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原生型资本主义研究中的四个基本概念
在分析原生型资本主义为什么产生于西欧时,以下四个基本概念需要说明。这些基本概念是:
体制外的权力中心;
体制外的异己力量;
刚性体制和弹性体制;
制度的调整。
一、体制外的权力中心
权力中心可以分为体制内的和体制外的两类。以西欧封建社会来说,在前期,只存在体制内的权力中心,到了后期,出现了体制外的权力中心。体制外权力中心的出现与发展是制度分化的结果。制度分化是指:原来是统一的制度,由于种种原因使制度产生了裂缝,在制度框架内出现了体制外的权力中心,它的存在和壮大对制度本身进行挑战,并最终使原来的制度解体,导致制度更换。
西欧封建社会中,起初只存在体制内的权力中心,并且体制内权力中心是多元的。这既与西欧封建社会实行的分封制有关,也与世俗统治和教会统治并存有关。从世俗统治的角度看,国王是一个权力中心,各个诸侯在自己的封建领地内是一个权力中心,国王的权力中心和各个诸侯的权力中心同时存在,国王同诸侯之间有矛盾,有冲突,诸侯之间也相互有矛盾,有冲突。从教会统治的角度看,教皇是一个权力中心,各个教区的大主教各自又形成一个权力中心,教皇的权力中心和各个大主教的权力中心也同时存在,教皇同大主教之间有矛盾,有冲突,大主教之间同样有矛盾,有冲突,以至于有记载说,甚至在教皇加冕的宴会中,每个枢机主教都要随身带着自己的侍者和自家的酒,否则就有被毒死的危险。这种风险当时在罗马很普遍,客人这样做“并不伤害主人的面子”。
由于世俗统治和教会统治并存,世俗的权力中心同教会的权力中心并存,因此不同的权力中心之间的矛盾是经常发生的。国王与教皇之间,国王与本教区的大主教之间,诸侯与本教区的大主教之间,也经常出现冲突。
但所有上述的权力中心在西欧封建社会中,都属于体制内的。可以把这些权力中心称为体制内的权力中心。体制内的权力中心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一种抗衡局面,每一个体制内权力中心都是抗衡力量之一。结果如何呢?不妨用亨利·西蒙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的抗衡力量时所说的话来评论西欧封建社会中的抗衡力量。假定既缺乏竞争,又缺乏专制,“似乎没有办法使这些集团作为一个整体采取协调的和合作的行动”;集团之间“固有的利益冲突,必须通过内部有效竞争法规,或者通过来自上面绝对权威的控制去协调或制止”。就西欧封建社会这些体制内权力中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言,在缺乏上面的绝对权威时,要靠大封建主同教会的协商,或靠封建主之间的协商来解决。当然,这种解决是建立在彼此势力基本相当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势力的基本均衡状态被打破了,冲突便又展开了。直到后来,王权兴起之后,问题才有可能在封建制度模式框架内得到解决。但这并不保证不会出现新的抗衡力量并向上面的绝对权威挑战,尽管这仍属于封建社会体制内权力中心的矛盾。根本原因在于:各个权力中心本身,同封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体制都是相容的。它们之间的冲突,不管激烈到何种程度,也不管最终是否以兵戎相见,都不会突破封建社会的框架。在体制内,一个权力中心战胜了另一个权力中心,甚至消灭了另一个权力中心,战胜的一方依然是封建的权力中心。
体制外的权力中心的性质就不一样了。在西欧封建社会经历过一段时期后,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出现了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而且往往是若干个体制外权力中心,它们就是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
这些城市在刚兴起时是不可能形成体制外的权力中心的。它们依附于当地的封建势力,包括世俗的封建势力和教会的封建势力。可以说,城市建立之初,同乡村的关系大体上仍处于协调、适应、非对立状态。但是,“协调、适应、非对立,不是固定不变的。商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与封建农本经济的协调和适应,就会变为对它的侵蚀和分解,非对立的关系变为对立的关系。西欧城市经济由与封建农本经济相协调发展为与之矛盾,最后使之发生质的变化,这个转变发生在什么时期,是难以作出年代学上的回答的。大概从12、13世纪以后,变化开始有迹象可寻。”这就是封建制度分化的开始。后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实力的继续增强,它们同封建统治的矛盾日益加剧,城市为争取自由、自治、自主而进行的长期斗争逐渐取得成功,一些城市成为封建统治的对立面,这样,体制外的权力中心便形成了。封建制度的分化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
西欧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之所以被称为封建社会体制外的权力中心,因为它们同封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是不相容的,它们有自己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这些全都同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统治者发生抵触。虽然城市和城市之间,也有矛盾、冲突,但这不是主要的。主要的矛盾、冲突存在于城市和封建统治者之间,也就是体制外的权力中心同体制内的权力中心之间。当然,这并不是说体制外权力中心同体制内权力中心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可能共存或和解,但这只是暂时的。这里依然存在着双方力量对比问题。力量平衡时可以相安无事,甚至延续相当长的时间。而一旦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双方中某一方的力量增强了或削弱了,冲突便加剧了,体制外权力中心同体制内权力中心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
