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式逻辑在商品交换事物推理中失败的原因
众所周知,形式逻辑中的事物概念,由内涵和外延两部分构成。在一个确定的事物范围里,其中每个部分事物和每个个别事物的概念内涵,全部同一,不存在任何差异性;而每个部分事物和每个个别事物的概念外延,则不相同,存在差异,并且是绝对的差异,不允许有任何混淆或藕断丝连现象存在。人的思维概念的这种规定,与事物在时空中的静态存在状态和存在关系完全相符。运用这样的概念对不同事物间的静态关系进行推理时,必须遵循的规则自然是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性。形式逻辑思维规则的科学性,只限于这个范围。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不是只能用以分析研究静止不动万世不变的现象,也可以分析研究各种事物运动变化前后的现象关系及揭示现象关系背后的客观规律。但是,那只能是运动变化前后处于静止状态的现象间关系,和由关系来说明的现象间的规律。这样,有个十分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形式逻辑分析研究的不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内在过程和内在规律,这个逻辑方法对此无能为力,或者说,这样的运动性内容,已超出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则作用范围之外。
现就商品交换这个事物做出说明。显然,商品交换是一个运动性事物。在这个事物中,存在表现运动的运动要素事物即人和商品,运动要素事物的运动,才使这个运动性事物作为一个事物存在。对这个运动性事物,人们首先是用形式逻辑进行思维。这时候的商品,在形式逻辑思维中,只是用于交换的物品。在交换前,两种商品各与主人存在所属关系;交换后,两种商品各与新的主人发生所属关系。商品在这里的前后状态不同,只是空间所在位置的不同,和所属主人个体的不同。商品的性质,主人的性质,商品与主人关系的性质,都没有任何变化,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变化。人的形式逻辑的思维,只能在各种事物的不变性质范围里活动,不能越出雷池一步。人在分析运动性事物时,首先必须要清晰运动要素事物的各自独立存在性和不同性质的区别,这就是形式逻辑在人脑思维中具有科学性的作用,否则,各种事物混淆不清,各种概念一锅粥,人就没法进行思维。当人们去分析研究事物的运动内容时,形式逻辑不再有用。这里根本的运动内容是:不同种的商品是怎样在进行交换和怎样在完成交换。这个内容牵涉到的最关键现象,是“讨价还价”现象。不管是通过独立货币和价格的商品交换,还是见不到独立货币和价格活动的直接商品交换,双方在交换中的意志较劲现象,就是讨价还价现象。现时的讨价和还价,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还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事物,这个问题形式逻辑无法回答。形式逻辑只能回答:先出价的一方是讨价,后出价的一方是还价,然后就无话可说。当从运动的角度去看,后出价的一方也可以说是在讨价,因为原先出价的一方现在要还价。这样,出价还价不仅在一个人身上发生,还因观察视角的不同,可以把出价也看成是还价。这种情形,在形式逻辑中,是互相矛盾混淆不清;可是在现实中,却是明明白白存在。讨价还价,都是围绕着同一种性质的事物货币数量进行,是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进行,因此这讨价还价,不是两个内在没有关联的事物,而是两者密不可分构成一个整体的事物。在这个整体事物中,其实讨价和还价,是“价”这个事物内部的两个方面。一直以来,人们把讨价和还价各与讨价人和还价人联系到一起作为两个单独事物看,其实却看走了眼。讨价还价,从商品交换的过程看,贯穿于全过程,并且是处于互相对立的状态中;从商品交换的任何一方看,讨价和还价可以先后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并且对价格这一个事物,表现出完全相反的两种经济意愿,即:讨价将价格往上抬时,还价就将价格往下压;还价将价格往下压时,讨价就将价格往上抬。这样,同一种货币量,亦即同一个事物价格,内里有着截然相反的、互相对立的两种经济意义。显然,按照形式逻辑的概念建构规则,无法建立同一个事物现象上互相对立的价格概念,也无法建立同一个事物活动中表现自相矛盾的货币概念。假如把西方经济学中的货币作为计算“尺子”拿来说话,那么,当讨价时货币是一把长尺,专门度量自己的产品,以高价格表现;在还价时货币变成一把短尺,专门度量对方的产品,以低价格表现。货币成了一把虽有确定度数(即有确定的货币单位和数值),但没有刻线不知尺长尺短的尺子。形式逻辑的思维无法理解这把“尺子”。可现实存在的就是这样的“尺子”。面对这样的怪事物,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去建立概念,运用三段论式去作推理,失败是个必然的结果。
必须要有一种全新的思维逻辑方法,来解决这种运动性事物、或者在运动中表现内在矛盾的事物给人脑思维带来的种种挑战,如事物概念的挑战,推理方法的挑战,即新的思维逻辑形式的挑战。毋庸置疑,这是个复杂深奥的思维逻辑形式问题。人们都知道有个辩证逻辑,但没见过具体的逻辑形式。这是个需要单独研究的问题,这里不作展开论述。这个思维逻辑形式的新名称,就是二重性思维逻辑。容我们一步步脚踏实地前行,最后去进入一个全新的思维逻辑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