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广州警察(羊城学术文库·政法社会教育系列)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辛亥革命时期陈景华的警政

本节的“辛亥革命”时期,采纳学术界把“辛亥革命时期”的下限定到1913年“二次革命”的观点,本节主要讨论同盟会员掌权的广东军政府时期(1911年11月~1913年8月)的广州警政。

一 警政改革

1.广州警察机构的建立

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军政府,由一批政治上最接近孙中山的同盟会员掌权,他们实行孙中山确定的内外革命政策,建设共和制的地方政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现了破旧立新的革命开拓精神。周兴樑:《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军政府》,《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陈景华是广东军政府的重要成员,同孙中山关系密切。他担任广东军政府最高警察长官,但当时新式警政在多数县份尚未建立,广东警察厅与各县并没有建立垂直的领导关系,所以,陈景华实际上主要负责广州的警政。

陈景华,号陆逵,广东香山县人(陈的家乡今属珠海市),清代举人出身,曾分派到广西为知县。在知县任内,积极捕盗不遗余力,因擅杀已被招安的盗匪,被粤督岑春煊撤职监禁,并拟处以死刑。陈于被扣押时逃往暹罗(泰国),加入同盟会,受命任同盟会所办报刊主笔,深受孙中山信任。1910年陈景华回到香港从事秘密革命活动,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陈景华致力说服官绅,联络各界,传达革命党方面的信息,为广东“和平光复”发挥了很大作用。广东军政府成立后,陈景华任第一任警察部长(后改厅长)。1913年,孙中山发动二次革命,讨伐袁世凯,失败后同盟会人纷纷逃亡,独陈不走。龙济光进驻广州,接任都督。广东的旧官吏、豪绅、富商纷纷“控告”陈景华,袁世凯下令把陈杀害。是年9月15日晚上(八月十五中秋之夜),龙济光邀陈赴宴,诱捕后,龙告以袁政府“正法”之令,陈景华乃从容就义。他是近代广东值得纪念的民主革命烈士。可参看:陆丹林:《陈景华》,黄季陆主编《革命人物志》(第6集),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1;邱捷:《陈景华——民主革命的杰出斗士》,《珠海历史名人》(第2卷),广州:珠海出版社,2003。

1911年11月9日,广东宣布“共和独立”,成立军政府,推举胡汉民为都督;在原巡警道署址设广东警察总部,同盟会员陈景华为部长。1912年(民国元年)2月,广东警察总部改称广东警察厅,后改称广东省城警察厅,迁至南堤二马路,负责广州的公安和市政职能。

2.完善制度和机构,从严治警

陈景华任广东省城警察厅长后,省城警察厅职权继承清代广东巡警道,道署址是旧粮道衙门,在城内南朝街(今维新路)。陈景华接任厅长时,不举行仪式,不随带亲友人员,命将厅署迁至南堤二马路,而将接收道署的册籍卷宗,付诸一炬。有人劝其留之以备考据,陈景华答,非如是,则何足以除旧布新?但其用人不分新旧,如门安朝、傅启盛、佟朝梁等,皆道署遗吏,属满族旗人,陈景华且擢升为科长、区长,此外大多数未离职旧员,均被留用,会计、庶务部分职员,不辞退者,也不更动。

辛亥革命以反满为号召,但陈景华很好地理解、执行了孙中山关于“五族共和”的思想,在接任警察主官后,接管改编了满旗街道的巡警总局。原满旗巡警总局由广州将军、副都统管辖,广东光复时,将军、副都统逃亡,无人负责。陈景华即将其接管改编,委满族人傅启盛为区署长,同时将接收巡警道的区署番号改编,废除东西的名称,而变更为第一至第十二区署。同时创设沙河马巡队,属第四区署管辖,其管辖范围,由大东门外起,至沙河圩止。至于接收满旗巡警所管辖的街道,则编入第三区署及一、二分署管辖。如是,省城内外和河南、省河的警察,共编为十二个区署,二十三个分署,一个马巡队,划分区域管辖。

