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方经济学运用形式逻辑对商品交换和货币活动分析的失败
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全盘接受了亚氏的两个思想:一个是商品交换一定在等一公约性的基础上进行和完成;另一个是货币在商品交换中仅仅起权宜的作用。西方的经济理论经过2300多年的发展,到今天提出的新观点是两个:一个是商品体上(不是体内)存在效用价值,这种效用价值通过货币给出的价格表现;另一个是货币是为节约交易费用而被人发明出来,说明货币是商品交换过程中因一种实际需要而产生,货币的权宜性作用由此得到巩固和加强。这两个观点,在西方经济学中的地位不管如何高和如何重要,终究还是不能解决亚氏的两个疑难,即商品交换在现实中能顺利进行,在人的思维头脑中却无法进行和完成;货币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不可或缺,在人的头脑中依然没处着落。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的上述两个新观点,让商品交换和货币活动在人的头脑中变得更加混乱和不可理解,可以说是经过一番努力后此理论不进反退。对商品、效用价值、人为节约交易费用而发明的货币和货币为效用价值给出价格这四者之间的关系,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推理之,一切破绽全出。看如下的命题和推理过程。
大前提:具有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是可以进行交换的东西;
小前提:不同种商品的效用价值,是由人为节约交易费用而发明货币的计算结果即价格所表现的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
结论:不同种的商品可以通过货币给出的效用价值意义上的价格进行交换。
三段论式中的以上三项内容叙述,是对西方经济学中经典观点的叙述。不过,此前是分散的、各自独立的观点。这里不去讨论三种观点的对与错,只是把三项内容放到三段论式中,即把存在于西方经济学家们头脑中潜在的理论推理形式揭示出来,从而将其中的理论逻辑晒到阳光下。不去追究逻辑关系,三种观点在人们的头脑中相安无事;一经追究,混乱悖理即现。
首先可以发现,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存在矛盾。在大前提中,指的是有一种东西可以进行交换;这时按照逻辑要求,小前提中可以进行交换的东西也必须是大前提中规定性质的某一种,并且这种东西必须自身具有等一公约性质。可在现在的小前提中,由商品、效用价值、交易费用、货币和价格五个构成关系的事物,单独一种事物都不是进入交换的东西,这样,小前提就与大前提发生矛盾。小前提中所指的等一公约性质的东西是效用价值,但在大前提中没有效用价值,推论无法进行;按小前提推论,推出的结论应当是效用价值可以交换,而结论中却是不同种的商品。其次,小前提与结论也存在矛盾。所有的混乱和悖理说明:不同种商品的交换,在现实中清清楚楚可以进行和完成,在西方经济学家们的头脑里,却不能逻辑成理获得理解,亦即不能进行和完成;货币,在现实商品交换中起的作用明明白白,可是在西方经济学家们的头脑里,是个杂乱的东西,它拉进了效用价值和价格,使逻辑产生一片混乱。
亚里士多德的商品交换疑难和货币疑难,在西方经济学中继续存在,并且变得更复杂更混乱和更难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