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税务稽查发展方向及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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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稽查的具体工作步骤

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步骤包含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环节。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一、选案

选案是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在税务稽查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可能几年也没有受到税务稽查,而有的企业却连年接受税务稽查,企业财税人员非常想了解税务机关是怎样选案的。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税务稽查对象一般通过以下四种方法产生。

(一)通过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择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稽查局的案源信息主要包括: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二)根据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筛选稽查对象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三)根据举报情况,确定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重点关注

税务实践证明,许多大型、恶性偷税案件,是以群众举报所提供的信息为突破口被稽查出来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人保密并加以保护,还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二、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检查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一)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部门在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二)调查取证

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税务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三)实施税收保全的情况及做法

1.实施税收保全的情况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四)需要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的情形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4)有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五)中止检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六)终结检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七)出具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认真对待检查人员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在限期内主动说明情况,以降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三、审理

(一)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

(1)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通过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2)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要求其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3)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4)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出具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1)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2)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3)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执行

(一)正常执行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

(1)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的方法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1)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了解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五)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2)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3)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六)终结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