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的方法论探讨
一、商品货币关系
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生,都需要从商品货币关系的分析入手。
可以把经济分为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两类。在自然经济中,生产者自给自足,自己需要的产品都由自己供给。如果生产者不能做到完全的自给自足而必须同其他生产者交换产品的话,那也只限于以物易物。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生产时,并不是为了把它们同其他生产者交换,而主要是为了自己的需要,包括消费的需要和再生产的需要。只是在生产者满足自己的需要之后有了剩余,才有可能把它们用于交换,而交换来的产品同样是为了自己的需要。物物交换经常会遇到各种障碍,以致需要有多次以物易物,才能达到生产者的要求。货币的出现和推广使用,使得交换顺利得多。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产品以货币作为中介,被用于交换,而且货币还可以储藏,以后随时被用来购买人们所需要的东西。但这时所生产出来并用于交换的产品,有可能依然是生产者自身消费之后的剩余。交换的逐渐增多导致市场开始形成,这时,有些生产者可能直接出于交换目的而进行生产,交换是为了取得货币,有了货币随时可以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产品。不管是把生产者剩余的产品拿来交换,还是生产者一开始就为交换而进行生产,总之,有了比较多的交换,市场就形成了,用于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市场就是交换商品的场所。研究资本主义起源时,之所以要把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作为最初的起点,正因为没有商品货币关系,没有交换,没有市场,就不会由此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然而,这仅仅是研究资本主义的最初的起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固然最初来自商品货币关系,但商品货币关系不一定演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正如前面所指出,是由私人雇佣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而来的。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是:那些雇工的私人业主是怎样产生的呢?那些受雇于私人业主的雇工又是从哪里来的呢?于是问题应从商品货币关系的分析转到对市场条件下小商品生产者分化的分析。
可以先作这样一个假设,即假定在进入市场时,所有的生产者都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大家全凭着自己的努力从事生产,出售产品。在这个过程中,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有人逐渐富裕起来,有人逐渐贫穷。致富的人积累了财产,雇工进行生产;贫困的人无法按照原来的方式生存,只有受雇于人。于是雇工的私人业主和受雇的工人都出现了,私人雇佣关系也就出现了。在古希腊的城邦中,古罗马的各个城市中,都曾经有过雇工经营作坊的事例,在作坊中工作的不仅有奴隶,也有雇工。但不能把这种雇工现象称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存在。在古代中国,同样可以找到很早就已出现私人雇工经营作坊的史料。唐宋时期可以举出一些事例。更早一些,六朝时期,甚至早到战国、秦汉时期也有过。我们同样不能把当时出现并存在的私人雇佣关系说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小商品生产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可以找到这样的例证,即某个有钱的私人业主在几代以前或本人若干年以前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商品生产者,也许还是个雇工,后来由于经营得法,生财有道,积累了财富,成为雇工多人的私人业主了。同样的情况,一个受人雇佣的工人在几代以前或本人若干年以前仍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也许还雇人经营,后来由于经营失败,穷困潦倒,不得不受别人雇佣而谋生了。可见,在存在小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是不间断地出现的。有小商品生产者,就会有分化,就会从小商品生产者中产生富人和穷人、雇主和雇工,这是不奇怪的。虽然小商品生产者中可以分化出雇主和雇工,但雇主和雇工的出现只是表明私人雇佣关系的存在,而私人雇佣关系的存在不等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存在。小商品生产滋生资本主义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只要存在小商品生产,就会由此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
前面已经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出现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而本书所要说明的资本主义起源,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是如何建立的。先有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形成,后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从小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中有不少重要的环节,漏掉某个重要的环节,这一演进过程就会中断、停顿。所以对商品货币关系的分析,只是入手之处。让我们继续对资本主义起源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进行探讨。
二、产权
