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房养老应具备的资格
为实现以房养老这一目标,首先要有属于自己的住房,然后才可以用该住房为自己的养老谋取收益。是否所有的住房都可以用做养老保障呢?这是大家关心的。我们认为,将住房视为养老保障的工具时,并非所有的住房都可以达到这一目的,而是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一)住房应具备一定的价值
作为养老保障用的住房,必须具备有一定的价值,如总价在30万元及以上等。数值得出的缘由,是综合考虑老年人的余命、利率标准、养老金状况、当地生活费用标准等。如某人现年60岁,每个月可以领取养老金1600元,日常生活甚是困苦,现拥有住房价值40万元,预计某人余命尚有20年,如贴现率为4%,扣除提前支取款项应当贴付的贷款利息,以给付系数60%计算,每年可从住房的变现中得到12000元,每个月1000元,相当于月领养老金的大半,对养老生活颇有助益。如该住房面积小、质量差、破烂不堪,价值很低,就无法作为养老保障的手段。即使勉强为之,也是无济于事,且开办这一业务的一次性费用颇高,很不合算。
如某人只有一套价值不到10万元的旧房,银行会否接受这套住宅抵押呢?可以设想,每个月应当领取款项再扣除业务开办的各项费用成本,能从住房价值变现中获得款项过少,自己不合算,银行也难以接受。老人若有兴致时,可设法将该住房在市场上出售,自己住到养老院养老,然后将售房款项送交寿险公司,办理一个终生的商业养老寿险,获得款项作为缴纳租住养老院的费用,也是一种以房养老的办法,效果应当强于倒按揭养老。
(二)住户必须对住房拥有完全产权
住宅若只考虑正常的生活居住时,产权归属等并不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租房居住也是常有之事。但若将住房视为养老保障的一种手段,住房产权必须完全归属住户本人所有才可。不具有产权的住宅,人们不可能将其拿出来交易,更不可能拿住宅的变现款为自己养老。
如将租住公家的住宅拿来为自己倒按揭,显然是不可能之事。有人询问,我的住房是国家实施房改政策后的“房改房”,在产权出售与支配方面都有某些限制,能否拿出参与倒按揭事宜呢?房改当时,国家对房改房的支配等曾给予某些限制条款,目前条件已经完全放宽,房改房参与以房养老是完全可以的。但如申请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具体参与资格则会有一定限制。
(三)住房已经归还全部贷款
申请倒按揭的住房,应当是按揭贷款已全部归还完毕,该套住宅已完全归属住户自己所有,然后才能放心大胆地用该住房蕴含的价值为自己养老。如某位老爷子询问了,我是到了50多岁才向银行按揭购买新住房,现在60岁了,这笔购房贷款尚未全部还清,我能否用这套住房参与倒按揭,用新贷款来归还旧贷款呢?
事实上,这位老人家并不着急用住宅的价值贴现来还债,过几年房贷全部还清后,再办理倒按揭也完全可以。一般来说,倒按揭的业务复杂、风险大,利率费率等都表现得相应较高,用反向贷款来归还正向贷款,即借新债来还旧债并不合算。
(四)住房必须能长期存留
房产养老是个长期事项,业务开办后,在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的长时期运作中,难免会发生城市规划变更、住宅拆除重建等种种变迁事项。金融机构开办倒按揭业务时,为减弱其间蕴含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那些濒临拆迁、“朝不保夕”的住房,正如“泥菩萨过河”,自身尚且不保,焉能保障他人,是无法作为养老保障对象的。对于可能引入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对坐落于老城区、旧街道的住房,同样不能将其列入收购扶养计划。至少是预知该住房短期内可能会发生的种种行为,必须予以防范。这是签订以房养老合约时,应当给予较好预料的。
(五)住房系合法产物
正常的住房拆迁重建等,会从政府手中得到相应补偿,即使补偿款项并非能达到足额,但终究是大大减少了损失,而非法建筑物、小产权住宅等则随时都可能处于被勒令拆迁境地,且不可能从政府手中取得任何补偿。在此种状况下,若该住房签订以房养老合约时,未经认真审查,业务开办机构就会面临不必要的损失。
(六)住房应便于流通变现
不易流通变现的住房,很难纳入业务开办机构住房收购的范围。业务开办机构长期源源不断地向住户支付款项,是为了取得签约购买的住房,但机构的终极目标并不在于住房本身,而是要将购进的住房通过出租出借等各种形式的营运来获取利润。倘若购进的住房居处偏远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住房不易于变现,即使能够变现,其价值也很低,这就使业务开办机构背上了一大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