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发展
摘要: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应对家事纠纷特殊性的需要,是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符合世界家事调解专业化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开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未来,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应当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指导理念,因地制宜地设置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
关键词: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
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需要特殊的纠纷处理机制予以处理。固然,人民有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基于裁判请求权,家事纠纷最终都可以诉诸司法,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予以解决,但绝大多数家事纠纷更适合调解解决,调解处理家事纠纷更有利于家事纠纷妥善处理,更有利于修复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域外的调解实践中,家事纠纷调解呈现专业化调解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的家事纠纷调解实践中,出现了专业化调解现象,例如:有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家事调解中心,有的法院成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党和国家强调矛盾纠纷多元化处理的背景下,以及家事纠纷调解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下,人民调解在家事纠纷处理中如何发挥更好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拟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进行探讨,以探求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之路。
一、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
家事纠纷是指主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或者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争议。家事纠纷主要包括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纠纷,以及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纠纷。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就是指由专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利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以使家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在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发展有其必要性。
(一)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应对家事纠纷特殊性的需要
与普通财产纠纷相比,家事纠纷具有亲情性、伦理性、隐私性、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长期性、社会性等特点。
第一,家事纠纷具有情感性。普通的财产关系争议当事人之间往往不存在血缘关系、亲情关系,而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事纠纷表面上是身份关系甚至财产关系争议,背后往往隐藏着情感纠葛,情感冲突消除了,家事纠纷也就化解了。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对家事纠纷的处理,特别需要维护亲情关系,尽量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和亲情,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家事纠纷存在伦理性。普通的财产纠纷发生在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对普通财产纠纷的处理应严格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而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伦理关系,强调孝敬父母长辈、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关爱未成年子女。处理财产纠纷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并不完全适用,对家事纠纷的处理应更加强调尊重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要体现家庭成员间的互相关爱。
第三,家事纠纷具有隐私性。普通财产纠纷通常涉及个人隐私,家事纠纷大多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丑不外扬”的古训,家庭内部的纠纷一般不想让他人知晓。家事纠纷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个人情感、心理,甚至生理方面的隐私。因此,对家事纠纷的处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四,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持续性的关系。家事纠纷中往往涉及子女抚养、探望权行使等,这些纠纷当事人并不因为夫妻离婚而不再发生联系,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探望权的行使等方面还要发生长期的、持续性的联系。因此,对这些纠纷的处理,应当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五,家事纠纷具有社会性。家事纠纷往往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这些人是社会的弱者,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特殊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睦是个人幸福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需要特别重视家庭和家庭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对家事纠纷的处理,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要维护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
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对家事纠纷妥善处理,不仅要把握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还要把握争议的周边事实,如情感方面事实、心理方面事实等。对家事纠纷调解的组织和人员有特殊要求,需具备性别平等意识,要懂一些心理学、社会学知识,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特别是要有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婚姻家庭生活经验。换言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需要由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
(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类社会纠纷呈现多发性、多样性、专业性等特点,特别是行业性的、专业性的纠纷大量出现,客观上要求人民调解多元化发展和专业化发展。随着特定行业矛盾纠纷的增多,根据行业纠纷专业性特点,我国一些地方设立了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进专业化、行业化人民调解工作,2011年,司法部专门颁布《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此后,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了大量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014年9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司法部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当时,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还没有作为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的重点领域。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推进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专题会议上指出:要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2017年3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颁发《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矛盾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鼓励在县(市、区),由妇联组织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妇联维权干部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家库,调解疑难纠纷;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及城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选聘专兼职调解员,配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力量,逐步增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选择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至此,司法部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家事纠纷牵涉人的情感、血缘、伦理、法律等因素,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与医患纠纷一样,都需要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是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一环,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可以提高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水平和质量。
(三)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符合世界家事调解专业化发展趋势
在域外,家事调解呈现专业化发展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调解都有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家事调解员利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知识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帮助家事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家事调解成了不同于普通民事调解的一种专业化调解类型。
在日本,家事调解区别于民事调解,民事调解由《民事调解法》规范,家事调解由《家事事件程序法》规范。日本的家事案件进入诉讼之前,都要申请家事法院进行家事调解,家事调解通常由调解委员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以上的家事调解委员组成。可以担任家事调解委员的人包括具有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有解决民事纠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拥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或者社会经验且人格高尚,年龄原则上在40—70岁的人员。在进行家事调解时,家事调解委员原则上男女各一名。在家事调解实务中,家事调解委员的人员有律师、会计师、大学教授、医师、家庭主妇、公司职员等。在澳大利亚,家事调解比较发达,家事调解有社区的调解和家事法院的调解。在社区调解中有政府和私人出资设立的以家事争议为主的纠纷解决服务组织,例如,Lifeworks和Centacare,他们是经司法部长批准的旨在为家庭和孩子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的组织。《澳大利亚家庭法》第二章“非诉讼家庭服务”中专门规定了家事纠纷调解。按照该法第10G条规定:家事调解员是经委任规则委任的家事纠纷调解从业人员、经授权以代表部长委任的组织的名义进行调解活动的人、经授权依照该法第38BD条或第38R条第(1A)款的规定担任家事纠纷调解员或者从事家事纠纷调解的人、经授权依照《1999年联邦治安法》第93D条或者该法第115条第(1A)款的规定担任家事纠纷调解员或从事家事纠纷调解的人、经州家事法院授权担任家事纠纷调解员的人。在德国,家事调解是对分居和离婚案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监护安排、财产处理以及涉及遗嘱的家庭纠纷调解。德国的家事调解组织是跨学科的调解组织,联邦家事调解协会在1993年专门制定了家事纠纷调解指引,此后开展了家事调解资格认证。虽然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事调解机制不完全相同,但家事调解专业化发展是共同趋势。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顺应了家事纠纷调解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符合家事调解的发展规律。
二、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建设的实践探索
家事纠纷历来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主要纠纷类型,仅2016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婚姻家庭纠纷175万余件。婚姻家庭纠纷也是常发性、多发性的纠纷,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往,我国不存在专业性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或者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在道路交通、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领域发挥作用。目前,全国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5万个,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6810个;道路交通人民调解组织5512个;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7027个;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5066个。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发展认识的提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地纷纷出现。