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时,需要对产权问题进行分析。产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私人的产权是否明确和能否转让,二是私人的产权是不是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一)产权的明确
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一部分小商品生产者在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了财富,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形成的前提之一。但如果没有明确的私有产权的界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就不可能确定下来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要知道,在西欧封建社会中,私人产权不仅不明确,甚至是不被承认的。当时所通行的是“占有”概念。“占有”不等于拥有产权,而只是表明使用权的获得。土地是西欧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是属于封建领主的。土地采取分封制度,分封的结果,一块土地就不是只有一个占有者,而可能有多重占有者。比如说,在某一地区,最大的封建领主占有全部领地,他把其中一块领地封给某一个同自己有臣属关系的封建领主,那么封出去的这块领地就有两个占有者了。如果这个同最大的封建领主有臣属关系的封建领主又把这块领地中的一部分封给了同自己有臣属关系的小封建领主,那么这块领地就有了三个占有者……因此,一块土地有好些个占有者是常见的。这反映了产权不明确或产权不被承认的事实。至于耕种某块土地的农奴,对这块土地不仅谈不到产权,而且也谈不到“占有”,因为他所耕种的土地是封建领主占有的。在西欧封建社会中有一些自由人身份的农民,但由于土地依然归封建领主占有,至少归最大的封建领主占有,所以这些农民即使有人身的自由,同样对所耕种的土地没有私人产权,他们也要承担某些义务,不能自由转让土地。
除了土地以外,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如果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外出经商或经营手工作坊,从而积聚了一些钱财,那么在当时的条件下,私人产权同样是不明确的。这具体反映于这些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由于农奴身份的存在,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所积蓄的财产给予继承人。这只有在征得封建领主的同意并把财产的一部分上交给封建领主之后,才能将财产的其余部分交给继承人。这种情况充分表明产权明确与否对于商品生产者的经营是何等重要。即使建立了城市,城市居民的产权在法律上依旧是不明确的。例如,“法国森里城的居民中,有一部分仍然是领主的奴客,不但每年须按规定的日期交租,而且不得领主同意,不许婚娶。一些教会或寺院领地上的城市,居民也沿袭旧俗,纳少许年租,成为受庇于某一圣徒的农奴,各营生业。来历不明的商人,即外来商人,也只是在事实上而非法律上享有某些权利。他们享有的权利之所以得到默许,是因为无从证明他们的本来身份,也就是无从证明他们应当受封建义务的约束”。西欧封建社会的小商品生产者中发生分化后,有些人富裕了,雇工了,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所积聚的财产越来越多,明确产权的必要性日益成为迫切需要,只要产权依然不明确,有钱的人谁还愿意继续投资?谁还敢继续投资,扩大投资?毫无疑问,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很难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起来。
不明确的产权,显然不可能真正转让。即使产权明确了,但是否可以把产权转让出去,还取决于其他条件,比如说,转让的一方在转让财产时有没有资格上的限制,受转让的一方在接受所转让的财产时有没有资格上的限制,等等。
在西欧封建社会中,私人产权不明确的现象,已如上述。后来,在城市兴起之后,城市中开始对私人的产权问题加以注意,但这仍然局限于工商业财产和住宅等方面私人产权的明确,而且这一类私人产权转让的受限制情况依旧存在,直到后来才松动。受限制的私人产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产权,这种情况的存在同样会影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
(二)对产权有效保护
私人产权的明确和被允许转让,同私人产权是否受到有效的保护并不是一回事。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对私人产权的有效保护。这里所说的有效保护,是指来自行政当局的保护,而且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行政当局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制定了政策,私人产权受到保护,这对于私人雇主的经营和再投资起着促进作用。但这种保护并不稳定,城市在政治动荡的大环境中,地位有升有降,城市行政当局的权力的行使有时充分,有时不足。因此对私人产权的有效保护程度必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期而有所不同。这种情况只有等到资产阶级政权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之后才真正得到改善。加里·利伯开普在《经济变量和法律的发展》一文中对此作过分析。利伯开普认为,法律不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自发的制度,而是同经济、政治、社会条件互动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铸造法律,又迫使法律随之发生变化,私人采矿权的立法就是一个例证。历史上并不是先有这方面的立法,才有私人采矿的。而通常是私人采矿在先,由于业主发生了采矿权的争执,纠纷增多,才促进了这方面的立法,而有了关于私人采矿权的立法,使私人产权得到保护,才使得私人采矿投资的盈利有了保障,从而推动了私人采矿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的,应是私人产权得到了政府的有效保护。
