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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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Germany)新闻工作伦理准则German Press Code, https: //accountablejournalism.org/ethics - codes/Germany - Press -Council,摘录于2015年3月31日。该规范由德国新闻评议会与出版协会合作制定,并于1973年12月12日在波恩提交给德国联邦总统古斯塔夫·海涅曼,2006年9月13日修订。

前言

被庄严地载入《宪法》的新闻自由包含信息的独立和自由以及言论与批评的权利。出版商、编辑和记者必须在自身工作中认识到他们对公众的责任以及维护媒体声誉的职责。新闻人士应有良好的知识和笃定的信仰,公正地执行新闻任务,不受与此无关的个人兴趣和动机影响。

该新闻工作准则界定了新闻职业道德,其中包括在《宪法》和全国性法律的框架内维护报社的信誉和维护新闻自由的职责。

保护编辑数据资料的规定也适用于新闻材料的搜集和处理过程,以及为了新闻编辑目的而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在搜集、编辑、出版、记录和存储这些资料的过程中,报刊必须尊重公众隐私和他们对自身信息的自我决定权。

本职业伦理准则赋予每个人投诉报刊的权利。在媒体伦理规范遭到侵犯时,投诉就是合理的。

本前言是伦理准则的一部分。

具体伦理准则如下。

第一节 维护新闻真实性和人格尊严

尊重真相、维护人性尊严和准确告知公众新闻事实是新闻最重要的原则。

媒体从业者应以上述方式维护新闻信誉和媒体公信力。

准则1.1 独家协议

对于那些对公众形成正确舆论和意愿至关重要、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事件信息,不应受到排他性独家协议的限制和约束。在此情况下寻求对信息的垄断以排除其他新闻出版机构获得重要新闻的行为侵犯了信息自由。

准则1.2 竞选活动报道

在竞选活动期间,准确地告知公众信息也包括呈现媒体自身所不认同的观点。

准则1.3 新闻发布

发布新闻稿前需确认编辑团队的每一项编制工作已经做到最佳。

第二节 谨慎

检索资料是新闻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发布特定信息时,在文字、图片和图表的使用上一定要谨慎,从其原始语境的角度来考核其准确性,其含义不得由于编辑加工、添加标题或者图片说明而造成扭曲或失实。待证实的报道、谣言或者假设性内容必须明确地加以注明。

准则2.1 民意调查结果

发布民意调查结果时,媒体应该给出受访者的数量、调查的日期、委托调查的个人或者组织机构以及调查时询问的问题。与此同时,也必须对调查结果是否具有代表性进行陈述。

如果该民意调查是在没有受委托的情况下进行的,则应该明确指出此项调查研究是机构自己进行的。

准则2.2 象征性的照片

插图,特别是图片性说明,即便其自身只是一个象征性的图片,但如果它很有可能被漫不经心的读者当作纪实性照片时,则必须说明其属性:

替代性或辅助性的插图(即不同时间上的类似主题,或同一时间的不同主题等);

象征意义的插图(场景重现,对新闻内容人为地进行的具象化等);

蒙太奇照片或者经过其他修改的照片。

(在使用以上图片时,)说明内容必须清晰地标记在标题上或者与之相关的内容上。

准则2.3 预告

新闻出版机构要为其以简讯形式发布的事件预告承担全部责任。任何通过交代消息来源以对事件做进一步预告的新闻媒体,必须确保其可信度。删减或增加的报道内容不得改变其本质含义,不得使故事的基本元素发生改变或者引向一个错误的结论,因为这可能伤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准则2.4 访谈

如果要正确地转述受访者说了什么,逐字逐句地完整记录采访内容绝对是正确的。

假如采访的文本是全部或部分引用,那么发表时必须说明原始资料来源。如果口述性思想表达的基本内容是转述的,是否注明其来源关系着新闻工作者的信誉。

准则2.5 图形化表示

在用图表进行呈现时,必须谨慎地将具有误导性的内容排除在外。

准则2.6 读者来信

(1)刊登读者来信必须遵守新闻出版准则。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编辑应允许所发表的读者来信中含有自身所不认同的内容和观点。

(2)只要在格式和内容方面清晰且符合读者的期望,与出版商或者编辑部的通信可以作为读者信件发表。如果以读者来信为内容的文章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报纸和杂志社可默认此信件也得到发表许可。读者来信的作者没有法律权利要求其来信一定被发表。

(3)刊登读者来信时一般要注明作者的名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应作者的要求,方可使用作者另外的名称。发表读者来信时,新闻出版机构应该避免刊登地址,除非公开地址是为了尊重其正当利益。假如对来信人的身份存有任何疑问,则不应该发表该来信。不得发表虚假的读者信件。

