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六 个人所得税应税基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距甚远的困惑

目前全国有17个省市由税务部门代为征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是在这些地区就出现了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基数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社保费基数的多少问题。虽然这两者都是对个人收入征收税或费的基数,但就两个基数本身在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二者的组成项目有很大不同。个人所得税应税基数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劳动者本人从单位获得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之外,还包括一些从本单位和单位外获得的财产性、经营性以及其他一些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个人全部收入总和的概念。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是工资总额,即本人从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财产性、经营性收入。前者在项目的金额上大于后者,用前者作为缴费基数无异于加征个人所得税。其次,二者在扣减项目上存在交叉,工资总额不包括的一些项目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一些个人所得税免税的项目又要统计在工资总额内。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里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一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而这些补贴、津贴项是包含在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内的。但工资总额不包括的一些项目,如“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却是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基数。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基数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存在的差异,也引起了社会上对我国税费问题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