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央地财权、事权在目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央地关系甚至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热点话题。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单一制国家的架构让中央统管了大部分事务,而随之而来的权力下放又让地方找不到感觉和“财路”,以致所谓的“两个积极性”变成了“中央积极下放事权,地方积极博取财权”。其实,从过往的经验看,“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对地方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试点,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地方经验’”。
因此,当下这种状态无疑不利于我国长久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在有些国家,国家的直接下级地方政府通常被称为“次国家政府”,可见其地位之重,也可想见权力其大,当然,联邦制国家在其中甚为突出。但单一制国家也存在相应的地方自治传统与制度,这些也足以让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拥有相应的财权,用以支撑事权行使,并且这种制度都在宪法的“地方自治”部分有明确规定。更多的时候,单一制国家的事权分配在宪法之外的其他具体法律中得以实现。
对于中国而言,省级政府在整个国家架构中占据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其原因不难理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省级人大与其常设机构以及政府拥有立法权等重要权利,省级的政府职能部门还有着各种具体的审批权限,这些都决定了省作为一级重要单位在中国的施政过程中占据着十分肯綮的位置。一方面,其在中央决策的“下达”中被称为直接执行者;另一方面,它又是各类信息的汇集以及“上传者”。在财政领域,除了计划单列市外,很多钱物都是经由省级单位再来一级级下放地方,如果发挥其作用,还可以对这种下放起到至为重要的把关作用,防止或减轻省级以下直至基层地方的财政之混乱。很多学者都认为,基层地方的财务出现这种混乱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而这个制度的执行,关键在省。
对于事权而言,也是如此。目前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四中全会提出省级政府在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目标,实际上就是对其事权行使方面地位的肯认。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决策会议时,省也是重要单位之一。既然如此,探讨省级单位的财权配备就成为对应话题。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预算法在修改过程中犹豫再三还是将有限的举债权交给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说明了这方面财权设置的必要性。
诸如上述,实际上说明一个问题,制度是需要设计并实施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宪法实施”问题,是一个起点。反观法治,其真谛也恰在于有良法并得到很好执行。财权、事权的匹配在中国当下表现出的问题就在于,事权不固定甚至随意,财权不够用甚至缺位,因此那两者在各自的轨道上成为“难兄难弟”,甚至自说自话,也就不足为奇了。当我们强调宪法实施之时,首先要明白宪法约束权力的一面,而约束的前提也是先要划清界限,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良法”。所以,本课题的研究径路就在于探讨宪法层面的分权研究及其配套谱系的定位,从而成为我国央地关系处理的一个很好的突破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行将建构之际,我们必须找到其在央地权力匹配方面的表现并将其现实化,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税法治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之一”。如果处理不好,将成为整个法治体系的一大缺憾,并有可能影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从而影响其他几个“全面”工作的侧翼,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