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
内容提要 康德在论及纯粹理性的法规时,提到了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和“最后目的”,但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康德此处论及的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人的德行(德性)与幸福,而在于推出意志的自由、灵魂的不朽与上帝的存在;与此密切相关,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也并不在于人的德福相称或统一(“圆善”意义上的至善),而在于由人的意志颁布无条件地有效的道德法则或命令。康德指出,意志自由这一“最高目的”确保了人的理性能够为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换言之,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直接的“存在根据”;灵魂不朽这个“最高目的”担保人的行为能够自觉遵守道德法则的要求(出于对法则的义务而展开行动,做自己应该做的、不是配不上幸福的事情);上帝存在这个“最高目的”则担保人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之后能够享受到配得上德行的幸福,即给人的德行(作为原因)以幸福的结果。“最后目的”则是为人的实践提供普遍的道德法则。
关键词 康德 最高目的 最后目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先验方法论第二章“纯粹理性的法规”的前两节中,康德曾在与“最高目的”的关联中论及“我们理性的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第一节),并把“至善理想”(上帝)视作纯粹理性之最后目的的规定根据。康德此处所说的“最高目的”与“最后目的”到底指什么?两者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它们与“纯粹理性的法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在国内康德研究中似乎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少数解读者给出的答案也存在不少的疑点,很有必要作出专题探讨。
康德在第二章所论及的理性纯粹运用的“最高目的”并不在于人的德行(德性)与幸福,而在于推出意志的自由、灵魂的不朽与上帝的存在。而与此密切相关的,理性纯粹运用的“最后目的”也并不在于人的德福相称或统一(“圆善”意义上的至善),而在于由人的意志颁布无条件地有效的道德法则或命令。在第一节中,康德首先完成了对意志自由这一“最高目的”与道德法则之关系的阐释,在第二节中,康德进一步展开有关灵魂不朽、上帝存在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的论述。第二节对于至善的论述,也始终是从灵魂不朽、上帝存在这两个“最高目的”与“道德法则”这个“最后目的”的关系入手而展开的。康德在这两节中指出:意志自由这一纯粹理性的“最高目的”确保了人的理性能够为意志颁布道德法则,换言之,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直接的“存在根据”;灵魂不朽这个“最高目的”担保人的行为能够不断地逼近并最终达到道德法则的要求(出于对法则的义务而展开行动,做自己应该做的、不是配不上幸福的事情);上帝存在这个“最高目的”则担保人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之后能够享受到配得上德行的幸福,即给人的德行(作为原因)以幸福的结果。因此,把德行与幸福这两项分别视为两个“最高目的”是不准确的,把德福相称的至善视为“最后目的”,表面上看非常符合康德“上帝确保至善实现”这一意图,但毕竟会冲淡康德在此处试图阐释上述三个“最高目的”与“道德法则”这个“最后目的”的关系的中心主题,因而会在不经意之间造成对康德有关法规思想的误读。下面,笔者试图根据康德的文本对上述观点展开具体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