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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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行工资统计范围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覆盖范围不一致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全部城镇就业人员的口径。而目前作为大多数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工资只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其统计的人员范围大大小于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覆盖范围。即使在2009年以后各地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中,统计范围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甚至有些生产经营规模已经很大的个体私营企业也不在统计范围之内调研发现,即使有些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用大量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元,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因此也就不纳入工资统计范围。在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只要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就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2014年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达到7000多万。。虽然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统计的其他就业人员里包含一些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员构成:(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用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如非全日制人员。但大多数以街道、社区等为组织形式,或个人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并不包含在其中。因此即便是按现在的统计口径把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加权平均作为缴费基数,其人员的统计口径依然与缴费人员存在较大的错位,工资统计人员范围的偏差导致缴费基数的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