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理论、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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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创新的激励问题

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是活跃的创新成果源源不断地输入经济体系,因此,激励全社会创新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根本途径。

激励是人类进入有组织的社会以来就存在的。它是组织为使组织内的成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实现组织的目标积极贡献力量的重要动力。在竞争性的商品经济社会里,任何一个参与竞争的组织,不管是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还是非营利机构,追求效率是它们的共同特点。提高效率的基础是不断创新以适应外部变化。创新体现在组织活动的各个方面,其中技术创新是一切创新的根源。代表生产力发展的技术创新推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就要求管理和制度等发生变革,以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由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变革的基本规律所决定的。但技术创新并非无成本的行为,它需要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付出艰辛的劳动才能实现。要使社会成员自觉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来自各方面的激励便显得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说,创新驱动发展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一 创新中的激励机制

按照激励理论观点,激励机制是组织为了使组织成员的行为与组织目标相容,并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潜能而设计并执行的一种制度框架。它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组织行为规范和根据组织成员生存与发展需求、价值观等而设计的奖惩制度来运转。这些制度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某种政策、条例等。激励是组织对其成员而言的。组织对其成员进行激励必须找到成员加入组织的动机与组织目标的共同点,引导成员为共同点而努力的激励才有效。这就需要首先研究组织成员的行为动机,使他们在为组织的目标而发生行为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动机目标。

组织的成员都是带着某种动机进入组织的,也只有这样,组织者才能通过某种机制,激发、强化他的动机,利用他的动机为组织目标服务。对国家技术创新系统来说,系统的最高组织者是国家政府,其成员是各种创新主体。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系统来说,最高决策者是产权所有者,成员是所有员工。成员进行技术创新的动机是什么呢?西方经济学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基本假设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技术创新者的行为也不例外。因此,“自利准则”也就成为激励机制的支撑点。如何使创新者在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进行最有效的创新的同时,又获得最大自利,就成为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设计的核心。

自利的含义是什么?或者创新的一般动机是什么?通常认为,自利的直接目标是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自我利益中第一优先考虑的是物质利益。在物质财富的多寡能够标识人的身份等级、可以决定享受多少财富的社会中,这一点是必然的。特别是在充满了市场竞争的社会中,财富也是竞争者为了生存和发展,以及为了享乐所必须依据的基础条件。但是,除此之外,创新过程中自利的表现形式还具有社会、文化、创新者个性方面的烙痕。约瑟夫·熊彼特在他的循环流转理论中,引入了心理学来考察企业家的行为动机。他虽然没有直接沿用“自利”这个词,但他的观点可以用来作为自利含义的补充〔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熊彼特认为,动机就是需要的满足,“只要我们把自己限制在经常的一再重复的经济行动的巨大轮廓内,我们就可以把它和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欲望联系起来……在一切的场合,经济行动的意义就在于满足需要,意指如果没有需要也就不会有经济行动。”什么是惯于创新的企业家的需要?自然首先是从创新中获得更多的财富,以实现物质消费而带来的满足感,在各种社会和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我们都不难发现具有这一动机特点的人物群。实际上,从这一动机出发而得到财富既是一种成功的标志,也是使创新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得以继续的财力物力保证。这是最基本的激励基础,也是创新发展的真谛。这种以“自利”为目的的创新被熊彼特冠以享乐主义。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家来说,当其成功以后,他们一般就不再只是热衷于金钱所带来的享受,特别是物质方面的享受。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拥有的财富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他的行为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了的行为或其他活动的动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

第一类,存在一种梦想和意志,希望通过商业或工业上的成功获得社会名望,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王国”,像马云建立的网络电商平台帝国一样。这一类动机的结果也伴随着超凡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但与纯粹的享乐主义并不完全一致。他是以获得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为首要目标的。

第二类,存在着征服的意志和战斗的冲动,以及证明自己比别人优秀的冲动,求得成功不是为了成功的果实,而是为了成功本身。这种类型的人在创新过程中始终强调的是成就感,希望自己的成就能够得到社会特别是同行的认同,物质利益沦为次要,其仅仅是成功的标志,而不是要满足的愿望。

第三类,以创造为乐趣。常人往往为顺利但无创造性地实现某一目标而感到庆幸,而他们也会因此感到平淡乏味。这类人一旦遇到困难的挑战就会精神振奋,为有机会施展个人的才智克服困难并取得成功而感到欣喜。他们仅仅是以冒险为乐趣。这种人创新的动机纯粹是出于对创新事物本身的偏好。他们沉醉于其中可以抛弃一切,甚至不在乎是否成功,只要允许他们置身于他们所偏好的这件事中,他们就感到是一种享受。创新似乎是与生俱来的天职。