(4)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对信件的内容进行更改或缩减。然而,如果在读者来信栏目中已发布一个惯例性通知,说明编辑对来信保留缩节权,且又不改变原本意义的情况下,编辑有权缩短这类信件的内容。若写信人明确拒绝对信件内容进行改动或删减,那么编辑部即便预留有删减的权利,也必须遵从作者的意愿,或者只能放弃发表。

(5)所有发给编辑的读者信件都属于编辑部的机密文件,严禁传递给第三方。

第三节 更正

已经刊发的新闻或已确认的消息,尤其是涉及私人信息的,如果随后被证明有误,必须根据媒体与之相关的合适处理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更正。

准则3.1 要求

所刊更正必须能让读者看出先前发表的文章整体或部分不正确。因此,更正部分除说明真实内容外,也必须提及之前文章的错误。即便先前的错误已以其他方式被公开承认,也应刊出真实的事实。

准则3.2 文件材料

如果新闻调查、加工处理或传播使用中的个人相关数据被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撤销或质询,或者德国新闻评议会对之进行了谴责,那么涉事的新闻出版机构必须将所处理的数据及其依据的数据一同存储下来作为待调查的原始数据。

第四节 调查范围

不得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个人相关的新闻、信息、照片。

准则4.1 调查原则

记者在工作中应表明其记者身份,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做调查工作时掩饰其记者身份和所发表的内容,违背新闻准则且对新闻功能有所伤害。

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其他手段已无法奏效时,秘密调查的手段才可能作为个案而被接受。

在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类事件中,记者必须谨记,对受害人和正处于危难中的人提供紧急援助应该优先于向公众发布信息。

准则4.1 宪法、法律、尊重人格尊严的界限

准则4.2 受访人员需要保护时

当调查中的受访人员要求保护时,对采访行为进行特殊约束。这一条尤其适用于精神或生理有碍或处于极端情感状态下的人,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对于意志力有限或状况特殊的人,不准故意套取信息。

准则4.3 屏蔽或删除个人资料

以违反《新闻工作伦理准则》的方式采集的个人信息,需由涉事出版机构进行屏蔽或删除。

第五节 职业机密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尊重职业秘密,线人有拒作证人的权利,在未得到线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身份。要坚持保密原则。

准则5.1 保密

如果线人要求作为新闻来源的条件是保证其秘密和安全,那么此要求需予以尊重。保密原则只有在线人提供的信息与犯罪行为相关时才不具有约束性,此时有义务通知警方。有的条件下保密原则也可能被取消,比如需要仔细权衡利益关系时,出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时,尤其是宪法秩序可能受到影响或损害时。

在经过仔细考虑后,如果确定了公众知情权在重要性上超过了保密的需求,那么原先作为秘密的行动和计划可以被报道。

准则5.2 秘密服务活动

记者与出版商不应从事秘密服务活动,此举与其职业秘密和新闻业的声誉相违背。

准则5.3 资料传递

处理和加工所采集的个人资料时,新闻编辑须遵守编辑保密原则。资料可以在编辑部门间传阅,但如果他人根据数据保护法规提请了申诉,那么在正式结论下来之前,该资料不得传阅。所传递的数据须做带标记的注释,以示编辑和使用该数据资料仅仅是出于新闻编辑的目的。

第六节 活动分离

记者和出版商不应该进行任何引起(公众)质疑媒体公信力的活动。

准则6.1 双重职能

如果某记者或出版商在其新闻本职之外,还承担了其他职位,例如在政府机构、公共机构或企业任职,当事人必须将新闻工作同其他任职进行严格区分,反之亦然。

第七节 区分编辑内容和广告

媒体对公众的职责要求出版物不被私人或第三方商业利益或者记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所影响。出版商和编辑人员必须拒绝任何此类性质的尝试,并且必须明确区分编辑内容和商业内容。如果一家刊物与出版商的私利有关,必须进行明确说明。

准则7.1 区分编辑内容和广告

付费刊物必须对广告进行设计以便读者识别。应使广告内容在识别方式和/或设计上区别于编辑内容。此外,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此。

准则7.2 隐性广告

与公司企业及其产品、服务或者活动相关的报道不得超出限度变成隐性广告。如果某个报道的信息超出了合理的公共利益和读者感兴趣的程度,或者该报道由第三方付费并能借此得到金钱回报,那么该报道成为隐性广告的风险会更大。