警察厅内部的组织,仍沿巡警道旧制,设总务、行政、司法、侦缉四课,但增加军事课。厅下辖12个区署和24个分署,其中第三和第十二区署各由原水巡和满汉八旗巡警总、分局改编而成。各区署设区署长主理。增设警察游击队、惩戒场(后改称惩教场)、孤儿教育院和女子教育院。林仁:《清末至民初广州的警察机构》,《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广州,1964,第96~97页。

警察厅人员很多来自清末的警界,但清朝的警政腐败,警察纪律散漫,维持治安不力,扰民害民之事却层出不穷,文化、业务素质也很低。1912年8月,即陈景华接任后的第9个月,警察厅发布通令规定警察出勤时“警棍不得离手”,《警厅通告》,《民生日报》1912年8月21日。可见不少警察连最基本的训练也没有。陈景华从警察教育入手,发出布告,号召清代警校毕业生到厅登记,派赴各区见习,期满委充下级职员。同时,高等警察学校开设夜班,名曰警员班,编写教材,将未受过警察教育的现任警员送往受训。陈景华对学员要求严格,学员如有严重违规则坚决开除。《斥退警校学生》,《民生日报》1912年7月29日。

陈景华努力引进国外先进的警察技术。首先在警察厅建立指纹档案。以往所谓犯人供词,须犯人自己亲笔签名,并捺印指模,男性左手二指,女性右手二指,历向相传,成为惯例,虚应故事,毫无成效。陈景华任用曾在外国学习指纹法的陈某,训练内外部职员捺印十指指纹法,购置指纹机、指纹纸,发给内部司法课、侦缉课,外部各区署分署使用。凡属涉及刑事关系的被告人及违犯警律的人,不论案情轻重,都要捺印十指指纹,送交司法课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备查。日后广州市公安局将其扩大为指纹股。这项措施,在全国的警察机构中实属首创。

广东军政府成立后,财政十分困难,一度“警费全归无着”,《筹议警费》,《民生日报》1912年5月7日。主要靠警捐和罚款提成维持。陈景华征得广东军政府批准后征收房捐,作为警察厅经费的主要来源。他规定了严格的征收制度,堵塞中饱、滥支的漏洞,作为厅长,他本人更是一尘不染,这样,警察厅经费才勉强得以维持。

陈景华接手时,警察的装备也很落后,警察游击队(按军队编制、装备,集中使用的武装警队)的武器主要是旧式的村田枪。但广东盗匪以武器精良著称,不少著匪有新式的驳壳枪,他们还组成“驳壳会”,有的盗匪团伙甚至拥有机枪、轮船。陈景华设法尽可能改善警察的装备,加强对警察的训练,提高警察的士气,使警察队伍在短期内就有了起色,承担起维持广州治安的重任。

陈景华上任后大力整顿警察作风,建设警政。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淘汰不及格的警员、明确各级警员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引进科学的破案方法、加强对警员的考察监督等。他反对清朝官吏那种因循拖沓的作风,办事雷厉风行,他常常亲自办案,很多公文也是亲自拟稿。他经常到各警署、警局、警岗巡查,出于痛恨警察队伍的旧习气,不惜杀一儆百,对贪污害民的警察予以严惩。诬陷他人的警员、警长被枪毙,混入警队的“百二友”成员被查出枪毙,《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6月19、7月25日。警长邱松辉只因不买戏票强行入戏院看戏,也被陈景华以军法判处死刑。《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5月6日。当时,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没有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有效办法,只好靠严惩的手段来维持警队的纪律,这种做法当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陈景华以身作则,并通过大力的整顿,使广州的警察署长、警长直到一般警员大都不敢公然徇私舞弊、敷衍溺职。陈景华还在警察厅内设立了广东警察筹备处,他自兼处长,筹划改良全省警政。可惜因后来时局变化,陈景华改良全省警政的理想未能实现。本小节资料如无另外注明,均参阅林仁《清末至民初广州的警察机构》,《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广州,1964。在陈景华的努力下,警察厅成为民国初年广东最有办事效率的机构。