西欧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同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权力中心的形成和后来的壮大直接有关。如果没有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而只有体制内的权力中心,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生长就缺乏合适的土壤。即使在体制内权力中心所控制的范围内,商品货币关系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私人雇佣关系也比较普遍,但难以实现从商品货币关系和私人雇佣关系向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这正是西欧历史发展的特点。因此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时,不能忽略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权力中心形成与壮大的意义,也就是不能忽略西欧封建制度分化的意义。
从西欧历史上看,王权在封建社会晚期使得体制内权力中心的多元现象逐渐改变。王权的兴起,使得封建诸侯的势力一个个削弱,使得城市一个个相继服从于王权,也使得教会的势力范围不断收缩而不再过问世俗的政务,于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多元权力中心向一元权力中心转化,王权就是西欧封建社会晚期的一元权力中心。
应当指出,在王权兴起和加强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城市中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在王权兴起和加强后,由于王权同城市的结盟,城市对王权的支持,以及权力中心一元化的实现,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不仅在城市中,而且在乡村中,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再说,城市之所以支持王权,除了希望王权能统一国内市场,为发展经济而采取有力措施外,还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当那些‘有东西可以损失的人’愈受社会动乱或共产运动的威胁时,他们就愈投入王室权力的怀抱中,并以此作为他们唯一的避难所。甚至于连工匠们受到帮工的威胁时,也求助于王室,因为王权是秩序的保障者”。因此,尽管专制主义的王权在政治上是封建政权的一种,然而客观上却起了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作用。
然而,政治上的封建专制政权同经济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之间显然存在着矛盾,城市虽然服从了王权的统治,城市的自治传统虽然削弱了,但市民在政治上的要求和主张不可能消失,王权对城市利益的损害的加深和市民对王权的不满使王权又逐渐失去了城市的支持,于是在西欧再度出现了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这时体制外权力中心所反对的已不是封建领主、贵族,而是王权。这就为结束王权统治和建立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准备了条件。
二、体制外的异己力量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异己力量同样可以分为体制内的和体制外的两类。在西欧封建社会前期,只存在体制内的异己力量,到了后期,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也出现了。这也反映了制度的分化。
封建社会中,体制内的异己力量大体上有三类。一是起义的农民;二是封建割据势力或地方封建势力;三是封建统治者家族内争权夺利的人物。体制内的异己力量并不是反对封建制度的力量,他们反对的只是封建社会当权执政的某一集团、某一领袖人物、某一统治机构或某一政策措施。他们不代表与封建制度不相容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
起义的农民是西欧封建社会中的一种体制内的异己力量。有些农民起义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但起义农民的目标不是建立资本主义性质的新制度。即使他们想建立一个理想的小生产者社会,或某种宗教意义上的“天国”,然而在起义农民取得暂时的成功之后所建立的政权仍旧是封建式的,所维护的制度也是封建的。起义的农民之所以是封建社会中体制内的异己力量,原因正在于他们跳不出封建制度的范围,他们夺取政权或推翻原政权后建立的新政权,只不过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改朝换代而已。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农民起义对封建统治势力的力量进行了沉重的打击,削弱了封建统治,但由于起义农民仍是封建社会体制内的异己力量,所以农民战争胜利后所建立的政权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延续。
封建割据势力或地方割据势力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另一种体制内的异己力量。实际上,在西欧当时实行层层分封的条件下,每个诸侯都可以被认为是某一地区的封建割据势力。如果下一级的封建领主拒不服从上一级的封建领主,在上级封建领主看来这就是一种异己力量。下一级的封建领主在实力强大时也有可能打垮上一级的封建领主,吞并后者的领地。但这种行为丝毫不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这一类封建社会体制内异己力量争斗的目标决不是改变封建制度或改变封建统治方式,而只是某一方为了扩大自己的封建势力。