目前,已经有许多省份妇联和部分地市妇联与司法行政、法院、民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苏省就比较早地开始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联合区妇联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10月,江苏省泰州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市司法局、市妇联、法院、检察、公安、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聘请成员单位人员、泰州市知名律师和妇女儿童工作者12名为调解员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纠调处;2011年以来,苏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主动对接各级妇联组织,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领域,依托市、市(区)、镇(街道)妇联组织建立三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成立了栖霞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各类纠纷调处,并提供化解家庭危机的维权和咨询服务。
2016年,广东省妇联、省综治办、省司法厅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全省各县(市、区)级妇联应当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本级妇联负责开展日常调解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业务指导;没有条件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街道(乡镇),可以依托当地综治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等现有阵地,设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延伸到村(社区),方便当地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深圳市专门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司法局、市妇联主要领导担任。目前,深圳市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中,形成了福田区以司法局为主导开展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龙岗区以妇联为主导开展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龙岗模式”。
2017年9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妇联、兴宁区司法局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了广西首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兴宁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财产纠纷以及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间纠纷等。近年来,湖北省婚姻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呈现出多模式推动,项目化运作,规范化发展。例如,武汉市各区妇联纷纷采取在区联合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解室的方式,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及时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2016年,武汉市江汉区妇联作为省、市家事调解工作试点单位,主动与区民政局、司法局协调沟通,在全市率先成立江汉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联;在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由区民政局提供服务阵地场所,优化服务条件和环境,将家事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到2017年年底,湖北省力争实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全覆盖。
从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来看,有的地方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比较完备,如深圳市做到了“十有”,即“有牌子、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数据、有制度、有亮点、有总结、有考核”。从全国各地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模式来看,形成了多种模式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以司法局为主导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以妇联为主导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司法局与妇联共建的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法院与妇联共建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妇联、民政局共同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多在区县(市)、乡镇街道设立,即设立了区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民政局、人民法院、妇联等地方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有的地方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妇联。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来源来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有的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是兼职的人民调解员,兼职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来自律师事务所、机关、学校、妇联等社会团体、退休法律工作者、退休干部等;有的地方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专家担任专职或兼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有的地方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团队。
当然,我国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探索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还没有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有的地方即使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但由于经费、人员等原因,工作实效有待提高,在基层,具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相关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还比较缺乏。
三、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基本路径
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需要从理念、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
(一)确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指导理念
进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首先要明确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特有理念。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理念不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要以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感情、亲情,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理念。
1.修复理念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修复理念,是指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人员秉持通过家事纠纷的调解,实现调整恢复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整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弥合亲情的理念。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修复理念的确立是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感情、血缘等关系以及伦理关系,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感情、伦理。因此,与域外家事调解主要处理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监护安排不同,我国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当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的修复,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在我国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的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提出的修复职能,在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中同样适用,对家事纠纷进行人民调解,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更要强调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感情的修复,从而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幸福美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社会主义发展根本目标,家庭幸福是人类幸福的基础,我们要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家事纠纷的调解,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
2.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理念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大多是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利益的纠纷,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需要予以特殊保护和特别的关爱。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因此,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因此,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要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理念。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当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总之,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理念。
(二)加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必须组建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我国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的探索过程中,我国已经积累一些实践经验,对于那些切实可行的做法应当加以推广。鉴于家事纠纷都发生在基层,因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在基层,具体而言,区、县(市)根据需要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配备专门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鉴于人民调解的指导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建立,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妇联等联合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上不乏从事家事纠纷调解的组织和人员,例如,律师事务所的家事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专业的家事纠纷调解人员吸收到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中来,甚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有的家事纠纷调解组织改造为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后,可以在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地方设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功能之一在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场所布置应当体现温馨,给人以家的温暖。
(三)配备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人员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的一个突出要求,就是需要配备专业化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有一定任职条件,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有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或者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性别平等意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理念,以及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担任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在未来条件具备时,担任家事调解员应当经认证取得从业资质。在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无需经认证取得从业资格,但需要进行培训后才能上岗从事家事纠纷人民调解。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方式。兼职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来自学校、机关、企业、社区和村委会的人员,也可以来自退休人员或者志愿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为实现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家事调解技能的培训。在域外,调解员经培训后,方可从事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美国一些法院也提供调解服务,多数法院要求调解员接受35—40个小时的培训后才能列入法院调解员名册。在苏格兰,家事调解可以由律师进行,也可以由非律师进行。家事调解由律师进行的,家事调解律师要经过苏格兰法律协会组织的专门项目的训练之后,才有资格主持家事调解程序;家事调解由非律师进行的,非律师家事调解员要经过苏格兰家事调解协会主持的培训。
四、结语
处理家事纠纷,需要多元化的处理机制,需要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为家事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提供了新的纠纷处理平台。家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发展,对于家事纠纷的专业化处理,提升家事纠纷的调解水平,必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必要因地制宜地推动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