陈景华掌握很大权力,但他绝不徇私。如广东军政府成立初期实行禁止娼妓政策,后来出于增加税收的考虑而解除禁令,向妓院征收花捐。有人托陈景华的堂弟出面试探,想承办花捐,并允诺给予好处。这位堂弟虽知道老兄的脾气,但利之所在,也有些动心,就找个机会婉言试探;话还没有说完,陈景华即严词斥责,堂弟满面羞惭地告退。再如当时广东的纸币低折,军政府为维持纸币的价值,限制银币出口,规定每个旅客随身只可带50元。有一次,警察在一艘轮船的账房里查到逾额的银币,陈景华恰好在船上,轮船的司账自恃同陈景华相熟,前来求情,但陈景华执法如山,当场命令警察照章执罚,司账也无话可说。陆丹林:《革命史谭·民初悍吏陈景华》,《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第627~628页。尽管他有权决定人的生死,但震于他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的名气,一般人都不敢贿赂。陈景华在辛亥革命后当了两年广东全省警政的最高级官员,在一般人看来是一个“肥缺”,但他竟然没有任何积蓄,他被龙济光杀害之后,家无余财,殡殓费用还得靠人寿保险公司开销。

3.警务公开的努力

孙中山致力于创立三民主义,在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后,宣布“国家之本,在于人民”,人民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参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220~221页。陈景华本着孙中山的民主精神,对警务也作了一定的改进。

陈景华对来警察厅投诉或谈公事的人,“向持平等主义,无论何人因公来见,均与接谈,有所陈请,无不立予办理”。《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5月21日。他也要求各警署、警局对因公来访的人,一律立即接待。要求警察对涉及民间疾苦的事要及时报告、处理,如规定下雨“水浸街道”时,警察要及时上报。

警察厅在《民生日报》等报纸开设了“警厅布告”专栏,各种法规禁令、警费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社会治安状况、疫病流行情况、大案要案的案情、犯人的判决处置、各种重大事故(火灾、沉船、自杀等)、收容解救受虐妇女精神病人的姓名、警察厅各级官员的任免、员警的奖惩等,都在这个专栏上向全社会公布。下面是1912年6月的几个公告。

6月19日公告的内容为:(1)枪毙匪犯7名;(2)公布警局侦缉局员黄辉、黄炽深判处死刑理由(诬人以罪);(3)解救婢女姓名;(4)斥革警员姓名及理由;(5)7月1日开收警费。

6月24日公告的内容为:(1)拨给佛山警局枪支;(2)搜查民居情况;(3)解救婢女姓名;(4)解救妓女姓名;(5)处理烟犯;(6)查封东堤娼寮房屋(早已停业)充公。

6月25日公告的内容为:(1)下令解散改名“公司”“研究社”的秘密会社;(2)惩办偷窃、毁坏鼠箱者;(3)查禁有迷信、专制内容的“通书”“幼学诗”的情况;(4)不准保释之疑犯的姓名;(5)香山警察关于国民捐的倡议;(6)惩治烟犯;(7)解救婢女的姓名;(8)通缉盗窃公物者;(9)房屋倒塌事故通报。

6月26日公告的内容为:(1)饬令维修危房;(2)枪毙匪犯9人;(3)解到拐匪;(4)通告拿获烟徒办法;(5)水警解到嫌疑人;(6)解到犯人姓名;(7)解救妓女姓名;(8)收养老妇姓名;(9)解救婢女姓名;(10)送惩戒院烟徒姓名。

6月27日公告的内容为:(1)消防队月俸;(2)查办抗租者;(3)处罚逾量售烟之烟店;(4)饬将各属禁烟局换牌委员撤回;(5)不准领养婢女者姓名;(6)资送流落广州之外地人回原籍;(7)讯办女犯情况;(8)拐案被告姓名;(9)查拿已革警长。

6月29日公告的内容为:(1)禁止随意摆买;(2)禁止搭篷阻碍电线;(3)解救妓女姓名;(4)惩办违法吸鸦片者;(5)解救婢女姓名。《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6月19、24、25、26、27、29等日。