熊彼特把这三类动机归类为非享乐主义,但与享乐主义类型的动机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这三种动机为对技术创新的文化学解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我们认为熊彼特归纳出的三类非享乐型动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这种归纳似乎过于贬低非享乐主义者的人物性格。让人觉得,至少是让享乐主义者认为这些人似乎不是傻瓜便是疯子,要么就是荣誉狂。事实上,非享乐型的动机还有第四类,即某些人认为,作为组织成员,甚至是作为一个人应该对人类负有责任,具有一种使命,为了让人类或自己的组织能够生存和发展得更好,自己应该为改变现状做出贡献。这种动机的形成有可能起因于对组织的忠诚,或对某种信仰的献身精神,致使创新者自觉地将自身行为纳入实现组织目标的轨道。也有可能是源于达到极高境界的职业道德,或者可能兼备二者的特点。具备这一类动机的人,似乎很少考虑自身的利益,创新不是为了物质方面的享受,也不是为了成功所能带来的荣誉,甚至事先就已知道创新完成后对自己不会有直接的物质利益,但他们并不因此而却步,仍然执着地献身于组织的目标,仍然因为创新成功而感到喜悦。或者实际上他们也有可能得到与前三类动机同样的物质奖赏或社会地位,但区别在于他们不是为了这些,客观上得到的对他们来说仅仅是“飞来之财”。他们的喜悦根本上是因为尽到责任、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而产生的,是对自身的精神寄托或者为自身价值的实现而感到欣慰。具有这一类动机的人在中国知识分子中很常见。这里与受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教育有关。但中国的知识分子自古就有自视清高、视钱财为身外之物以及“士为知己者死”、对信仰和信条忠贞不渝的传统。这种传统和共产主义教育相结合便成了这类动机滋生的土壤。尤其是在一些特定的历史阶段,这一类动机很有代表性。

我们已经假定激励机制的运行条件是人的自利原则,而这第四类人的行为动机带有明显的利他主义倾向,似乎很难与自利联系起来。这种动机长期保持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这些人的生活和技术创新条件需要得以保障,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能够享受到在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体面待遇。尽管他们不是以创新和贡献而换得财富和享乐,但作为组织应该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工作条件,使他们得到体面的报酬。他们的努力换来的成果应能符合他们最初的设想:给组织的全体成员带来好处。否则这种动机就会消失,因为他们所为之奋斗的目标没有实现。

我们用以上的篇幅分析了自利的非享乐主义的表现,而对以金钱和物质利益最大化为直接目标的自利动机则没有很多的描述。这并不是厚此薄彼,而是因为后者是毋庸置疑的、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以商品交换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使竞争成为主题,以创新提高竞争力,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在满足他人需求中而自利,是商品经济文明的最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财富能够换来丰富的物质、精神享受和受尊敬的社会地位,因此以实现物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创新动机必然成为主流。即使非享乐主义的第一动机不是享乐,这也不能说明他们排斥享乐,只是把享乐放在了其次的地位而已。或者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的成功必然会带来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而不必把享乐直接放在第一位。抑或说,要想得到享乐,就必须进行创新。

二 制度规定了激励的方式

激励机制从来都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正常运转的。从长期来看,制度是由历史来决定的,而从短期来看,它是由政府或组织决策者所选择的,也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赋予制度以时代的特征。影响大多数人的思维、行为方式的思想体系、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等,都会程度不同地体现在制度中,使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和监督执行的人,受制度约束的人能够统一在这个共同的社会背景下,彼此接受对方的选择,使制度能够相对稳定地存在一段时间。这就是说考虑到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的影响,激励机制需要在制度的保障下运作是必然的。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及改革开放初期实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追求个人利益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被认为是可耻的行为。与之对应的是,对创新激励采取的是以精神型激励为主导的激励机制。由于物质激励缺位,这种激励是廉价的。实践证明,这种激励机制也是低效率的。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差距的不断拉大就是胜于雄辩的事实。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等价交换”成为社会行为的基本尺度,要求人们对组织进行贡献而不给予等价报酬就显得不公平。由于“大锅饭”不存在,不按劳动的价值给予劳动者报酬,就等于一种掠夺和剥削,因而,纯精神性激励已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制度如何起保障作用呢?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决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取得自己的利益。这就是说,只有更多的贡献才能换取更多的利益,其物质生活才能更有保障。因此,这种体制激发和强化了各成员追求更多自身利益的动机。

其次,荣誉、个人成就的社会承认等是追求个人利益的一种无形资产,它是人的个性和能力的标志,人们在追求直接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不会忽视对精神需求的满足。这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也接受精神激励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从来就是物质与精神同时存在的,用纯精神激励来刺激人们的创新动机就失去了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