媒体作为信息来源所须具有的可信度要求它们必须特别谨慎地处理公关材料。

准则7.3 专刊

专刊的编辑责任与其他编辑责任的内容相同。

刊登专门广告必须遵从准则7.1的要求。

准则7.4 经济和金融市场报道

在自身职责范畴内研究或接收信息的记者和出版人,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或他人的个人利益在这些信息发布之前加以使用,除非是为了新闻的目的而使用。

记者和出版商不应发表任何旨在增长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人的财富的金融证券类报道,也不应购买他们在两周前刚报道过或者在接下来的两周内将要进行报道的金融证券——无论是自己直接购买还是通过代理间接购买。

记者和出版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这些规定得以遵守。要以适当的方式披露在撰写财政分析报道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八节 个人权利

出版界应该尊重个人生活及其私密空间。然而,如果一个人的私人行为触及公共利益,那它就可以在个人事件中被报道。一定要仔细确保没有侵犯无关人员的隐私权。出版机构应当尊重人们对其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并且保护好相关编辑资料。

准则8.1 刊登姓名和照片

(1)在报道事故、犯罪、调查或审判类事件时(参见《新闻工作伦理准则》第13节),媒体通常不得发布任何可能导致受害者和肇事者身份被识别出来的文本或图片信息。出于尊重儿童和青少年未来生活的需要,对其应采取特殊保护。应始终权衡公众的知情权和涉事人员的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仅凭感觉需要这一点无法成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理由。

(2)事故或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对于他们的名字有权要求特殊保护。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事故或罪行而披露受害人身份的做法并非常规,只有当涉事者是名人或者该事件伴随有特殊情况时,才能成为例外。

(3)不得刊登受害人家属和其他仅间接地受事故影响或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人的姓名和照片。

(4)如果嫌疑犯被指控犯了死罪,或对其已申请逮捕令,或其罪行是在公众视野中犯下的,或其姓名和照片对于厘清犯罪行为大有干系,那么此时其姓名和照片可以进行披露。

如果有依据认为某嫌疑犯没有犯罪,则不得刊登其姓名和照片。

(5)就政府官员和民选代表而言,假如在履行公职时或者任职期间与犯罪活动有关系,可以刊登其姓名和照片。此条对名人同样适用,如果他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其公众形象相违背的话。

(6)失踪人员的姓名和照片可以刊登,但须与有关部门保持一致。

准则8.2 地址保护

人们的私人地址和其他处所的位置,如医院、疗养院、疗养胜地、监狱和康复中心等处所的地址享受特殊保护。

准则8.3 再社会化

出于当事人再社会化的需要,在报道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时,刊物省略被告人的姓名和照片应作为一项规则,除非所发生的新事件与前面的事件有直接联系。

准则8.4 疾病

生理和心理上的疾病以及受到的伤害在本质上属于人们的私人领域。出于对他们及其家人的爱护,新闻出版机构不应该刊登其姓名和照片,并且应该避免使用带轻视色彩的术语来形容他们的疾病或相应的医院和诊所,即便使用的是常用语。历史人物或知名人士受法律保护而免受歧视性披露,即便是在他们死后。

准则8.5 自杀

报道自杀事件时应保持克制,尤其是在公布自杀者姓名和对自杀情况的详细描述方面。只有在该自杀事件是当下历史的一部分或者与公共利益干系很大时才能成为例外。

准则8.6 反对派及其逃亡

对一些国家的政府反对派进行的报道可能给其带来性命之忧,媒体必须始终考虑假如发布其姓名和照片,他们有无可能在国内被认出并因此而遭受迫害。此外,对此类人员逃亡情况的详细披露,可能使其仍在家乡的亲人和朋友遭受危险,或者使其原本还存在的逃生通道招致关闭。

准则8.7 周年纪念日

在刊物上发布周年纪念日的参与人时,应事先确认所涉人员是否愿意在媒体上和公众面前露面。

准则8.8 信息

如果媒体的报道对某人的个人权利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相关媒体必须应当事人的要求告诉他们这份报道是基于哪些资料,并且还存储了哪些相关资料。如有以下情况出现,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资料可能引出之前或现在与媒体在新闻信息的研究、处理和发表方面进行合作的人的身份时;

——当资料可能引出文章、文件或报道的投稿人、担保人或者新闻线人的身份时;

——当披露媒体通过调查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资料可能对刊物的新闻使命产生负面影响时;

——当其他为了调和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而需要放弃披露相关信息时。

第九节 保护尊严

在内容和图片中以不恰当的表述侵犯他人尊严,这违背了新闻伦理准则。

第十节 宗教信仰、哲学思想及风俗习惯

媒体要避免谩骂攻击宗教信仰、哲学思想或者道德信念。

第十一节 耸人听闻式报道与保护年轻人

媒体要避免对暴乱、残暴和不幸进行不当的煽情式描述。应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准则11.1 不当描述