从以上的公告,可以看出陈景华为取得社会对警察厅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警务公开,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对社会各界以及临时省议会的批评,陈景华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答辩。有一次警察查缉鸦片与商人、市民发生冲突,陈景华公开表示会公正处理,绝对不会袒护警察。《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7月29日。福建商会在给警察厅的呈文中有“乞恩”的字样,陈景华认为这是专制遗毒,不符合共和精神,予以批驳。《警厅批福建商会》,《民生日报》1912年7月31日。又有一次警察夜间敲门查案,引起议论,他亲自致函报社予以解释。《警察扣门原来如此》,《民生日报》1912年8月12日。这些做法,当然离真正的民主尚有距离,但较之清朝官吏不能不说有明显的进步。

陈景华曾在清末官场任职,对官员、士绅、富商利用权势财富干预司法的事非常了解,也深恶痛绝。民国以后,这种风气也没有断绝。为此,警察厅曾发表公告,规定来厅投诉办事者,不准军人、议员陪来,《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5月21日。就是为了防范一些人利用职权干预警务。陈景华的个性是出了名的,越是头面人物来说情,他就越不买账,所以,人们也不敢公然违反他的规定。

二 维持社会治安的措施

陈景华主管广东省警察事务近两年,制定了许多制度,采取了一些措施,提升了警察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在近代广州警察史上,是一位承前启后的关键人物。

1.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当时广东军政府把治安问题归纳为“赌(赌博)、盗(盗匪)、会(会党)、斗(械斗)”四大害。陈景华坚决执行军政府的政策。他查封广州的赌馆,严惩开设赌馆、发行私彩、包庇赌博的罪犯,使广州“大小赌博,一时尽绝”。钟荣光:《广东人之广东》, 1913年印本,第42页,中山大学图书馆校史室藏。

在军政府建立之初,大批民军进入广州城,这些民军成分复杂,常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商民深为不满。陈景华针对当时的社会秩序紊乱、盗匪横行,采取了如下各项措施。

第一,编练警察游击队三个中队,每中队兵额一百名,施以军事训练,配备精良装械。

第二,对驻扎市内民军,密查其番号人数,长官姓名、枪械种类、行动情况,由所管警署列表报告警厅,专册记载备忘。

第三,责成所属警署编查户口,将可疑之户、可疑之人详细列明、专册记载备查。

第四,所有出勤警士佩带之旧式手枪和子弹,悉数收缴,改发警剑佩带出勤,此项警剑质钝不能砍物,只作象征武器。同时,向外国商行订购新式手枪及子弹一批,准备适时换发。

第五,因为警士不佩带枪械,市区地面发生一切劫杀危害事件,值勤警士无力制止,但必须出现场认明肇事者人数若干,穿着何种服装,佩带何种武器,来去方向,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害人损失的程度等有关的情况,如实记载,迅速报告。如警士不出现场,或知情不如实迅速报告,以溺职论处。林仁:《清末至民初广州的警察机构》,《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广州,1964,第96~97页。

第六,由警厅将每日的劫杀暴行事件等情况综合起来,报送广州报界公会,请其分送各报刊如实发表,使市民认识暴徒的特征及活动情况。陆丹林:《陈景华》,黄季陆主编《革命人物志》(第6集),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1,第99页。

陈景华的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制止了民军在广州的无序状况,增加了警察游击队,集中了警力,也限制了警察的持械越轨行为,对当时广州社会的治理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又出现了岗警没有武装,一旦遇到盗贼暴徒,难以维持社会治安,甚至难以自保安全的问题。于是,暴徒气焰更加嚣张,常杀人越货,市民生命财产无所保障,民怨民愤屡见报端。数月后,陈炯明任都督,陈景华乘陈炯明镇压民军之余威,命令其所属警察游击队停止训练休整,严装待发,将新式手枪子弹配发给值勤警士,责以恢复缉捕职权。又向陈炯明建议军警配合,请其派出军队辅助警察检查户口,凡属昔日驻军地点,及专册记载的可疑住户,均受搜捕。这样,广州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有所遏制。如当时广州有一个名叫“百二友”的秘密组织,其成员皆穿白鞋绿袜为记号,招摇过市,杀人越货,无恶不作。陈景华决心铲除这个严重扰乱广州社会治安的团伙。在“百二友”成员群聚黄花岗联祭时,陈派警员伪装摄影师,以永留纪念为名替他们拍照,“百二友”成员不知缘由,列队合照,岂知这些照片就是后来警察厅“按图索骥”的最好材料,不到几十天,横行市面的“百二友”成员先后落网。陆丹林:《革命史谭·民初悍吏陈景华》,《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第625~626页。

