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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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否要列入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也把单位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纳入其他从业人员中进行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统计。《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这些规定都表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也要列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差异较大。如天津市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保险缴费单基数法,即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对于这些已经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即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留用人员,在基数核定时只要提供他们的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就可以不纳入缴费基数。因此,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否要列入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需要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