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相关理论分析
第一节 服务业的内涵与分类
1.服务业的内涵
服务这一概念在人类社会早已有之,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上首先阐述服务业特殊性质的经济学家就是被称之为“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他第一次将人类的劳动划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并将工业和商业归为生产性产业,当时他所举例的一些非生产性行业即为今天的服务业。马克思(Karl Max, 1818—1883)是继古典经济学家后比较系统地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又一人,他不仅确立了两者的区分标准而且在具体判别服务劳动的性质上也做了明确定义:“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服务这个名词,一般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犹如其他商品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词,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而将服务业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提出并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则是在20世纪以后才开始。其标志是英国经济学家、新西兰奥塔格大学教授埃伦·费希尔(Allen.Fisher)在1935年出版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首次提出“第三产业”这一概念,确立了国民经济的三次分类法。英国经济学家科林·克拉克(Colin.Clack)继承了费希尔的研究成果,在1951年出版的《经济进步的条件》中提出了劳动力在三次产业间分布的结构变化理论,随后,在其1957年出版的《经济进步的条件》(第三版)中,克拉克进一步把国民经济结构明确地分为三大部门,并主张直接用“服务性产业”替代费希尔的第三产业的概念。此后,随着西方各国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更多的经济学家开始关注服务业的研究,服务业理论随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此后,各国普遍将三次产业分类法作为对国民经济部门结构的主要分类方法,三次产业分类法也发展成为国际流行的部门分类法。但是在运用三次产业分类法时,学界通常将“第三产业”和“服务业”这两个概念视为内涵一致,因而经常交互使用。中国国家统计局于1987年首次对“第三产业”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指出第三产业是除农业(第一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的总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活动的迅速发展,新的行业不断涌现,第三产业的内涵在不断地变化和延伸。因此,继2002年10月的一次修订后,2003年国家统计局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国家标准》进行修订,重点在于加强对第三产业的分类,在第三产业中新增了大量服务行业类别,逐步规范我国服务行业的统计。根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个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由于对服务业的划分及其内部子类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所以目前并不存在一种权威的观点来统一服务业的归类,一般将“第三产业”和“服务业”视为内涵相同的分类,并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业应具有以下特征(表2-1),本研究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界定也是在基于国民经济部门结构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
表2-1 服务业的一般特征
2.服务业的分类
迄今为止,有关服务业或服务部门的分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服务业进行分类,每种分类都有一定的针对性。目前,学界普遍采用的主要是从外延的角度着手对服务业类型进行划分,大致有以下分类:
2.1 根据服务手段进行的分类
根据服务手段进行分类,大致有三种:体力服务业(如家政服务)、智力服务业(如咨询业)、需要一定设备的服务业(如运输业、旅馆业)。这种分类方法比较直观,从日常生活的体验都可以感受到。这对传统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划分有一定的意义。
2.2 根据服务特征的分类
黄少军(2000)从服务特征的角度,将服务业划分为:网络型服务业(交通仓储业、批发业、金融业、通信业)、交易成本型服务业(研发、设计、信息处理、会计、法律、管理等咨询服务及政府公共服务)、最终需求型服务业(包括个人服务和社会服务)。这种划分对理解什么是生产性服务业具有启示意义。
2.3 按服务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划分
M. A. Katuozina依据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理论,按服务业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将服务业划分为传统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补充性服务业三大类。传统服务业是在新兴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形成、独立和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出现的一个相对概念,通常把新兴服务业出现前就已存在的各种服务行业称为传统服务业,包括运输邮电业、餐饮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是指工业产品的大规模消费阶段以后出现的增长迅速的服务业,其主体行业有信息咨询服务业、广告服务业和教育、文化、娱乐等。补充性服务业是相对于制造业而言,这类服务业的发展与工业化有关,可以说它们是为工业生产和工业文明而服务的,此类服务业的需求来自工业生产的中间需求,因此是工业化进程中的“衍生物”,具体包括金融、交通、通信、商业以及法律服务等(表2-2)。
表2-2 M. A. Katuozina对于服务业的分类
2.4 按服务的功能划分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服务业分类方法是由经济学家Singleman(1978)提出的“服务业四部门”分类法,他依据服务的不同功能将服务业划分为流通服务、生产者服务、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四大类(表2-3)。流通服务是指消费者和生产者为获得商品或供应商品而购买的服务,如通信、交通运输、批发与零售业等;生产者服务指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的服务,此类服务与生产直接相关并对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增长效率产生影响,包括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会计和法律服务等;社会服务具有公共需求的特性,是指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包括教育、医疗、福利等其他专业化服务;个人服务则是指直接面向个体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服务,包括:家庭服务、旅馆、修理服务、理发与美容、娱乐休闲等。
表2-3 辛格曼的服务业四部门分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