广东军政府授予警察厅很大权限,如警察厅负责缉捕、审讯、判决、监禁人犯,自行征收警费,有权没收财产、封闭报馆,广东都督曾密令警察厅:“搜捕会匪,兼办捕务,准其拿获匪犯,就地正法。”《警察厅杀人是奉密令者》,《民生日报》1912年5月15日。所以,有一段时间警察厅有权对犯人判处并执行死刑。对反抗军政府、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会党团伙,如“扶正同盟会”“剑仔会”“驳壳会”“百二友”等,陈景华毫不留情,常常亲自审讯判决,处决了不少为首者及骨干分子。但陈景华整治社会治安的严厉手段却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广东省临时省议会也弹劾陈景华“违法滥杀”“残暴好杀”。陈景华却不为所动,甚至在1912年5月警察厅的一个布告中言道:“景华以杀人著,夫人皆知,无俟多说。”《陈警厅之杀人谈》,《民生日报》1912年5月14日。都督胡汉民在答复省议会的公文中则称赞他:“陈景华奉令之后,甘冒不韪,罔辞劳怨,严行惩治,不法匪徒,于焉敛迹。牺牲一己之名誉,维持全局之治安。”《胡都督复本会文》,《广东临时省会议事录》(第6卷),广州:清风桥文茂印务局承印,时间不详(当在1912~1913年),第73~74页。陈景华所杀的多数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如1912年3~5月,警察厅共枪毙了105人,从罪名看,其中“赌匪”4人、“抢匪”26人、“抢劫伤人”1人、抢劫强奸者1人、奸拐妇女匪犯1人、抢劫及“打单”“掳人”者28人、“会匪”6人、“著匪”8人、“无恶不作之匪”23人、“身藏枪刀谋为不轨”者3人、“立会敛钱”者2人、执勤时抢劫受赃之警察2人。《特派委员调查陈警厅滥杀报告书之一》,《广东临时省会议事录》(第6卷),广州:清风桥文茂印务局承印,时间不详(当在1912~1913年),第67~69页。1912年下半年以后,警察厅一度停止处决罪犯,不久以匪徒“逃者复归,散者复聚,贻害治安”名义又恢复审判和处决人犯。《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3年3月22日。

警察兼有逮捕、判决、执行的权力,甚至有杀人权,这当然不符合近代法治观念。但按孙中山主持制定的《同盟会革命方略》,共和制度建立之初要实行“军法之治”,“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297页。陈景华认为,在政权交替、社会动乱时期,只有采用极为严厉的手段,才可以震慑犯罪。他在答复临时省议会的质询时说:“为维持治安计,不惜牺牲少数人之生命,冀谋多数人之幸福,迩来省城地面秩序渐次恢复,未始非杀警百之效。然毁之誉也,周不暇计也。”《警察厅答临时省会函》,《民生日报》1912年5月25日。不过,陈景华在判处犯人死刑时常常苦笑点头,反映出他内心的矛盾和无奈。陆丹林:《革命史谭·民初悍吏陈景华》,《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第625页。除了严刑峻法,他当时不可能想出什么更好的办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历史局限性。