三 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与经济制度

1.宏观经济制度与国家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国家技术创新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创新。它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组成。对国家整体技术创新来说,它的激励对象主要是企业和科研机构及大学等。当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技术创新与所有部门都有关系,但由于创新最终落实于每一个具体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因而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等必然成为激励的主要对象。

对创新产生影响的宏观经济制度主要是市场竞争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由创新创业制度、无差别的研究与开发投入税收抵扣制度、鼓励创新的利益分配制度等。这些制度不区分特定领域和地区,为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

事实上,动力总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正向的激励,包括顺调节的各种政策措施。如根据企业追求利润的特点,使企业从事技术创新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根据科研机构追求科技地位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使它们的技术创新成果更加有利于双重目标的实现等。二是逆向激励,即如果它们不执行国家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就使它们受到一定的惩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创新的决策者和计划者是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可随时进行技术创新决策,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只要技术创新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和核心竞争力,企业就会主动进行创新。政府只是为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保证市场秩序、保证企业合法权益等。

2.微观经济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微观经济制度从属于宏观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企业是独立的财产法人,是真正的追求最大利润者。它的目标是自己确定的,在法律上,它没有义务免费为任何人做什么,只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准则范围内,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经营。它要不断发展,获得更高的利润率,就必须在市场上表现出比其同行或竞争者有更高的竞争能力,可以给消费者提供质量更高、价格更便宜、服务更完善、环境更友好的产品。要做到这一点,它就必须进行不断的创新。这也就是市场机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可见市场本身就是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基础。

但是,市场并非万能的。外部性强的新技术领域,如对国家竞争力影响巨大而核心技术又处于国外跨国公司垄断状态的高新技术领域、生态环境领域以及涉及公众社会福利等技术领域,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国家目标,政府需要制定一些针对性强的微观经济政策,制定相应的微观经济制度,扶持企业加速技术创新步伐。例如,有实效的产业准入制度、国家财政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制度、对特定技术领域的企业税负减免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

制度对创新激励的另一个重要基础是,任何制度都应相对稳定,如果制度或同一制度下的政策经常变化,它就不利于对技术创新的激励。像过去中国的政策多变,真理与谬误常常颠来复去,今天是正确的原则,明天又变成了批判的对象,而几天后又可能成为真理,使人们无所适从,也使人们丧失信仰和信心,无所追求。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科技机构和大学的科技人员兼第二职业,北方正在限制时,南方已经“火”起来了;而北方刚刚兴起时,南方又将一些国有单位的兼职人员以贪污等罪名抓入了监狱;北方又冷了下来,而南方又对被监人员重新平反正名,弄得科研人员糊里糊涂,心惊胆战。当然这是改革过程中的反复,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变化应尽量减少。我们这样提出问题,并不意味着制度不应变化,恰恰相反,当出现新情况,使得原来的制度不再适应创新需要时,制度也应进行创新,以适应技术创新的需要。因为,新技术不断出现,创新不断发展,它们对制度保障的要求也将随之不断变化。当制度不能再满足技术创新的需要,甚至与后者发生冲突时,就意味着此时制度对有效激励创新的保障能力衰退了,需要朝着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方向改革,而不是明知制度在阻碍技术创新,却出于意识形态的愚昧而阻止技术创新。一些经济学家曾在长波理论中针对技术创新探讨了制度的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与激励之间存在着微妙的连带关系。在技术创新长波的繁荣阶段,制度框架与技术范式及激励范式之间具有良好的匹配,制度对技术创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在萧条阶段,它们的匹配关系处于不良状态,制度的作用力无法传递给技术创新或者已经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这时候制度变化的方向和速度就成为关键性的制约因素,客观上就要求对制度进行创新。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是“三个有利于”,而“三个有利于”的关键又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创新是生产力发展的直接动因。因此,不利于创新的制度应该改革。

在中国现阶段,利益分配制度创新给企业带来的活力非常引人注目。上海曾出现过的“史密克”现象对利益分配制度与企业经营状况给出了最好的诠释。原上海某国营企业至1990年时已负债累累,濒于破产,后计划与一家国外公司联合组成合资企业。耐人寻味的是外资尚未到位,企业就已经开始赢利了。这里先不讨论是所有制的变化还是国家对不同企业执行不同政策而导致了这一结果,暂且抛开这个更深层次的细节。“史密克”现象能够说明的问题是,企业不活,不是缺少资金驱动,也不完全是缺少技术创新的能力,它缺少的是适宜的制度。旧有的大锅饭利益分配制度不能产生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从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制度对有效激励的保障能力需要靠自身的适时创新来维持,当旧有制度的保障能力衰退时,需要改变制度与激励之间的作用关系,建立起新的制度→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