但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历史表明,在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私人产权是明确的,而且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在当时的条件下,人们并未对私人产权的确定与保护问题发生过怀疑。但这并未导致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更谈不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日耳曼人南下建立了一些封建国家,一方面把日耳曼部落中关于财产公有的公社传统带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另一方面,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封建国家实行分封制,使得产权变得模糊。要研究原生型资本主义的起源,必须对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不可能直接从罗马帝国的历史中去寻找资本主义的因素。
由于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私人产权是不明确的,所以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兴起并且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明确私人产权便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罗马法的复兴在这里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西欧的城市从罗马法中得到了启示,把明确私人产权作为进一步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可以说,罗马法复兴以及罗马法的意义被人们逐渐认识,对于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为明确了私人产权就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的起源。换言之,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私人产权明确这一前提,但私人产权的明确却不一定产生资本主义。罗马帝国的社会经济史说明了这一道理。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对私人产权的有效保护比明确私人产权更为重要,然而从时间顺序上看,在西欧国家,私人产权较晚才得到政府(而不仅仅是城市行政当局)的有效保护。诺思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用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产权受保护问题。他们写道:“当所有权还是不完善地规定或实施时,某些活动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便一直有差异,因为利用或转移其资源的个人应付和应得的成本收益中的一部分将归于第三者。”简要地说,如果任何一个人想把未受保护的产权变为受保护的产权,成本将会大大超过收益,所以这种保护难以实现。那么在什么时候才使情况改变过来呢?在西欧,是在统一的民族国家建立之后,也就是君主政府建立之后,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有收入,市民们为了使产权不仅明确、而且能得到保护,于是双方有了制度上的安排:政府保护所有权以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作为回报。市民认为,国家越强大,对所有权的保护越有成效,即使纳税也是合算的。“由于提供保护和公共的规模经济使这一交易可能对选民很合算,因此被统治者与政府之间的互利贸易便有了基础。”诺思和托马斯的论点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私人产权受到有效保护是较晚的事情。
至于把这种保护写进法律,那就更晚了。往往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建立之后很久,议会才制定相关的法律,政府依法保护私人产权。这样,从时间顺序上看,形成一个矛盾:并不是先有政府对私人产权的有效保护,才有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而是先有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才能制定和通过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并使得私人产权确实得到政府的有效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同私人产权受到有效保护与否,可能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并非此因彼果的关系。艾姆斯和拉普曾从政府提供的保护的供求两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从供给看,竞争是存在的:诸侯可提供保护,城市自身也可以提供保护,国家统一后的政府更能提供保护,关键在于谁提供的保护更有效。从需求看,在某些地区,如果居民不感到非要保护不可,而付出的代价(纳税)又被认为过大,他们宁肯不要这种保护。关键在于对保护的需求弹性的大小。保护,首先是指保护产权。所以脱离经济发展程度,仅仅从产权的角度来分析,未必可以把资本主义起源问题讲清楚。也就是说,主要用产权来解释资本主义的起源,似乎夸大了产权因素在资本主义起源中的作用。
对这个问题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探讨。前面谈到了利伯开普关于私人采矿权的论述,这里又谈到了艾姆斯和拉普对纳税和保护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从利伯开普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对私人采矿权的保护来自私人采矿中的纠纷,也就是私人对采矿的盈利前景的预期。如果私人投资者认为采矿没有什么利润可获,他们就不会关心私人采矿权的立法。从艾姆斯和拉普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关心的成本(纳税)和收益(保护)的对比。如果收益小于成本,他们就不一定非要这种保护不可。兰斯·戴维斯认为,诸如利伯开普这样的说法,只分析了投资人或纳税人这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另一个方面,即政府究竟担任什么角色,因为政府的目标并不是只是经济,更不是单纯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政府实行什么样的政策,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总是出于综合目标的考虑,否则就很难理解救灾、反垄断等措施的实行了。由此看来,有关对产权的有效保护问题只有放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考察,才能理解这一问题的意义。