陈景华在以严厉手段维持社会治安的同时,也希望对一些犯有轻微罪错的人施以救助和教育。他鉴于“广州市无业游民,流而为匪者甚众,不教而诛,固所不忍,且诛不胜诛;唯有设法收捕之,教以工艺,使其学成后出而糊口,不致再蹈法网”,所以筹设习艺所,“用弘教育,以遏乱萌”,让轻罪犯人学习工艺,希望他们能有一技之长,日后可以谋生糊口而不再犯罪。《筹设广州贫民习艺所》,《民生日报》1912年6月27日。刊于6月10日《民生日报》的“警厅布告”已经提到“设立惩戒场收容游民习艺”。陈景华选定广州市河南南石头镇南炮台废址建筑惩戒场,其宗旨是“专为收容轻罪人犯及不良少年,实施感化主义,教以相当技能,其性质原与监狱不同”。《广州市市政概要》(1922年),第145页;《广州市市政报告汇刊》(1923年),第302~303页。该场占地47亩,可容囚犯千人,监外另建办公楼、警察所,以及操场、病室、码头等附属建筑。监房有304间,作业工场6座,囚犯分科劳动。监管人员有场长、管理员、看守员、工师、医务员、庶务员、录事司事员、警察近百人。警察厅将所捕得之人,除判处死刑外,刑期超过3个月以上者,悉送场执行。场内分设戒护、教诲、事务三部,并派教师授犯人以手工艺。

陈景华还多次带队在广州搜查,收缴歹徒手中的军火。当时,广州“凡殷实商户,多有储枪自卫者”,民间藏有很多武器,警察厅对自卫武器加强管理,规定商民持枪者必须领取枪照。《警厅布告》,《民生日报》1912年5月18日、1913年3月3日。这样,广州的治安基本得到保障。

2.在执行警务时坚持维护国家主权

陈景华身为广州警察厅厅长,还肩负着维护国家主权的使命。西沙群岛当时属于广东,孤悬海外。清代末期,有大批日本人偷渡到西沙群岛,开发鸟粪(远年鸟粪堆积成岩),运回日本充为肥料,并在岛上建造房舍及各种设施,企图长期占领。地方官吏发觉后,向两广总督报告,清廷与日本驻京公使交涉。中日政府双方签约,日方愿放弃在该岛的开矿权利,日人离岛,由清廷补偿建设费20万两。两广总督派水师前往该岛竖起国旗,表示为我国领土,并派水师留守。广东光复时,该岛驻守的水师,因断绝粮食和淡水的供应,而离散失踪。粤局初定,有人向都督府建议,恢复派兵驻守该岛,陈景华自告奋勇,由警厅组成警察队员20名,备足械弹服装乘专轮赴该岛守护。但其后因台风影响,装载补给的运舰中途损坏,后再派舰装载淡水粮食,延误了很长的时间,迨运舰到达时,该岛的驻警已因绝粮缺水,死亡迨尽,只能救生一人,载运返省。林仁:《清末至民初广州的警察机构》,《广州文史资料》(第11辑),广州,1964,第99页。在这件事情上,陈景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广州是开放口岸,经常发生涉外治安案件。陈景华一反清朝官吏畏惧外国人的作风,对违法的外国人严厉执法。1912年底,一批日本人在香港伪造广东纸币,陈景华亲自带领警员到香港破案。《搜获大宗伪币详情》,《民生日报》1912年12月24日,对此案该报几个月有连续报道。一个英国水兵在广州城抢夺警察枪支,导致走火伤人,警察立即将其拘捕,警察厅把案情通报英国领事。在英领事和英国舰长到警察厅认错赔礼、赔偿损失并承诺惩办肇事者之后,陈景华才把那个水兵交给英方。《礼邦交故应如此》,《民生日报》1912年12月26日。

辛亥革命后,革命党人掌权的广东军政府维持了大约一年又十个月,在陈景华的努力之下,广州城大体维持了正常的秩序,社会风气也出现了一些新气象。

三 警察厅的其他社会职能

1.警察厅的社会救济事业

陈景华时期的警察厅,仍承担了大量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城市管理、社会救济、公共卫生、思想文化、公共事业等方面。陈景华在执行这些职能时,本着孙中山民主革命的精神,贯彻其改良社会的理想。