封建统治者家族内争权夺利的人物是又一种西欧封建社会体制内的异己力量。这是封建统治者家族内部一种争斗。在封建统治者看来,篡位夺权的阴谋是针对他本人的,所以把这些家族成员看成是异己力量。这种体制内的异己力量,并不威胁封建制度本身。
从上述三种体制内的异己力量的性质来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西欧封建社会并不因封建社会中体制内异己力量的存在而转向资本主义社会。
体制外异己力量的作用与体制内异己力量的作用完全不同。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如上所述,是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而生活在这些城市中的普通居民,包括手工业者、商人等,就构成了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他们之所以成为封建社会中的异己力量,是因为他们是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代表,他们所要求的不是维护现存的封建制度,他们有自己的要求、自己的主张,这些要求和主张同现存的封建制度不相容。正因为城市是西欧封建社会体制外的权力中心,所以由这些普遍的城市居民所构成的异己力量就依靠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而活动,争取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并最终建立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换句话说,在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权力中心的形成和体制外的异己力量的出现是不可分的,没有前者就不会有后者,没有后者也不会有前者。对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分析,离不开对封建社会体制外权力中心和体制外异己力量形成与成长过程的分析。
三、刚性体制和弹性体制
以封建社会来说,刚性体制是指:这种体制本身是僵硬的,不容许有什么重大的改变,封建统治者按照既定的方式进行统治,以确保制度的存在和延续。弹性体制是指:这种体制在不违背封建统治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容许改变,封建统治者以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统治,以确保制度的存在和延续。刚性体制和弹性体制代表着封建社会中两种不同的统治方式,刚性体制同僵硬不变的统治方式相联系,弹性体制同灵活可变的统治方式相联系。西欧封建社会中的体制就是一种刚性体制。
不妨以人身自由为例。西欧封建社会中实行的是农奴制。体制的刚性在农奴身份问题上反映得十分明显。农奴连同土地依附于封建领主,农奴身份的存在表明农奴没有人身自由,他们未经封建领主的许可不能离开庄园,逃亡的农奴被拘捕后要受到严惩。农奴为了取得人身自由,必须向领主缴纳赎金,而这是绝大多数农奴做不到的。这正是体制刚性的反映。
再以社会流动为例。西欧封建社会中,社会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每个人生下来以后就在制度所固定了的模式下,按自己所隶属的社会等级和身份的规定生活和工作,从生到死基本上是注定的、不容改变的。贵族就是贵族,农奴就是农奴。贵族是高贵的,农奴是卑贱的,身份不容改动。垂直的社会流动不可能在体制内实现,正常的社会水平流动对卑贱的农奴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的。
看起来,由于等级制和身份制的存在以及对社会流动的严格限制,西欧封建社会似乎非常稳定,封建统治者的统治似乎十分巩固,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刚性的体制就好比一口铁锅,外表上很坚硬,但经不起打击,一砸就碎裂了。西欧的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就像表面上坚硬、实际上很脆弱的铁锅,经不起体制外异己力量的冲撞、打击。农奴竭力想摆脱自己不自由的处境而向往城市,一心想逃入城市。城市不仅在经济上给一切前来谋生的卑贱者以生存之路,更重要的是城市向他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摆脱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争取得到平等地位的机会。刚性体制的西欧封建社会越是限制社会流动,卑贱出身的和等级低下的人们就越想挣脱这种限制。流亡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社会流动的选择,赎买则是另一种选择,而最好的选择,在力求改变处境的人看来就是反抗,以便实现自己的愿望。城市中聚集的人越来越多,城市的力量越来越大,西欧封建社会体制外的权力中心和体制外的异己力量终于形成了。不仅如此,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下,连贵族的出路也同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法国,“贵族必须‘过贵族的生活’,这就是说,游手好闲”。游手好闲是贵族身份的体现。“去挣钱会失去贵族的资格。失去了资格的贵族,就可能和农民一样被征收人头税;有一个诺曼第乡下绅士把牛养肥了卖给别人,他就这样被剥夺了贵族的资格。”贵族如果想摆脱刚性体制给自己设下的限制,他必须跑到城市里去。作为城里人,他才有可能寻找田产以外的收入来源。这些都是西欧封建社会刚性体制造成的必然结果。研究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不正是应当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吗?