三、新教伦理
以新教伦理来解释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是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研究中的单独一派,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就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德国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资本主义精神是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新教伦理的影响,就不会有发展资本主义的精神动力,从而也就不会产生资本主义制度。按照韦伯的说法,新教伦理的要点是:人是上帝的仆人,人都是有罪的,所以需要赎罪,那么,靠什么赎罪呢?只能靠工作勤奋,生活节俭,积累财富,这被认为是人们的“天职”。勤和俭是同开创事业、积累财富相联系的。如果人们都勤于本职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做好,那就是尽了“天职”,也就是最好的赎罪方式。韦伯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主义之所以最早产生于16、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这两个新教国家,正是受到了新教伦理的影响,是新教伦理孕育了资本主义。
韦伯对资本主义起源的解释不同于其他研究者之处,正在于他对于新教伦理的作用的强调。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1904-1905年发表。在1926年,英国经济史学家理查德·亨利·托尼出版了《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提出宗教改革对英国资本主义的深刻影响。研究者认为,“在托尼留下的有关这方面的历史研究的笔记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曾利用过马克斯·韦伯最初于1905年发表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托尼是独立完成自己的研究成果的。他们两人的论点有时被合称“韦伯-托尼”学说。
应当承认,在16、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荷兰和英国终于成为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但能不能像韦伯那样把资本主义的起源和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主要归结为新教伦理的作用呢?对资本主义历史的分析是得不出这样的结论的。首先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西欧封建时代的人们都是虔诚的教徒?一个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统治者和人民都深深地相信教会掌握着升天堂的钥匙的权力”。这是在难以掌握自己命运的时代里每个人自身可以作出的选择。同时,由于社会的混乱、现实生活中充满着不稳定的因素,“教会还代表着足以代替无政府状态的秩序”,这同样吸引着统治者和人民,使他们心系宗教,成为虔诚的教徒。在宗教改革以前,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的过程中,以及在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市民们,不都是天主教的信奉者么?似乎得不出当时的市民缺乏精神动力的论断。
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固然需要一种精神的动力,这种精神的动力既可能来自某种宗教伦理的影响,也可能来自另一种宗教伦理的影响,例如犹太商人受犹太教伦理的影响。在一定的宗教伦理的影响下,人们会不断地辛勤工作,开创事业,积累财富。人们有了“天职”观念,工作格外努力,财富积累的欲望也会特别旺盛,这些都在客观上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人们有合适的环境可以工作,有合适的条件可以积累财富,有合适的机会可以使自己通过辛勤工作而致富,也许更加重要。假定人们生活在另外的环境中,他们即使想辛勤工作但没有适当的工作可做,他们即使想积累财富但无从着手,或者根本不容许他们积累财富,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中和这样的条件下,新教伦理就算对信仰新教的人有巨大的影响,在实际生活中又能起多大的作用呢?按新教伦理行事的人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又能有多大的作为呢?
罗素在所著《西方哲学史》中曾概括性地说明新教与旧教的主要区别何在。他写道:“在天主教的学说里,神圣的启示并不因为有圣书而结束,而是一代一代地通过教会的媒介继续传下来的。因此,个人的意见之服从于教会,就成为每个人的责任。反之,新教徒则否认教会是传达启示的媒介,真理只能求之于圣经,每一个人都可以自己解释圣经。如果人们的解释有了分歧,那么也并没有任何一个由神明所指定的权威可以解决这种分歧”。可以说,新教徒正是根据“真理不再需要请权威来肯定,真理只需要内心的思想来肯定”这样一种信念去工作和致富的。然而,不应当忽视,新教徒们工作的环境和致富的机会,特别是积累财富的条件是如何形成的?这才是新教徒们得以根据新教伦理,克尽“天职”的关键所在。新教伦理之所以有可能在16、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发挥如韦伯所描述的那种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离不开当时的荷兰和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且具备了促使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条件,这才使荷兰和英国的新教徒们能通过辛勤工作而积累起财富,并使得荷兰和英国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