陈景华积极执行孙中山解放奴婢、仆役、疍民等政策。警察厅发布通告:“现在实行放奴,定为政策”,表示警察厅将全力贯彻。《警厅之放奴方针》,《民生日报》1912年7月1日。他对受虐待的妇女尤其同情。为了“崇人道而保女权”,陈景华严厉查处拐带青年妇女出洋的案件,使案犯受到应得的惩罚。《拐带之风或可少息》,《民生日报》1912年6月1日。

陈景华创办女子教养院,体现了城市新型救济慈善事业的进步性。女子教养院收容被虐待之婢、妾、幼娼、幼尼等,而兼授以缝纫等手工艺,俾其将来能独立生活。对于适龄者要求他们提出意愿,为之选择配偶,成立家庭。但是,此时广州有九个著名的慈善机构,时称“九大善堂”,善堂主要由商界提供基金,由士绅、商人选出的代表管理。陈景华创办女子教养院之举竟遭到所谓善长仁翁的冷嘲热讽,而陈景华坚决推行之,并为女子教养院起草了一个创办缘起,上面说道:“中国女子苦人也,初而育之,教则缺如。女子而至为婢,则并育且无,何有于教?人权剥落,侪于非人……”;完稿即跟着说:“生平有此一事,死也没有遗憾了。”陆丹林:《革命史谭·民初悍吏陈景华》,《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第629页。陈景华在当时就能以人权、人道的观点看待女子救助,实属难能可贵。

陈景华千方百计筹集到经费,使女子教养院按期开办。他命令广州全城警察,如发现受虐待的婢女、妾侍、童媳、尼姑、幼妓,一律送院收容。据报载,开办不久,仅尼姑庵中未剃发的女童就解救了150人,当时广州尼姑庵所收养的女童绝大多数是贫家出身,往往受到非人待遇,只是做尼姑的婢女,有的甚至被迫卖淫(广州一些尼姑庵是变相的妓院)。所以,报纸报道此事的标题是《大慈大悲警察厅》。《大慈大悲警察厅》,《民生日报》1912年6月5日。被收容的女子不仅得到食物衣服,得到治疗,陈景华还安排她们在院内学习文化技艺。女子教养院开办数月,其成效已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守旧的绅商对此诸多攻击,但进步人士都交口称赞,入院的女子更是把陈景华视如救星。

陈景华还设立了孤儿教养院,收容无父母抚养及被拐之儿童,亦有贫苦人自动请求收养的,内有宿舍、讲堂、游乐场;委任职员对孤儿施以衣食、教诲。

陈景华兼任禁烟总办,《陈景华兼禁烟总办》,《民生日报》1912年6月5日。严格执行广东军政府对鸦片的禁令,对于贩卖鸦片、违禁吸烟者,予以拘捕,处以罚金或徒刑。对各地罂粟苗限期铲除干净。警察厅严查走私,严罚私贩,多次在广州公开烧毁鸦片烟土和烟具,时人因此称赞陈景华为“第二之林则徐”。《大帮烟土解省》,《民生日报》1913年4月18日。

2.参与市政及公共事业的管理

当时的警察厅还兼管很多治安以外的事务。如1912年7月以后,卫生司归并警察厅,公共卫生就归警察厅负责管理。《卫生司并归警厅》,《民生日报》1912年7月17日。清末民初,广东鼠疫流行,1913年4月,广州城又发现鼠疫病人。陈景华按照军政府的命令,组织人员对疫区和病屋进行熏洗消毒,派人收集死鼠掩埋,在三个月内消毒病屋200多处,收埋死鼠7万多只,减轻了疫情的蔓延。周兴樑:《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广东军政府》,《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广州的大批街灯改为电灯,也是陈景华主持警察厅时开始的。

