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研究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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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直接原因而言,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之所以提出治理概念,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是因为他们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既看到了市场的失效,又看到了国家的失效。市场的失效指的是仅运用市场的手段,无法达到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国家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 《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治理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也内在地存在许多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政治强制力,它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事实上,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之上,它是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在社会资源配置中不仅存在国家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也可能存在治理失效。用杰索普的话来说就是:


治理的要点在于:目标定于谈判和反思过程之中,要通过谈判和反思加以调整。就这个意义而言,治理的失败可以理解成是由于有关各方对原定目标是否仍然有效发生争议而未能重新界定目标所致〔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 《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既然存在治理失效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如何使治理更加有效等问题便自然而然地摆到了学者面前。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纷纷提出了“元治理”(meta-governance)、“健全的治理”、“有效的治理”和“善治”等概念,作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其中“良好的治理”或“善治”的理论最有影响。

自从有了国家及其政府以后,善政便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古已称之的“善政”,大体相当于英语里所说的“good government”(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善政的最主要意义,就是能给官员带来清明和威严的公道和廉洁,各级官吏像父母一样热爱和对待自己的子民,没有私心,没有偏爱。不过,更抽象地说,善政的内容,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基本类似,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很高的行政效率、良好的行政服务。毫无疑问,只要政府存在一天,这样的善政将始终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期望和理想。

但是,善政在政治理想中的这种长期独占鳌头的地位,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却在世界各国日益遭到了严重的挑战,与善政构成挑战的是“善治”。善治究竟意味着什么?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要素?对这些问题政治学家们尚在争论之中。不过,从业已发表的文献中,我们已经能够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

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一位法国的银行家说,构成善治的有以下四个要素:


1)公民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特别是这一切都须通过司法独立亦即法治来实现;2)公共机构正确而公正地管理公共开支,亦即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3)政治领导人对其行为向人民负责,亦即实行职责和责任制;4)信息灵通,便于全体公民了解情况,亦即具有政治透明性参见玛丽-克劳德·斯莫茨(Marie-Claude Smouts)《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 《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


综合各家在善治问题上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10个。

(1)合法性(legitimacy)。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legal)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所以,善治要求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各种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

(2)法治(rule of law)。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虽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它是政治专制的死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

(3)透明性(transparency)。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透明性要求上述这些政治信息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4)责任性(accountability)。它指的是人们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别指与某一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责任性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在这个方面,善治要求运用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手段,增大个人及机构的责任性。

(5)回应(responsiveness)。这一点与上述责任性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责任性的延伸。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任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

(6)有效(effectiveness)。这主要指管理的效率。它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意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

(7)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即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但不仅仅是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8)稳定(stability)。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社会的稳定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就很难有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有效推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稳定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经济比较落后,制度化程度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所以,社会政治的稳定程度,也是衡量善治的重要指标。

(9)廉洁(cleanness)。这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严重的腐败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增大公共支出、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会破坏法治、腐蚀社会风气、损害社会的公正、削弱公共权威的合法性。所以,公共权威的廉洁直接关系到治理的状况。

(10)公正(justice)。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在当代,作为善治要素的公正特别要求有效消除和降低富人与穷人、富国与穷国之间的两极分化,维护妇女、少数群体、穷人等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治理与善治理论与传统政府统治理论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其适用范围超越了国家的界限,而可以适用于更加广泛的超国家层面。当人们将治理的分析框架应用于国际层面时,全球治理理论便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