根据韦伯的理论,只有新教伦理才能导致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旧教伦理同资本主义精神是不相容的,所以在韦伯看来,这就是南欧的一些旧教国家不容易发展资本主义的重要原因。其实,新教同旧教的差异是不是真的那么显著,这在西方学术界一直有争论。詹姆斯·哈威·鲁滨孙在《新史学》一书中曾指出:“新旧教徒往往强调新旧教义的不同,致使我们忘记这两个体系在知识上的一致。实际上它们十分之九是相同的。他们对于历史的看法,对于人类起源,……天堂和地狱、天使和魔鬼等观念也是相似的。……新教徒并不比他们的对头——旧教徒更懂得自然;他们同样受魔鬼论和巫术的欺骗。”当然在对待财富的取得与使用方面,新教徒确实有不同于当时流行的天主教教义之处,这也不能否认。但是,总的说来,韦伯的理伦仍然缺乏说服力。地中海沿岸一些南欧城市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所以未能进一步发展,主要是受政治条件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受某种宗教教义的影响。从历史上看,西欧中世纪早期的修道院遵守《本笃清规》(The Benedictine Rule),多数修士生活简朴,清贫,不为财色所惑,他们从事农田耕作,或手工技艺,其勤勉程度一直被后人称赞。尤其是圣本笃派出身的罗伯特长老于11世纪末于法国境内新创西多会以后,更严格了修道院的清规戒律,修士们勤奋工作,为修道院积累财富。这些都被认为同后来的清教徒一样。但这些行为不可能使资本主义发展起来。
再说,像法国、意大利这样一些天主教国家,只能说那里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时间上晚于荷兰和英国,但不能认为天主教伦理使它们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国家。1789年法国大革命对封建制度的严重打击为此后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但1789年以后的法国人民依然大多数信奉天主教。法国的资本主义并不因天主教的巨大影响而停止发展。19世纪中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统一同样为意大利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尽管意大利一直是一个天主教国家。由此可见,过分强调新教伦理的作用,不是对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问题的正确解释。资本主义,即使在西欧,也不是新教伦理影响下的特有现象。何况,天主教伦理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天主教的教义,不同时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具体地说,在西欧,中世纪流行的向教会购买赎罪券以求得上帝宽恕的做法,以及唯有苦苦修行才能赎罪的做法,不是逐渐被放弃了吗?天主教伦理后来不也被认为有助于信徒们辛勤工作,开创事业,积累财富,并以上帝的名义发展经济吗?否则,法国、意大利等一些天主教国家的资本主义怎么可能在19世纪中期以后迅速发展起来呢?
宗教伦理观念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作用,这一点不容否认。但不能把宗教伦理观念的作用看成是最重要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在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建立,原因很复杂,是众多因素起作用的结果,宗教伦理因素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并且不是主要的因素。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的过程中,要避免陷入任何一种片面性。
尽管如此,韦伯的理论对于我们的研究依然有所启迪。韦伯的理论告诉人们,在经济发展的背后存在着一种不易被察觉的、无形的精神力量,它引导人们去努力争取经济的果实,鼓励人们孜孜不倦地去开拓、经营,获取利润,积累财富,再创新业。这种精神力量可以是某种宗教伦理,也可以是某种非宗教伦理,不管怎样,它们总是一种信念、一种理想。即使是宗教伦理,也不一定就是新教伦理。桑巴特认为,“作为异端所处的地位,使他们必须更强度地发展自己的经济能力,因为他们要获得营利的机会自然更加困难”。毅力、韧性、奋发上进的心理,全都来自某种信念,任何时期、任何地区几乎都一样。桑巴特的结论是:“因此,商业精神不固定在任何宗教本身上,……却是固定在全体的异端上。”从历史上看,新教伦理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荷兰、英国这样一些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新教伦理不是唯一可以起到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的精神力量。韦伯的理论给予研究者们的真正有益的启示,不在于他对新教伦理的强调,而在于他提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有一种理性化的行为目标。在新教伦理的影响下,16、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的新教徒们工作勤奋,生活节俭,积累财富,创造事业,以尽“天职”,这就是行为目标的理性化。在新教伦理以外的其他宗教伦理的影响下,甚至在非宗教伦理的某种信念、某种理想的推动下,世界上除荷兰、英国这样新教国家以外的其他地方,同样存在着人们要为一定的目标而努力工作、创造事业的精神动力。一旦行为目标理性化了,精神动力产生了,经济发展的奇迹就会被创造出来。