如果西欧封建社会不是这样一种刚性体制,而是一种弹性的体制,情况便会有巨大的差异。在弹性的体制下,身份是可变的,社会流动是容许的,土地的拥有不一定同人们的身份或等级联系在一起;地主不代表贵族身份,也不是只有贵族才能成为地主;平民可以做官,官员的后代也可以成为普通的平民百姓……所有这些都是弹性体制的封建社会的特征,尽管这些都不会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只不过表明封建统治方式的灵活性,但它却有助于使封建社会延续下来。总之,西欧的封建社会的体制是刚性的,不是弹性的,我们在研究资本主义起源问题时,不能忽视这一点。
封建社会中体制的刚性和弹性同权力行使方式有关。在封建社会中,权力行使方式是指:从封建统治的最高层到权力结构的各级代表,是如何行使权力,如何执行统治的职能的。封建社会刚性体制有同自己相适应的权力行使方式,弹性体制也有同自己相适应的权力行使方式。
在西欧封建社会世俗的封建权力中心之下,权力结构的各级代表由等级不同的贵族所组成,他们依靠血缘关系而占据的各级职位同他们的等级高下相称,他们在各自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由于权力结构的组成基本上固定,行使权力的方式大体上不变,这就使得西欧封建社会进一步僵化,难以适应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结果无助于封建统治的持续稳定。再说,在这种权力行使方式之下,下一级权力的行使者只知道对上一级权力的行使者负责,上一级权力的行使者只知道对更上一级权力的行使者负责,最高权力的行使者的权力不直接深入到基层,也不管理基层所发生的各种事务。于是在封建的各个权力中心之间就产生了一些空隙,并在权力中心之间引发冲突和权力行使方式的不协调,结果也形成一些空隙。这些空隙的存在,使得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异己力量可以滋生、聚集和壮大,也使得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权力中心变得越来越大,终于构成对封建制度本身的威胁。
假定封建社会是一种多少带有弹性的体制,那么在这种体制之下,权力行使方式便会有所不同。中世纪西欧的教会经过11世纪的改革,教士被禁止结婚,从而取消了教职的家传世袭;教会实行选举制,从而可以把优秀人才提拔到教会的上层;教会办技术学校,“尤其是寺院在这三个世纪(11-13世纪)的时期中,教导一代又一代的人懂得各种较高形式的工业”。不仅如此,“教会很早就开始去帮助发展一种基于动产的新型财富。它赞成在它的都市的和乡村的领地中心的周围形成商人的集团”。这些都表明教会这一西欧封建社会的权力中心要比世俗权力中心弹性多一些,刚性少一些,从而权力行使方式也灵活一些。
要知道,在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权力结构的组成基本上不是固定不变的,行使权力的方式大体上比较灵活,可以按照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适当调整。权力结构的各级代表不一定都出自贵族等级,只以能否替封建统治者服务作为选拔的标准。即使在权力结构各级代表之间也会产生矛盾,或者说,在权力行使方式之下也会出现种种不协调现象,但封建社会中体制外的异己力量却不容易滋生、聚集和壮大,封建统治反而比较稳定了。在封建社会弹性体制下,体制内的异己力量固然时常会出现,但这并不成为对封建制度本身的威胁。然而在西欧封建社会刚性体制之下,是不可能产生这种比较灵活的权力行使方式的。这同样是分析西欧资本主义起源问题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制度的调整
从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历史可以看出,封建制度刚刚建立时,几乎都是刚性的体制:层层分封,等级森严,强调血统纯正和门第高贵,人身依附关系严格,社会流动(无论是垂直流动还是水平流动)受到限制,权力结构基本上固定不变,行使权力的代表都同特定的等级、身份相联系。问题在于:为什么不少国家和地区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一直持续下来,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却逐渐朝弹性体制方面转化?比如说,层层分封的体制消失了,等级不再那么森严了,血统和门第即使仍被看重,但不再是唯一被强调的了。又比如说,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放松了,垂直的社会流动和水平的社会流动都放宽了条件,权力结构也逐渐发生变化,行使权力的代表不同特定的等级、身份联系在一起,而是采取了较公开的选拔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封建社会是在什么条件下由刚性体制转变为弹性体制的,这一转化过程又是怎样实现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封建制度有没有一种调整机制?如果具有这种调整机制,那么在封建制度受到冲击和威胁的条件下,体制会发生一些变化,即由刚性体制向半刚性体制转变,再由半刚性体制向弹性体制转变,以维护封建制度的生存。这就是封建制度的调整。