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治文化与选举制度:以政治家后援会为中心的研究(中国政治发展与比较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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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日本的选举制度

一 日本君主立宪政治体制的建立

(一)明治维新

1853年6月,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马休·卡尔布莱斯·佩里(Matthew Calbraith Perry)率领军舰闯进江户湾。次年3月,德川幕府与美国政府在神奈川订立了日本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日美和亲条约》(即《神奈川条约》),美国叩开了日本的大门。此后,随着国际局势不断紧张、日本国内矛盾不断激化,风雨飘摇的德川幕府终于倒台。

1868年1月,在倒幕派的支持下,日本天皇睦仁发布了“王政复古大号令”,号召废除幕府,一切权力重归天皇。“王政復古大号令”、歴史学研究会編“日本史史料.4(近代)”、79頁。1868年3月14日,天皇发布了政府的施政纲领。同年,新政府发布了《政体书》,仿效奈良时代的“律令制”,实行太政官体制,规定“一切权力皆归太政官,使政令无出二途之患。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太政官”并非一个特定机构,而是对其所含各部门的总称。与此同时,新政府还发布“告示”指出:“今后,圣意将住在外殿,每日辰刻至皇宫学问所,听取万机政务,希尔辅相奏闻。”〔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二卷)(汉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第206页。以上内容表明,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是向着天皇执掌“一切权力”的方向演变的。王振锁、徐万胜:《日本近现代政治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第34页。1868年7月,天皇发布诏书,改称江户为“东京”; 9月,改年号为“明治”。明治的年号取自中国“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典出《易经·说卦篇》)。至此,以天皇为中心的明治政权基本建立。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君主立宪政体

1889年2月,日本政府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也称“明治宪法”)。该宪法共分7章76条,内容涉及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等各个方面。第一章是有关天皇的规定,凸显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主权原则,其主要内容如下:“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第1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3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据宪法之条规行使之”(第4条);这些统治权包括:在帝国议会协赞下的立法权(第5条)、法律批准权(第6条)、召集或解散议会权(第7条)、议会闭会期间代替法律的紧急敕令发布权(第8条)、命令政府发布政令之权,但不得以命令更改法律(第9条)、官吏的任命权和管理薪俸的决定权(第10条)、对陆海军的统帅权(第11条)、常备军的编制权(第12条)、宣战及媾和缔约权(第13条)、戒严的宣布权(第14条)、封爵授勋权(第15条)、实行大赦和特赦及减刑和复权的命令权(第16条)、设置摄政权(第17条)等各种大权。宋成有:《新编日本近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57页。

这部宪法以天皇总揽统治权为原则,为组建天皇总揽统治权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日本近代天皇制的确立。宋成有:《新编日本近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59页。换言之,明治宪法最鲜明的特点是“天皇中心主义”。王振锁、徐万胜:《日本近现代政治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第68页。对此,作为宪法主要起草者的伊藤博文直言不讳:“一国之权力,以君主大权为其枢轴,凡百权利皆由来于此。”万峰:《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261页。

作为近代亚洲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部分采纳了自由民权运动者要求制定宪法、开设国会的主张,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了近代君主立宪制度,开了日本议会民主制的先河,在日本政治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大日本帝国宪法》存在着历史局限性。第一,以天皇权力为核心、以行政权为主导,导致了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尽管宪法确认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两院制,为政党内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但是从天皇与内阁的关系来看,天皇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内阁要对天皇而不是议会负责。在这种体制下,即使是选举产生的议会也会失去对政府政策的控制力。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众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贵族院的议员却不需经过选举,由贵族、华族和敕任议员(须年满30岁,由天皇亲自任命)担任。如图2-1所示,依照《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规定,帝国议会、内阁、法院等机构均从属于天皇,贵族院、枢密院等也成为保障天皇权力的特权机构。这样,天皇牢牢掌握了预算、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已经被严重扭曲。第二,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和“天皇决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军队直属于天皇本人,意味着军权摆脱了国会、政府的制约。军部独享帷幄上奏权为此后军部发动侵略战争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便利条件。宋成有:《新编日本近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59页。简而言之,在日本的君主立宪体制下,由于天皇权力高于一切,议会、内阁与法律制度的保障与促进民主政治作用被严重弱化了。

图2-1 《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政权结构

资料来源:石井進(ほか)“詳説日本史”、山川出版社、2004年、261頁。引自李海英《日本国会选举》,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第22页。笔者在原图基础上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