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薪酬发展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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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工资调控体制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体制是指,政府部门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各类企业工资分配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形态。政府工资调控体制可以从职能体系、法律体系、制度和手段体系、组织体系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互关系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问题分析

(1)政府工资调控的具体职能还存在“不到位”问题

与企业工资调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备。国内至今既没有一部较为系统的工资法典,也没有较为系统的劳动关系或劳资关系法典这里的法典是指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文件。。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仍然是多头管控,以致权力分割、体制不顺、职责不清,不仅缺乏统一调控政策和调控方式,影响了调控的整体协调性,而且对部分企业(如金融企业)缺乏严格监管,有些企业甚至存在监管空白。政府部门对调控各类工资差距仍然缺少有效的调控制度和调节手段,工资调控手段与其他经济调控手段缺少协作与配套,难以解决市场工资分配机制缺陷及失灵所产生的社会热点问题。

(2)政府工资调控时常出现“越位”问题

一些地区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和设置某些津贴项目方面时常出现政府“越位”干预的不当调控现象。

2.原因分析

一些政府部门在工资调控中出现“不到位”或“越位”问题,究其原因,有传统观念方面的惯性思维影响,有传统做法方面的束缚,有对工作目标急功近利式的追求,以及迫于上级行政命令和任务压力之下的无奈。

(二)政府工资调控法治体系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问题分析

(1)工资分配和工资调控缺少法律的系统规范

我国至今没有工资专项立法,现只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三部法律中涉及相关内容,与一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以《劳资关系法》《劳动基准法》《国有企业法》为主体的规范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法律体系存在差距。

(2)工资调控行政法规呈多、散、乱状态

企业工资分配调控的法规都是中央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还没有以国务院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多,层次低,内容不一致,工作重复,成本较高,难以适应调控需要。

2.原因分析

一是各方面对政府工资调控的体制机制仍然缺少明确和统一的认识;二是希望通过放慢某些方面立法进程给渐进式改革留下一定空间;三是没有重视对现有法规的及时修订工作。

(三)工资调控制度体系和手段体系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问题分析

(1)工资调控的非常规制度较多

既有常规性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又有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法规和应急手段;既有集体协商法规,又有地方党委政府推进集体协商的组织行为方式;既有工资增长指导线,却又有地方要求企业将工资增长落实方案上报政府部门备案并督促企业执行等。

(2)缺少综合性特别是经济杠杆式的调节手段

至今政府对市场工资分配机制运行和市场工资率形成过程实施间接调节的手段几乎空白。负责工资调控的部门不可能直接掌握和使用那些需要综合运用的经济杠杆。

2.原因分析

一是现有市场工资调节机制和企业工资分配微观机制都不够健全,微观工资分配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对政府压力较大;二是市场工资调节机制本身并不受公平世界观的支配,而且对一些群体的工资水平及整体工资关系的调节周期较长,难以较快解决问题;三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企业类型和经营方式都很复杂,工资调控难度大;四是各部门难以形成统一认识。

(四)工资调控组织体系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问题分析

(1)人社部门纵向工作关系在某些局部不够协调

现有体制还不能确保中央政府能够及时制止地方政府在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中的不当行政干预和相互攀比行为;现有体制使各地政府无法调控本地区中央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也不可能通过调控措施,使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各类企业的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和工资差别实现相互协调。

(2)各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调控的关系不够协调

在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分割监管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互不畅通,难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合理的调控政策;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共识;各部门之间协作调控难。

(3)不同部门在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中缺少协作配合

影响企业工资分配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众多,各类经济要素和宏观调控工具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掌控,在难以形成共识的前提下,各部门在调控政策上难以进行协作配合。

2.原因分析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中央和各地区在工资调控中能够做什么并按照什么程序做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二是国有企业分割监管体制存在较大缺陷;三是宏观经济调控与工资调控缺少经常性的衔接与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