人口,标准可能会定高一些;新城由于有产业园区,希望吸引外来人才,标准可能会低一些。这样各自制定标准会更符合实际要求。2012年8月,石景山区首次正式受理外地人租房申请,但规定保障对象为在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工作5年以上,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并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实际上这一规定将一大批层次较低的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排除在外,且到目前为止,除石景山区外仍无其他区出台农民工等外来人口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