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的含义
康德在先验方法论的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和与此相关的最高目的,以及理性纯粹运用最后目的的规定根据。康德认为理性的纯粹运用包含有两个方面的运用,即理性的实践运用和理性的思辨运用。当理性作实践运用时,又分为两个层次的运用:一是作不纯粹的运用,即经验性的运用(或者调节性运用),其运用的目的指向幸福,所以,它只提供实用性的规律;一是作纯粹的运用,即由意志颁布先天的、纯粹的道德法则,其目的指向道德和自由。而理性作理论运用即思辨运用时,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经验的运用,即非纯粹的运用,这种运用就是人为自然界立法,即协助知性为作为现象界的自然界颁布法则。一是作超验的运用,即纯粹的运用,在这个运用过程中,思辨理性提出了三个理念:一个是意志自由理念,一个是上帝理念,一个是灵魂理念。理性纯粹运用的目的就是要把握意志自由、上帝存在、灵魂不朽三个理念。理性在运用过程中,不能超越其运用的范围,只能在各自的范围内起作用。因此,可以看出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是康德理性纯粹运用目的论的核心问题。理性的纯粹运用就是围绕着这两类目的展开的。下面,我们将从“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两个概念入手进行讨论。
那么,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die höchste Zwecke)和“最后目的”(Der letzte Zweck)是什么呢?康德虽然提出了这两个概念,但是并没有明确地说明“最高目的”是什么,而“最后目的”是什么,他的提示不够明确。因此,人们对这两个目的就会有一些不同的解读。
例如,邓晓芒教授解读道:“最高的目的呢,就是der höchste Zweck,就是前面第一节讲的,上帝存在、灵魂不死和意志自由这三者所相关的目的,就属于最高目的。最高目的有两个,在理性的实用的规律方面是幸福,在纯粹实践理性方面是道德(见第249页,即B828-829),所以康德在这里有时是用的复数(die höchsten Zwecke);而最后目的呢,康德是用的单数。这个是我们要注意的。那么至善的理想作为纯粹理性最后目的之规定根据,就是最后的目的,当然跟最高的目的也是相关的。”他认为,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有两个,它们是与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相关的目的,即幸福和道德。两个“最高目的”还有所区别,其中,一个是“理性实用”的目的,另一个是“纯粹实践理性”的目的,二者在层次上是有所不同的,在“纯粹实践理性”上,“最高目的”就只是道德目的。而“最后目的”则是至善的理想。当这些“最高目的”实现出来时,那就是“最后目的”。他把这个“最后目的”看成是两个“最高目的”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目的。两个“最高目的”最后的统一就是“最后目的”。也就是幸福和道德达到了一致,实现至善理想的目的。
邓晓芒教授认为,根据第二节的标题来理解,康德说的至善是完满的善,最高的善并不是最完满的善。而最高的善是道德的善,因此,道德的善还不是完满的善。只有当最高的善把幸福加进来时,即道德加上幸福(这个幸福是配得上道德的幸福)时,才能达到完满的善,即至善。因此,这个道德和幸福就可以理解为理性运用的“最高目的”。而至善只是一个理想,这个至善的理想就是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
但是,我们根据康德在第一节的叙述,对什么是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可以作出另一种猜测。
康德说:“我想暂且撇开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意图中所得手的方面,只去追问这样一些任务,它们的解决构成理性的最后目的(Der letzte Zweck),而不管理性现在能否达到它,并且在它那里一切别的目的都只具有手段的价值。这些最高目的(die höchste Zwecke)依据理性的本性又必定会是具有统一性的,以便结合起来去促进人类的不再从属于更高兴趣的那种兴趣。”在这里,康德第一次提出了“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两个概念。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即“最高目的”是复数,意味着有多个。“最后目的”是单数,只有一个。这些“最高目的”肯定不同于这个唯一的“最后目的”,这些信息是可以确认的。同时,这段文字中对“最高目的”这一概念,康德还有一些提示。
首先,康德提出要追问“这样一些任务”,这里的任务是复数。这些任务的解决构成“最后目的”, “这样一些任务”是一个表达。“这样一些任务”不是“最后目的”,但是它们的解决构成了“最后目的”。
然后,康德告诉我们,这个“最后目的”不管现在能不能达到它,在唯一的“最后目的”这里,“一切别的目的”都只有手段的价值。那么,这个“一切别的目的”就相当于上述从事“这样一些任务”的解决。这样,我们可以认为,“一切别的目的”和“这样一些任务”是对应同一个东西的两个表达。
接着,康德提出了“这些最高目的”,这是整个文本中第一次明确出现“最高目的”这样的表述。“这些最高目的”与前面所说的,跟“最后目的”不同的“一切别的目的”应该是对应的同一个所指的两种不同的表达。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样一些任务”, “一切别的目的”, “这些最高目的”,这三个表达是相互对应的,是表达同一个意思。同时,我们可以把康德在这里的提示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最高目的”可能就是指“这样一些任务”;第二,“最高目的”可能是指不同于“最后目的”的“一切别的目的”;第三,“最高目的”是复数;第四,相对“最后目的”而言,这些“最高目的”只是一种手段;这些“最高目的”具有统一性,它们的目标都指向“最后目的”,都为“最后目的”的实现服务。这些“最高目的”依据理性的本性又毕竟是具有统一性的。这些“最高目的”(即这些任务)统一在一起,为的是结合起来去促进人类的,不再从属于更高兴趣的那种兴趣。显然,这种兴趣是实践方面的兴趣。而且,是特指道德上的兴趣。但是,“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具体是什么,康德并没有在这一段给出答案。我们还要根据文本继续往后追溯。
康德接着说:“理性在先验运用中的思辨最后所导致的终极意图涉及到三个对象: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有。就所有这三方面来说,理性的单纯思辨的兴趣少得很,以这种兴趣为目标,一种令人疲倦的、与连续不断的障碍作斗争的工作对于先验的研究也许会是难以接受的”。可以看出,理性在先验运用中的思辨最后所导致的终极意图有三个对象: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这些意图为什么是终极的,或者是最高的,是因为它是思辨兴趣的最高点。而就所有这三个方面来说,理性的单纯思辨的兴趣少得很。所以,康德实际上在强调对这三个最高任务,即这些任务的解决。归根到底,是因为理性的兴趣都在实践方面,实践的兴趣可能比较多,最后集中在道德的兴趣上。
因此,康德在前面所提示的“这些最高目的”, “一切别的目的”, “这些任务”,现在给出了答案,理性在先验运用中思辨导致的终极意图涉及了三个对象,即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所以,第一批判所留下的一些任务就是要导致意志是自由的,灵魂是不朽的,上帝是存在的。这三个任务也就是理性纯粹运用的三个“最高目的”。三个“最高目的”实际上很可能就是指:要论证意志是自由的;灵魂是不朽的;上帝是存在的。而“最高目的”的完成是为了“最后目的”的实现。那“最后目的”又是什么呢?
