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创新的制度问题
一 制度创新的迫切性
既然创新的基本动力是获取利益,是通过提高人类活动的效率而不是通过掠夺他人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那么,通过制度创新使创新主体能够获得相应利益是激励创新的基础,这样的论断是符合逻辑的。因为,利益的分配取决于制度。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上存在着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就像接力赛一样,第一棒跑到,下一棒没有人接,或者接了不知道往哪儿跑。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加快建立健全国家创新体系,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用了很大篇幅讲了科技创新的制度问题。提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习总书记的讲话既提出了制度创新的紧迫性,同时也指出了制度创新的方向。
二 制度创新的内涵及核心任务
制度是关于组织行为原则、规范和规则的体系,是处于统治地位的管理者为维护社会或组织稳定运转的秩序而制定的。在经济学领域,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有效保护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对组织成员提供激励,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创新而言,好的制度能够激励全民创新,坏的制度抑制社会创新。如果一种制度或制度体系不能够有效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产权,增加了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大多数个体积极行为的效率,失去了对多数创新主体的激励作用,则这一制度体系就失去了好制度应有的功能,这种制度就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否则,必将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使经济系统发生扭曲。
制度创新的核心任务是完善创新的动力机制,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所需要的生态环境,对创新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保护好知识产权,降低创新主体获取相应利益的交易成本,激发创新系统所有成员的创新积极性。这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最高层次创新。只有制度创新取得进展,创新驱动发展才能随之取得进展。制度创新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深化以激励全民创新为目标的改革。
三 制度创新必须冲破激励不相容的矛盾
目前我国创新激励机制面临着一个创新不兼容的重大矛盾,即“双肩挑”的科研机构领导身份矛盾导致的激励不相容。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官本位制。大学及科研机构都是按行政级别管理,而且我们的用人制度惯例是优秀的科研人才被推上科研机构和大学的领导岗位,这就形成了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行政领导大多数是优秀科技人才“双肩挑”的局面。大学和科研院所的院(系)主任、研究处室主任(处长)及以上的领导,基本上是“处级”及以上级别领导干部。由于这些领导干部是按照党政干部一系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因此,党政领导干部的所有纪律规则都适用于这些“双肩挑”的处级及以上级别领导干部。为了激励创新,我国出台了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内的一系列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利益分配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中的一些实质内容却不适用于科技界本身就是优秀创新人才的在职处级及以上的“双肩挑”科技领导干部。于是,在现实中就出现了高级骨干优秀科技人才利益分配的矛盾,“双肩挑”的优秀骨干科技领导干部不能获得一般科技人员的优惠利益分配。这客观上产生了中国特色的激励不相容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影响了“双肩挑”科技领导干部本身的创新积极性,而且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创新激励政策的落实,也影响了整个科技界的创新激励机制的运转。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与企业技术创新联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这种激励不兼容的矛盾,不仅影响大学和科研院所本身的科技创新,也深深影响了产学研用结合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有效衔接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