实际上,岂止是封建制度如此,任何制度都会遇到能否调整这一重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科斯和阿尔契安的论点是有启发性的。他们都对制度调整进行了经济学分析。科斯认为,企业的组成取决于成本的要求,而组织的变动又同竞争引起的成本变动有关。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成本问题。阿尔契安认为,对于一个组织来说,最大化原则可能是不适用的,适用的应当是“适者生存”原则,即在激烈的竞争中,行为、组织、制度都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如果以此来解释制度的调整,那么不难看出,制度不变,维持制度的成本过大,旧制度将根据“适者生存”原则而被淘汰。调整制度以降低维持制度的成本,有利于制度继续存在。
最高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经验总结,在封建制度调整机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每一个稍有眼光的最高封建统治者都会总结前朝衰亡的历史教训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假定分封制被认为是导致前朝败亡的主要原因,那就设法对分封制加以调整,甚至取消它。假定地方割据势力的强大导致了前朝的覆灭,那就设法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假定因税赋过重,横征暴敛,激起民变而使得前朝灭亡,那就设法减轻税赋,舒缓民怨,以保证封建统治的延续。假定是因仕途堵塞,仅以门第高下录用官员,以致有才之士投奔到异己力量麾下而引起前朝的倾覆,那就设法广开仕路,把一切能为封建统治者效力的人吸引到自己这边来。所有这些封建统治的经验教训都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最高封建统治者的意图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调整才能得到实现。封建社会中的制度调整机制就由这样一系列旨在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措施所构成。由于封建制度调整机制不断起作用的结果,刚性的封建制度逐渐具有弹性。封建制度从刚性变为弹性,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制度,维护封建统治所必需的制度调整。关于这个问题,西方经济学界曾经有过一场争论。诺思和托马斯在“庄园制度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式”一文中提出,西欧封建庄园制度无非是一种契约安排,是为了避免市场的失利,为了保证领主可以取得最大限度的收入。根据这一理论模式,只有当经济上能带来更多收入时才会有制度的调整,否则调整是不可能的。然而,这种理论模式也受到怀疑。雅可布·梅茨勒认为,政治行为不是仅仅由经济原因促成的,政治行为可能有非经济的基础,政治行为不一定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非经济的目标。这样就产生混合的动机:政治动机和经济动机。对封建社会中的制度自行调整,必须从这个角度来理解。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统治者在面临危机时并不是没有考虑过制度调整问题,但为时已晚。要知道,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日耳曼人建立的西欧各国实行的农奴制是封建社会刚性体制。这种刚性体制是逐步建立并完善的。但是,在农奴制全面推行后,在封建社会中就逐渐出现了同刚性体制不协调的城市,即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而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也陆续向城市聚集。在这种情况下,西欧封建社会的刚性体制便受到了体制外的权力中心和体制外的异己力量的挑战。即使如此,刚性体制基本上没有改变,乡村与城市的对立越来越尖锐。直到封建社会晚期王权兴起之后,情况才有所改变,例如,取消层层分封的做法,容许平民出身的富人购买庄园和取得贵族身份,国王的高层官员中有大商人或平民出身的人士,政府用人以是否效忠于国王为标准,让市民代表有较大的发言权等。但封建统治当局这时进行制度调整为时已晚,因为城市的力量已经壮大了。尽管城市支持王权消灭封建割据势力的行动,但却不满意王权采取的专制、高压手段,使城市的利益受损。王权所进行的某些制度调整不足以延续封建制度:要么王权被推翻,要么王权自身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与其说王权下的制度调整是一种为延续封建制度而进行利益重新分配的一种制度调整,不如说是为建立和巩固封建专制集权体制而进行的一种制度调整。王权的这种制度调整,并未使封建制度继续保存,而是为王权同城市结盟的瓦解,从而为封建制度的最终崩溃准备条件。
以上阐述了有关原生型资本主义起源问题的基本概念。下面,从第二章起,本书将对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进行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