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税务稽查发展方向及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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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一个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税收体系是指不同类税种的集合。国家通过设置各类税种以及确定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比例关系,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税制结构包括单一税制体系和复合税制体系两种。现代经济社会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由多个税种组成,税种形式多样,适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和政策调节多样化的需要。熟悉和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模式,有助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国家税收政策,明确税务稽查的重点。

一、税制结构模式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类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主体税类是指在税制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税制功能与属性的税收种类。从现代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税制模式。

(一)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又称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商品劳务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最大,起主导作用。

优点:首先,征税范围广泛,税源充足,税收收入及时可靠,只要发生商品或劳务交易,就会产生税收收入;其次,计算简便,易于征收管理且征管成本较低;最后,对市场干扰较小,商品劳务税采用比例税率,且税率档次较少,符合市场经济的中性要求并能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缺点:一是商品劳务税只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形成收入的过程进行调节,其调节功能相对较弱,而且容易产生税负转移,有些税种存在重叠征税等缺陷;二是相对于采用累进税率对纳税人的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而言,商品劳务税在收入上缺乏弹性,在税负上具有累退性,不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难以发挥税收公平分配的作用。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又称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是指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最大,起主导作用。

优点:首先,有利于公平分配,所得税对社会成员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额,并且可以与累进税率配合,更能体现量能负担的纵向公平;其次,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累进征收的所得税制富有弹性,通过相机抉择税收政策的运用,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缺点: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额,计算和审核复杂,对征收管理的水平要求较高,同时也增加了征管成本。

(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占有相近比重,在财政收入、资源配置和公平分配方面相互协调、配合,共同起着主导作用。选择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既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可靠,又能使税收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形成了两个主体税类优势互补的税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结构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结构如表1-1所示,我国目前主要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根据表1-1中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到2014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流转税合计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尽管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占比始终超过60%,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仍来自于流转税。与此同时,我国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整体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占比最高仅为27.48%,因此,我国现阶段税收体系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经济政策及税收管理水平基本吻合。

表1-1 2004—2014年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2005—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从10多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流转税和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在90%左右,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税种,尤其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税务稽查将更加重要。企业所得税由于计算复杂,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税种。

重点关注

我国目前主要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对流转税的检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三、我国税收管理和税款使用权限

按照税收管理和税款使用权限分类,可将我国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一)中央税

凡属由中央政府征收、其收入归中央支配的税种为中央税。中央税属于税源集中,涉及面广,需要中央统一管理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如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二)地方税

凡属由地方政府征收、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为地方税。地方税属于税源零星分散,需要在统一规定基础上由地方因地制宜管理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三)中央地方共享税

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配后归属各自支配使用的税种为共享税。共享税属于税源普遍,收入高,能够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具有调节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功能的税种。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等。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方案规定:“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税总发〔201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暂未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有条件的地区,经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可为地税机关代征资源税、印花税及其他非税收入,代征范围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重点关注

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征税、联合进行税务稽查,将是未来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方向。

四、我国现行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征收的税种有18个,按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是指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的经济前提是存在商品交换和劳务提供,其计税依据是商品流转额或劳务流转额。其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具有税源稳定、征收及时便利等特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主要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从我国税制中取消。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重点关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无形资产的注释。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类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所得额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劳动、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及把财产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公平税负和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重点关注

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将是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三)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是指以纳税人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目前主要对矿藏资源和土地资源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具有征税范围固定和采用差别税额征收的特点,可以调节因自然资源和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级差收入,避免资源浪费,保护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重点关注

我国目前主要对土地和矿藏资源征收资源税,从资源税的改革和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需要出发,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逐步扩大。

(四)财产税类

财产税类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控制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财产税的经济来源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各国的财产税一般会选择某些特定的财产征税,我国目前主要对房屋和车船这两类财产征税。财产税的主要特点是避免财产闲置浪费,促进财产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包括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发挥调节作用。

(五)行为目的税类

行为目的税类是指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行为税具有征税对象单一、税源分散、税种灵活等特点。开征行为税,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某些特定行为的监督、限制和管理,或者是对某些特定行为的认可,从而实现政治或经济上的特定目的或管理上的需要。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主要是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