如果一份报道将报道对象仅当作一个物体或一件事情来对待,那就是不恰当的耸动式报道,尤其是对濒死之人或承受身体或精神痛苦的人的报道超出了公共利益和读者对信息需求的范围和程度时。

在把暴力行为和意外事故的图片放置在头版时,媒体应考虑此举对儿童和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影响。

准则11.2 暴力新闻

在对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进行报道时,媒体应该认真权衡事件受害者和其他涉事人员的权益与公众信息获知权之间的关系。媒体应以一种独立和诚实可信的方式来报道此类事件,谨防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也不应擅自尝试在罪犯和警察之间进行斡旋。

准则11.3 事故与灾难

出于尊重受害人的痛苦及其家属情绪的需要,对事故和灾害的报道需遵循可接受性原则。不幸事件的受害者不应因媒体的描述受到二次伤害。

准则11.4 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新闻“封锁”

媒体在原则上不接受新闻“封锁”。

只有当记者的行为能够保护或拯救受害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时,媒体才需要与警方进行协调。如果警方出于解决犯罪活动的需要而正当、合理地设置部分或全部新闻报道的禁止期,那么媒体应该加以遵从。

准则11.5 罪犯的回忆录

如果犯罪行为是事后才被证实的,或是对受害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又或是仅仅为了满足轰动的需求而详尽地描述犯罪活动,那么发布所谓的罪犯回忆录就是违背新闻原则的。

准则11.6 毒品

新闻故事不应淡化毒品滥用行为。

第十二节 歧视

不得因性别、残疾、种族、宗教、社群或者民族原因而歧视他人。

准则12.1 犯罪报道

报道犯罪情况时,不得涉及嫌疑人的宗教、种族或其他小众化身份,除非这些信息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事件。

新闻人尤其应该谨记,此类指向性描述可能激起人们对少数种群的偏见。

第十三节 无罪推定原则

对事件调查、法庭的刑事诉讼及其他正规诉讼程序的报道必须不带偏见。无罪推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媒体的新闻报道。

准则13.1 偏见

案件调查和法院审理类的报道,要以足够谨慎的方式来告知公众相关罪行和其他违法行为,以及相关检控和审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报道时不得预先做出判定。如果一个人已经招供,并且也有证据指证他/她,或者他/她已在公共场合认罪,那么媒体可以称其为罪犯。在选择报道用语时,媒体没有必要使用与读者无关的法律术语。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制报道的目的不应该是以嘲弄罪犯的方式来对其施加社会化的惩罚。报道应该在“有犯罪嫌疑”和“已被证实有罪”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

准则13.2 后续报道

假如媒体已经报道了一个人未经证实的罪名,那么它也应该报道随后的无罪释放结果或明显减轻的指控结果,以确保受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建议也适用于调查撤销的情况。

准则13.3 青少年犯罪

在报道针对青少年露面出庭的司法调查和刑事诉讼案件时,媒体必须特别克制以防对青少年未来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第十四节 医学报道

关于医疗事务的报道不应该作一些不必要的煽情性描述,因为此举可能给一些读者造成毫无根据的希望或恐惧。

对仍处于初期阶段的研究发现,不应描述为已最终确认或几乎得到确认。

第十五节 优先待遇

就出版商和编辑而言,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自由决定的优惠待遇,这是新闻的公信力、独立性与职责所在。任何接受贿赂而进行新闻传播的人都是可耻的和不专业的。

准则15.1 邀请和礼物

一定要避免出席那些仅仅露面就会影响出版机构及其编辑人员的决策自由的邀请。记者应谢绝任何在价值上超乎正常商业往来和日常工作标准的馈赠和邀请。

接受某些广告文章或是低价物品是无害的。

对某些礼物、邀请或折扣优惠的接受不得影响、制约乃至妨碍报道的开展。就算是接受了礼物或邀请,新闻工作者和出版机构也要坚持如实报道既有的新闻信息。

如果记者的报道向为自己提供了邀请的对象倾斜,那么应该清晰地交代出这种资助关系。

第十六节 发布谴责

德国新闻评议会公开发表的谴责可被视为公平、公正的判断——尤其是通过涉事的报纸、杂志所发布的谴责。

准则16.1 发布谴责

以下规则适用于相关涉事刊物:

所发布的谴责必须告知读者受谴责的文章的真实情况及其所违背的新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