结论应当是,任何一种伦理观念,不管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只要它使得人们的行为目标理性化了,都是可以创造经济发展的奇迹,但任何一种伦理观念,如果要成为人们发展经济、创造业绩的动力,都离不开当时的客观环境。主要突出伦理因素的作用,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当指出,在对韦伯的研究中,不能把韦伯的学说简单化。尽管韦伯强调伦理因素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但他并不是单因素决定论者。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韦伯坚决反对那种把资本主义兴起归因于某个单一原因的简单化倾向,更反对把资本主义看作是纯粹外部力量的产物。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的起因应该从西方文化中独具的合理主义中去寻找。”也就是说,除了新教伦理而外,还有其他因素一同起着作用:“资本主义乃是不同时期生成于西方文明中的多种因素(如古希腊罗马的理性化经验科学、合理的罗马法体系、经济生活的商业化和可计算性)相结合的产物”。
四、市民意识
这是研究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即认为市民意识是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尽管不是唯一的因素。
市民意识,或者说,城市精神是随着西欧城市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西欧之所以是资本主义发源地,正因为西欧同其他地区不一样,在这里最早产生市民意识或城市精神。市民们“试图赢得他们的独立自主。他们希望能自由支配他们的财产,并获得一些与财产有关的特权,在那时,凡是没有特权就被认为是受奴役的明证”。正是这种精神使当时的封建主感到震惊。12世纪一位编年史家吉伯特神父就说过:“看,这个新的并令人厌恶的字:市区……”城市的兴起被视为一场运动、一场革命,“这场运动发展得十分迅猛,使历史几乎跟不上它的发展,以致今天人们仍然在极力探索其起因何在。但是,我们却无法否认,这场革命是由于财富的积累和劳动力的解放而引起的。其后,财富和劳动力又利用这场革命进行了新的开拓。”
不可否认,这确是西欧封建社会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封建社会之处。在封建时代,西欧以外的其他地区也有城市,但那里的城市不同于西欧的城市,它们不是封建势力的对立面,不以封建社会中的对抗者的姿态出现。而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从开始建立之时起,就表现为一种同封建势力相抗衡的力量。城市力求摆脱封建领主的统治,他们先争取自由,然后争取自治,最后争取自立,也就是独立于封建势力之外。城市的居民组成了形形色色的团体,如各种手工业者组成的行会、商人们组成的商会。市民中包括各种各样的人,其中有手工业者、帮工、学徒、商人、小贩等。这些人统称为市民,他们不同于生活在城市中的贵族和教士,因为他们没有贵族的门第和特权,也不像教士那样具有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权利,他们只是一些普通人。市民意识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反映这些普通的城市居民的共同想法和追求。城市要求摆脱封建领主的统治,要求自由,再要求自治,最后争取自立。这些也都是城市居民们的愿望。所以市民意识反映了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的上述要求。这种市民意识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中所特有的。
主要由手工业者、商人等普通人所构成的市民是靠自己的劳动和经营而逐渐积累起财产的,他们要求对自己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并得到城市行政当局的保护。由于这些市民出身往往低贱,被贵族瞧不起,有些人甚至还受到封建领主的各种束缚,所以他们不仅要求自由,还要求平等。自由反映的是他们能彻底摆脱封建领主的束缚,平等反映的是他们能同城市中的那些出身高贵的人平起平坐,不受歧视。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有时还受到种种干扰,包括在城市建立初期他们的同业团体所设置的有关生产经营的干扰和限制,因此他们要求取消这些干扰和限制,这些想法反映了他们的实际处境。
很难断定市民意识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中究竟形成于什么时候。要知道,逆来顺受是西欧中世纪流行于社会的一种普遍的人生观。“下层阶级默认自己卑微的社会身份,不但被动地接受社会等级上的低下地位,而且还被动地接受统治集团流行的文化价值观念。接受统治集团流行的一种观念就意味着接受其他观念”。刚刚聚居在城市中的农奴出身的手工业者、小商小贩谈不上有什么市民意识。我们只能从城市居民为表达自己的愿望而制定的各种章程以及他们为改善处境而呈递上去的请愿书的内容来判断,市民意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居民中的手工业者、商人等生产经营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各个城市的兴起时间不同,市民意识的形成也有早有晚,但总的说来,市民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那些普普通通的城市居民,从没有明确的一致行为目标到具有较明确的一致行为目标,也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
正是在市民意识起作用的条件下,城市中那些普通的居民,逐渐凝聚在一起,有了明确的一致行为目标,终于形成一种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道路的力量。
由此可见,把市民意识的形成和发挥作用视为推进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符合西欧历史。问题在于:能不能用市民意识来解释资本主义的起源呢?这样的解释仍是很不充分的。虽然在西欧以外的地区不曾有过西欧封建社会中那样的城市,从而也不曾产生过像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中那样的市民意识,但如果把市民意识作为解释资本主义起源的依据,那么还有若干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述:
第一,前面已经谈到,市民意识反映了城市中普通居民的要求和愿望。于是问题在于:究竟是市民意识导致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还是城市中普通居民的存在及其要求和愿望的形成导致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接着要问:城市中的普通居民是怎样聚集到城市里来的?为什么他们会有自由、平等、自治、自立以及保护私有财产,取消发展生产经营的限制等要求呢?这些要求的产生肯定先于市民意识的形成。再问: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会吸引那么一些人前来居住?这又同集市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有关。所以说,这一连串的环节是不能分割的,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对以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发生作用。也就是说,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作用都是应予肯定的,否则历史发展的链条便会中断。从这里可以得到一个重要论点:对西欧资本主义起源这样的问题,需要从历史发展的全过程来考察,不能忽视历史发展链条中任何一个重要环节的作用,不可能抽出其中一个环节(比如说市民意识的形成)作为整个历史过程(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过程)的基本解释。如果那样,必然会夸大被抽出来的那个环节的作用。
第二,在西欧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有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发生。在这些政治事件中,具体起作用的不仅有成千上万的普通的城市居民,而且有要求制度变革的政治团体及其领袖人物,还有那些对制度变革后的利益分配有某种要求的一部分贵族。在荷兰、英国、法国等国的历史上都可以找到明显的例证。无论是要求制度变革的某些政治团体的领袖人物的行为,还是对制度变革后的利益分配有某种要求的一部分贵族的行为,都有各自的社会经济基础。他们本身不一定具有所谓的市民意识,他们也不一定是受到所谓的市民意识的影响才参与这些制度变革的。他们之所以参与这些制度变革,各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这一切都应当到各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去寻找答案。比如说,最早的工业企业家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很难用某一类人物的财富积累或投资行为来解释。最早的工业企业家的出身很不一样,什么样出身的都有,“在工业企业家的来源方面我们发现的不是一个社会集团活动的变化,而是一个新的社会集团的半自发的诞生,它的成员来自社会每一个部门”。这意味着他们是在当时社会变动的大环境中产生的。他们自己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集体任务”。他们在一些影响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政治事件中,为了实现制度变革的要求而发挥了作用,或者为了在制度变革以后的利益分配中得到更多的好处,他们参加了这样或那样的活动。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缺乏有关市民使命的意识,甚至不懂得什么是市民的使命。不仅工业企业家如此,其他社会活动人物也如此,所以不能由此认为市民意识的形成导致了资本主义的产生。
第三,如果说市民意识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曾经发挥过重大作用,那么这些作用最终仍要通过反映了制度变革成果的法律、政策而体现出来,例如私有财产得到保障,工商业经营不受行政当局的干扰或生产经营者团体的限制,人身自由和社会地位平等,等等。如果缺乏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民意识始终只是一种市民意识,而不可能真正对实际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有力的作用。然而从时间上说,体现了城市中普通居民的利益和要求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在制度变革以后,是渐进式的,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包括市民意识自身也在发展,也在演变。有些体现了市民要求和愿望的法律需要若干代人的努力最后才被通过和实施。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问题时,要正确地、恰如其分地估计市民意识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不重视市民意识的作用,当然不对;过分突出并夸大市民意识在这方面的作用,同样是不对的。
在这里可以引用一下熊彼特对这类问题的论述。他写道:在典型的西欧封建社会中,在经院哲学时期,“所谓‘资本主义的新精神’这样的东西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并非人们得先具有新的思维方法,然后才能把封建经济转变成与其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经济”。这意味着,什么是封建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如何转变为资本主义,都是后代人的看法,而决不是当时人的看法,不是距今数百年前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的看法。路是一步一步走过来的。既然资本主义以前从未有过,那时的城市居民中,又有谁能料想到几百年以后所发生的事情呢?熊彼特接着分析道:“封建社会包含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胚芽。这些胚芽缓慢地生长,每一步都留下了自己的脚印,每一步都使资本主义方法和资本主义‘精神’有所发展”。熊彼特不仅不同意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托尼在《宗教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中所强调的观点,而且也不同意对市民意识的历史作用的渲染和夸张。他认为这种分析方法无异于先虚构一个“理想的封建人”和“理想的资本主义人”,再设想前者如何转变为后者,但历史实际上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以上对研究资本主义起源的方法论问题作了探讨。把上述问题归结起来,可以形成以下几点看法:
1. 研究资本主义的起源,需要从商品货币关系的分析入手,但小商品生产的分化是否必然产生资本主义,以及究竟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和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产生资本主义,并不是单靠商品货币关系的分析就能解释清楚的。
2. 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时,对产权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特别是对私人产权的确认和有效保护与否,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能否建立。但看来同样不可能把产权视为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因为从时间顺序上说,这里存在一个矛盾,即并非先有政府对私人产权的有效保护,才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而往往是先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然后才有对私人产权实行有效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
3. 伦理观念(包括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在荷兰、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上得到证实。但任何一种伦理观念(不仅是宗教伦理观念)要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既不能离开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也不能离开人们工作与积累财富的条件和要求。
4. 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时,对市民意识的形成及其作用也要有适当的估计。为什么市民意识的存在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特有的现象?这就需要对西欧封建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进行考察,而不能不适当地突出市民意识的作用。
那么,原生型的资本主义究竟是怎样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从本书第二章到第六章,将系统地阐述西欧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这五章将着重说明这样三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在西欧封建社会中会出现体制外的异己力量?
第二,为什么在西欧封建社会中会形成体制外的权力中心?
第三,为什么西欧封建社会中的体制外异己力量能实现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变?
这三个问题是本书对资本主义起源研究的核心。本书将围绕着这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以说明为什么原生型资本主义只可能产生于西欧,而不可能产生于西欧以外的其他地方。
这里所涉及的是经济理论研究如何同经济史研究相结合的问题。我不否认在最近三四十年内,由于经济计量学的发展及其在经济史领域内的运用而使得经济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以往长期存在的,以文字叙述为基本方法的经济史学的贡献和适用性。要知道,经济理论和经济史本来是统一的。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既有抽象的基本原理的推论,又有大量历史的和统计的资料分析,这被认为是好的传统。李嘉图以后,经济学的演绎推理成为主流,历史归纳被忽视了。19世纪中期以后,经济理论和经济史研究日益分家,成为两门独立的学科,经济理论很少被用于经济史研究,经济史研究也很少从经济理论的进展中得到帮助。统计学和经济计量学的发展无疑既推动了经济理论研究,又推动了经济史研究。在经济史领域内,经济计量史学或新经济史学产生了,这是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事情。但我认为,新经济史学之所以“新”,固然同经济计量学在经济史研究中的运用有关,更重要的可能在于经济理论研究同经济史研究的再度统一。我同意福格尔的下述观点:“新经济史学代表着经济史和经济理论的再统一,从而导致经济学的这两个分科之间一百年以来的分裂趋于结束;”“如果资料十分完备,简单的统计方法通常就够用了。资料越是贫乏,就越需要使用高深的统计方法。但无论如何,可以利用的资料的确总是低于标准统计方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获得成就,关键就在于研究者要能够设计出在利用资料方面特别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研究者要能够发现一种可以靠有限的有用资料来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我认为戴维斯等人的下述论断是片面的,他们写道:经济史这门学科如果“还想完全停留于文字传统方面,那么除了继续把现存的史料拿来改头换面一下,除了延续经济学和经济史学之间长达一百年的脱节现象而外,很难看出还有其他什么希望”。我认为,重要之处不在于采用文字叙述方式还是采用对经济史现象进行解释的数学模型,而在于能不能用经济理论来说明经济史的过程。
本章下一节所提出的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异己力量的出现和体制外权力中心的形成,是一种研究西欧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的理论模式,也是一种尝试。我想,这对于比较经济史研究同样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