陈景华主持的警察厅出于维持治安、改善交通的考虑,要求拆毁全市街道闸门,安装全市街道电灯。当时广州是旧式城市,初筑马路只有西濠口至东堤一段,其余全是内街。内街多设有木闸,日开夜闭,设置更夫巡逻。有些地方,每到晚上,非属本街内的商户店员,更夫便不准通过。在街上悬点油灯,很欠光明。陈景华认为既有岗警不分昼夜执行勤务,则街闸反阻碍巡逻,而油灯不够照明,应同时改善。于是下令全城内外街闸,限于三日内自行雇工拆卸,过期不拆,即由警察强迫执行,除将材料充公,并将该街值理究办。并请电灯公司在全城内外各街安装电灯,电费指定由各街道管理公款人,按值依时支付。旧广州街闸之拆毁,旧广州街道之有电灯,实自陈景华开其端。然而此举竟使管理各街公款绅士富豪之私囊收益受重大损失,于是此辈对陈景华抱无限诟怨,初则反抗,请愿收回成命,后知不允所请,只得遵办。陆丹林:《陈景华》,黄季陆主编《革命人物志》(第6集),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1,第100页。《商人联请缓拆街闸》,《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5月19日。

警察厅负责清查广州户口,1913年初公布的数字为:陆上各警区共有店屋125922户,男352979丁,女228897口;水上警区共有船艇16561户,男46284丁,女47115口。《广州市警察界内户口》,《民生日报》1913年1月21日。这是民国初年对广州市成年人人口的第一个统计数字。调查户口遇到很大阻力。当时政府新颁户籍制度,市民不惯履行,尤其对于出生死亡,多数不报。陈景华检阅户口册籍,发觉广州之大何以按月出生死亡人口数字,乃如此之少,知为市民漏报所致。乃令市区医院及留产所,遇有留医病人死亡和婴儿出生,必须申报。为了统计市民死亡率和防范奸人假托运棺走私或运军火,图谋不轨,陈景华令饬全市棺木店,如有出售棺木,必须登记死者姓名、年岁、籍贯、寓所,及病症、死因等,按周汇报,俾有查考。那些寿器店老板,感到麻烦,视做苛政,联合罢市反抗。《长生店之无理取闹》《棺材行罢市》,《民生日报》1912年6月21日、10月15日。陈氏立即布告限令全市寿器店,两日内复业,否则由警厅另从别地购运公卖。棺商知道无法违抗,大家才遵办。陆丹林:《革命史谭·民初悍吏陈景华》,《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第630页。

陈景华致力于风俗改良。他执行军政府破除迷信的政策,派警察把城内庙宇的神像搬走,把庙宇改作公众活动的场所。他发表文告,禁止演出神怪、淫秽的戏剧,要求多演“唤起国民爱种尚武之精神”的好戏。《陈警厅论戏文》,《民生日报》1912年8月17日。对历书也要求将迷信内容删去才准发行。对清朝官员宅第的牌匾(如“太史第”“荣禄第”)、科举的旗杆等,陈景华按照军政府指示下令一律拆毁,以清除“专制遗毒”。《奴隶头衔之末日》,《民生日报》1912年6月17日。陈景华的改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当然不可能根本改造社会,他的一些做法也超出了警察应该干涉的范围,但我们应该把这个问题放在辛亥革命这个历史时期来理解,充分肯定陈景华的进步性。

1912年粤海关的报告对广州的警务有如下评价:“本口贸易兴旺之故,固因省城警察能于时局艰难之中维持治安”,“本城现在办理警察极臻妥善,实为向所未见。查各警察队系以军法部勒,实与军队无异,虽执行警律时或过严,间有罪轻而罚重者,然治乱世,须用重典,始能卓著成效”。《近代广州口岸社会经济概况——粤海关报告集》,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第525页。外国人控制的粤海关对革命党人并无好感,这个评价更显得客观。陈景华任职近两年,由于他的努力,清末创建的新式警察制度在广州得到稳定和发展,并在很多方面为以后民国广州的警政打下了基础,为日后的广州警察所仿效、继承。他所主持的警察厅,在办事效率和廉政建设方面,也可说达到了近代广州警察的最高水平。他是一位坚定的民主革命者,并为民主革命献出了生命。就个人而言,陈景华是近代广州警察首脑中特别值得肯定和纪念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