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三个“最高目的”与“最后目的”的关系
康德的纯粹理性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是康德道德目的论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之间的关系。
我们知道“最高目的”是要确立三个命题,即意志是自由的、灵魂是不朽的和上帝是存在的。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探讨这三个命题的确立跟道德法则的关系,即意志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灵魂不朽与道德法则的关系,上帝存在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1.意志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在第一节中,康德证明了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直接规定根据,道德法则是直接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上的。确立意志是自由的,这是三个“最高目的”之一。当理性仅仅作思辨运用时,尽管提出了意志自由理念,但该理念还缺乏客观实在性。当这个理念和道德法则联系起来后,这个理念就具有了客观实在性。这与《实践理性批判》序言中的两段话一致,康德说:“因为,如果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现实地是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而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而反对它存在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白费力气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序言中说到了纯粹理性的事实,说到了在我们的道德意识当中可以把道德法则呈现出来,道德法则可以出现在我们的意识中,被我们意识到,而自由不能被我们直接意识到,我们是通过对道德法则的认识来认识意志自由的。所以意志自由的现实性是这样一个事实:通过道德法则被我们意识到,理性的事实被得到确认。康德还说:“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则我们是决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一种东西的(尽管它也并不自相矛盾)。但假如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这就强调了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规定根据。但是,康德还认为这三个“最高目的”依据理性的本性是必定具有统一性的,为的是结合起来去促进人类的不再从属于更高兴趣的那种兴趣,即道德兴趣。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最高目的”要结合起来,又是怎么结合的呢?我们知道当我们用理性来给意志颁布道德法则的时候,此时,只需要假定意志自由就可以了,不需要上帝和灵魂不朽,这在第一节已经论证完毕。我们知道,真正来讲道德法则的规定根据不是上帝和灵魂不朽,而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条件。
那么,怎么把上帝和灵魂不朽结合进来呢?我们先从灵魂不朽与道德法则的关系入手来进行考察。
2.灵魂不朽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当我给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时,这只是第一步。因为颁布了道德法则并不意味着我能够在行为上始终贯彻遵循道德法则,而只能意识到我该这么做。虽然我有这种意识,但是在行动中,我仍然可能做了不该做的,做了违背道德法则所要求的事情。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康德说:“但意志与道德律的完全的适合就是神圣性,是任何在感官世界中的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其存有的任何时刻都不能做到的某种完善性。”所以,康德要用灵魂不朽这个理念来保证,当你的意志颁布道德法则以后,你的行动能够始终遵循道德法则。因此,灵魂不朽就是这样一种条件,即当道德法则颁布时,本身并不需要灵魂不朽。但是,颁布了道德法则以后,如何保证我们的行为永远逼近完全遵循这个法则,就需要假定灵魂不朽了。这样,灵魂不朽和道德法则就发生了关系,成了一个条件。但这是从不同的侧面与道德法则发生关系,意志自由直接决定了道德法则,是它的存在理由,但是道德法则的彻底执行还需要灵魂不朽这个条件,这在《实践理性批判》后面的三个预设中有非常清楚的论述。康德说:“但这个无限的进程只有在同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某种无限持续下去的生存和人格(我们将它称之为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所以至善在实践上只有以灵魂不朽为前提才有可能,因而灵魂不朽当其与道德律不可分割地结合着时,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
接下来还有上帝存在与道德法则的关系。那上帝存在在什么意义上构成了道德法则的根据呢?