康德继续写道:“在人们称之为纯粹哲学的这种探究中,理性的全部装备实际上都是针对所提到的这三个问题的。但这三个问题本身又有其更深远的意图,即如果意志自由,如果有上帝和来世,那么应该做什么。既然这涉及到我们与最高目的相关的行为,那么,明智地为我们着想的大自然在安排我们的理性时,其最后意图本来就只是放在道德上的。”我们从第一句话看到,康德提出了三个问题,哪三个问题呢?其实就是,意志是自由的吗?灵魂是不朽的吗?上帝是存在的吗?这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其实就是前面第二段讲的这些任务,这样一些问题要解决和“这样一些任务”要完成意思是一样的,只是两种不同的说法。所以,纯粹理性的“最高目的”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三个任务,就是要回答这三个问题。而这三个问题也正好和上面的“这些最高目的”, “一切其他别的目的”, “这样一些任务”形成对照。这进一步支持了我们的理解,“最高目的”就是要确立三个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即意志是自由的,上帝是存在的,灵魂是不朽的。
接着,康德说这三个问题本身又有它们更深远的意图,这与第二段讲的正好对应,它们都是手段,指向那个“最后目的”,那个唯一的“最后目的”。
那么,如果三个问题得到了回答,即如果意志是自由的,如果灵魂是不朽的,如果上帝是存在的,我们应该做什么,或者应该怎么去行动。康德认为,既然应该做什么涉及与意志自由这个最高目的相关的行为,所以,明智地为我们着想的大自然在安排我们的理性的时候,它的最后的意图本来就只是放在道德上。大自然赋予人以理性,让人运用理性,而大自然的隐秘的意图是什么呢?最后的意图是放在道德上的。这句话就是在明确地回答“最后目的”是什么。答案是应该按照道德法则去做。也就是理性给意志立法,实现道德法则。这个就是上帝赋予人理性的“最后目的”。就是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
如果把“最高目的”理解成幸福和道德,即一个是理性的实用上的“最高目的”,一个是纯粹理性的实践的“最高目的”;把“最后目的”理解成至善的理想,有可能就会产生三个问题。
首先,康德对“最后目的”有明确的提示,他认为,如果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那明智的大自然在安排我们理想时的“最后目的”是放在道德上的。这是明确地在提示,“最后目的”是道德法则。如果把这个“最后目的”理解成“最高目的”就会与康德的意思有出入。
其次,康德认为,理性的运用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经验性的运用,即调节性的运用,产生出实用规律,指向幸福。另一个层次是纯粹运用,它给出的是纯粹规律,即先天的规律,指向道德法则。纯粹理性的这两个运用,一个是以幸福为目标,一个是以道德为目标的。如果把这两个运用当作“最高目的”,就和康德所讲的至善不等同。至善不能是它们两个的统一。因为道德和幸福的结合有两个方式,一个是幸福引申出道德,即先讲幸福再道德,这是康德反对的。这不是结合,也不叫至善,而叫作败坏。从幸福是引不出道德来的。所以,他先要撇开实用规律,撇开实用规律所讲的幸福,把纯粹的道德法则显露出来,然后,要求我们按照纯粹的道德法则去做。做了以后才有德行,有了德行以后才配享幸福。注意:配享幸福与那个实用规律指向的幸福也是两个层次上的幸福。实用规律所指向的幸福是根本就可以不考虑道德的幸福,而后面的是必须配得上享受幸福的幸福,是按照道德法则做了以后的幸福。因此,先讲幸福再讲道德的统一,不叫至善。必须是先讲道德再有幸福,才叫至善。幸福是在跟道德相配的前提下,配得上才叫至善。所以,将实用规律所指向的幸福和纯粹规律所指向的道德两者的统一,理解成至善,应该是不成立的。
最后,把德福相称的至善视为“最后目的”,表面上看非常符合康德“上帝确保至善实现”这一意图,但有可能忽略康德在这里想要表达的三个“最高目的”与“道德法则”这个“最后目的”的关系的中心主题,有可能不小心就造成了对康德有关法规思想的误读。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把康德的“最高目的”理解成确立意志是自由的、上帝是存在的和灵魂是不朽的,即确立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的客观实在性。而“最后目的”则是道德法则,就是理性给意志颁布道德法则。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在康德批判哲学的目的论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它们二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我们在下面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