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熟悉企业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涉税事项
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购进、生产或营运、销售、经营成果的形成与分配,企业经营活动各环节涉及不同的纳税事项。纳税人熟悉企业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涉税事项,以便合理进行规划安排。
一、企业购进环节的涉税事项
企业在购进环节中主要涉及增值税、资源税、关税、消费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等税种。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应取得合规发票,作为相关财税处理的依据。企业购进环节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其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符合规定条件,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计入购进项目的成本。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5)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关注,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避免出现遗漏抵扣,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风险。
(二)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纳税人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注意不动产进项税额采用分期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避免出现在购进时全额抵扣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三)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1)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关注信用等级对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影响。
(四)购进环节支付税金的其他相关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业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相关项目成本。
(2)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重点关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即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又用于应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抵扣。
只有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
(3)进口货物在海关缴纳的关税、消费税计入购货成本。
(4)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计入所购货物成本。
(5)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时,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应计入所购车辆成本。
(6)企业购进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规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应计入所购进或承受土地、房屋的成本。
风险提示
购进环节支付的税金属于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情况,不可以直接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或“期间费用”科目,直接影响当期损益。
(7)企业购进加工劳务,即通常所说的委托加工。如果委托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同时,受托方还根据应纳消费税金额按受托方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并按规定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如果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
其中,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入加工货物的成本;收回的委托加工货物,如果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加工货物成本。如果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或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单独核算,在计税时准予抵扣。
风险提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只有在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情况下,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就高于计税价格的部分补缴消费税。
二、企业生产或营运环节的涉税事项
对于不同的行业,其生产或运营各不相同。生产或营运环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消耗材料、使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人工费用等事项。企业生产或运营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改变用途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这个环节的涉税事项主要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相关,还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重点关注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属于列举情况发生的损失,不需要按照非正常损失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与会计界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完全一致。
(一)消耗材料的涉税事项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并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生产或营运过程中,其购进或生产的存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生产或营运过程中,其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提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注意,购进的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必须按规定计算转出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避免发生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产生的纳税风险。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涉税事项
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形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或摊销的范围、方法、年限都有明确规定,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生产或营运过程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风险提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明确,计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是它们的净值,而不是原值,避免计算错误产生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职工薪酬的涉税事项
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均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数,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额度内扣除。
职工从企业所获得的薪酬,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代扣代缴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向企业追缴税款,然后再由企业向个人追缴。企业应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合理界定工资范畴,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的缴纳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应纳税额依照规定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余值,是从房产原值中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纳税人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土地的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二是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风险提示
采用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在确认房产原值时,应包括土地及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价值。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风险提示
纳税人只要取得土地,即使还没有进行开发建设,也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销售环节的涉税事项
企业销售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出于特殊目的还会对一些特殊商品的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资源税。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与使用也是销售活动重要的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的确认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都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确认涉及的内容广泛,纳税人应掌握以下有关增值税确认的内容。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风险提示
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目的是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
2.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基本税率。
①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规定的低税率货物,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除另有规定适用税率者外,均适用6%税率。
①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重点关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具体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适用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重点关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的确认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7.“营改增”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税法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按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等动漫服务。
③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② 为甲方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②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4)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相关规定。
①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一般纳税人在选择减易计税方法计税时,一定要合理测算税负,避免发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税负高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税负,产生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重点关注
上述规定,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8.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的确认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9.兼营行为增值税的确认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提示
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避免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发生,使企业多缴增值税。
10.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确认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二)消费税的确认
我国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部分消费品即应税消费品还要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生产者于销售环节纳税;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卷烟的批发,由批发卷烟者在批发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关注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情况,避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未确认消费税的风险。
(三)土地增值税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我国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主要实行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
风险提示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偶尔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很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避免发生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四)资源税的确认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的办法,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重点关注
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行从价计征,只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五)出口货物的涉税事项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措施,目前我国主要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
1.增值税的退(免)税规定
(1)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免抵退税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是“免退税办法”,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
适用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征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所负担的税款。
2.消费税的退(免)税规定
(1)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经征收的消费税,在出口时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
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重点关注
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只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六)销售过程中发票的使用管理
1.严格按照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
企业应明确发票的开具主体与时间,并严格遵循发票的开具要求。企业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企业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安装税控装置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3.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规定
(1)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重点关注
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的使用、发票备注栏的填写,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四、企业经营成果形成的涉税事项
企业经营成果形成的涉税事项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税法又规定了一些减免、抵免应纳所得税额项目,这些项目直接减免企业应纳的所得税税额。
(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此原则基础上,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加大某些扣除项目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对会计上已做扣除的某些项目,税法规定了扣除条件。
1.限定条件的扣除项目
限定条件的扣除项目,在限定条件范围内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限定条件扣除项目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项目。
重点关注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金额,虽然不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他扣除项目,超过扣除标准的金额不予结转扣除。
2.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对一些项目支出,税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主要包括: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非公益性捐赠;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风险提示
企业发生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一定要进行纳税调整,避免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产生的纳税风险。
3.资产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的纳税调整
资产均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形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会计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出现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差异,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为了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规定对会计处理不产生影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这些项目主要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免、抵免应纳所得税额项目
减免、抵免所得税作为税收优惠,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减免所得税项目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和其他专项优惠等;抵免所得税主要是指企业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重点关注
纳税调整项目只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人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五、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涉税事项
企业向投资人进行经营成果的分配,包括向投资者进行股息、红利和利润的分配。
(一)企业与投资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
投资方为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企业与个人投资者之间利润分配的纳税管理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投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加强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等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非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支出,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支出等六种情况视同股利分配,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纳税人应了解视同股利分配的六种情况,避免发生规定情况,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