3.上帝存在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前面我们已经回答了意志自由和灵魂不朽与道德法则的关系,首先,我给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接着,我要保证我的行动符合道德法则,那么,第三步,我按照道德法则行动以后,这个行动会不会保证我实现幸福呢?因为,按道德法则行动按道理是应该幸福的,但不一定真的是幸福的。所以,康德还要把幸福的结果加进来。当我们按道德法则去行动以后,我们的这个合法的行动是一个原因,它还要结出一个幸福的果实。也就是说德行是原因,这个原因要引出幸福的结果来。如果德行引出了幸福的结果,二者就统一了,这个因果联系叫作至善。那么上帝就是保证德行能够具有幸福结果的条件。康德说:“至善由于只有在上帝存有的条件下才会发生,它就把它的这个预设与义务不可分割地结合起来,即在道德上有必要假定上帝的存有。”上帝是保证德福统一的条件。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直接的规定根据,此时不需要另外两个条件。这与康德讲的一句话一致,“但自由在思辨理性的一切理念中,也是惟一的这种理念,我们先天地知道其可能性,但却看不透它,因为它是我们所知道的道德律的条件。”即意志自由是道德律的条件。如果认为与上帝有关,就会与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相违背,是绝对不允许的。但是,康德又要让灵魂和上帝出场,所以,就要给它们一种特殊的意义。灵魂不朽作为条件,是道德法则能够被人的行动所彻底遵循的条件。虽然跟道德法则也有关系,但不是道德法则本身的条件。而上帝存在也是一个条件,是人们遵循道德法则来行动,会有幸福结果的条件。这正好解释上帝存在是至善的条件。但是我们绝对不能认为给意志立法本身需要灵魂不朽和上帝,否则,康德伦理学就变成了宗教伦理学,这是康德所反对的。如果说上帝在这种特殊的意义上也是道德法则的规定根据,那它并不是构成这个法则成立的直接根据,而是这个法则在被遵循以后,能够得出幸福结果的规定根据。在这个意义上,它也对这个道德法则本身有规定性;它规定了这个法则的执行会有幸福的结果。而灵魂不朽则规定了这个法则能够被我们所彻底遵守。那么,这三个“最高目的”都和道德法则发生关系,都围绕这个中心点展开,各自都有作用,并从不同侧面规定着道德法则:意志自由直接规定道德法则;灵魂不朽保证我们的行动符合道德法则;上帝存在保证我们的德行有幸福的结果,即上帝存在是至善的条件。
总之,第一批判方法论部分中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就是确立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三个理念的客观实在性。“最后目的”落脚点是道德法则,是理性为意志立法,即颁布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二者内容不同,数量也不一样。“最高目的”是为“最后目的”服务的。如果没有上帝观念和灵魂不朽的假设,道德律虽然不会被取消,但会失去希望,像斯宾诺莎那样,道德律只不过是一个空洞的幻影罢了。康德说:“理性看到,这样一个统治者,连同在我们必须看做来世的这样一个世界中的生活,都是它所不得不假定的,要么,它就必须把道德律看做空洞的幻影,因为道德律的必然后果(理性把这后果与道德律连结起来)没有那种预设就必然会取消。”而“最后目的”——道德,就是包含在“最高目的”中的合目的性的统一。康德写道:“但道德律如果不是包含在一个必然存在者里,即包含在那个惟一能使这样一个合目的性的统一成为可能的至善中的话,则道德律也不会具有那种作用。”
同时,“最高目的”的完成是实现“最后目的”的必要条件。康德认为人不管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都是为了追求幸福,但只有按道德法则行动才配得上幸福,只有符合道德法则的行动所得到的幸福才是至善的。因此,康德把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放在了道德上。而要考虑人是否有道德,就必须考察人的意志是否是自由的,只有证明了意志自由的客观实在性,纯粹理性才有可能为自己立法。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而确立意志自由的客观实在性就涉及了另外两个理念,即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上帝存在是保证人们遵守道德法则的行动会得到好的结果的条件,灵魂不朽则是保证道德法则在人们的行动过程中被遵守的条件。所以,考察“最后目的”的必要条件是对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的考察。康德说:“后者抽掉了爱好及满足这些爱好的自然手段,只一般地考察一个理性存在者的自由,以及这自由惟有在其之下才与幸福的按照原则的分配相一致的那个必要条件”。它们共同组成了康德理性纯粹运用的目的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