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税务稽查发展方向及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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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熟悉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纳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纳税人只有熟悉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才能有效控制和避免纳税风险的产生。

一、企业纳税风险的类型

企业纳税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活动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纳税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失性和可变性等特点,主要包括交易风险和遵从风险两种。

(一)交易风险

企业纳税的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交易风险的发生可能表现为以下情况。

(1)企业实施对外兼并,由于未对被兼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兼并完成后,才发现被兼并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大额偷税问题,兼并企业不得不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补税和罚款。

(2)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对供货方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导致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假发票,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原材料的成本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3)企业转向经营或改组销售模式,未能全面考虑对纳税的影响,导致改变后税负大幅度上升,企业利润下降的情况发生。

(4)企业采购存货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的税负。

风险提示

对于企业来说,越是不经常发生的交易,其纳税风险就越大,而日常交易的纳税风险就相对较小。对纳税风险较大企业不经常发生的交易,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二)遵从风险

企业纳税的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遵从风险的发生可能表现为以下情况。

(1)企业经过数年生产经营后,发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低税率优惠而未享受,导致多年按照高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错误适用增值税税率,导致需要补缴税款和罚款,或者需要和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3)企业对外支付专家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需补缴税款并受到支付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由于税收法律越来越复杂,纳税人甚至是税务人员、财税专家对税收法律与政策的理解都难免会发生差错。纳税人一旦对税收法律与政策理解出现偏差,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将会产生税收遵从风险。因此,税收遵从风险是企业纳税风险的重要内容。

二、纳税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危害

(一)因纳税违法造成的损失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以化解和减除税款负担为目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反而因纳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税务处罚。例如,纳税人偷税除了必须补缴所偷逃的税款之外,还会被税务机关课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课处刑罚,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破产。

(二)因信誉损失造成的危害

企业因纳税违法,不仅会在经济上产生直接损失,同时纳税人还会有信誉、商誉或者名誉损失。相关经济主体会因为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对该纳税人的信用产生怀疑,不愿与其合作,纳税人还会因违反税法规定而丧失享受某些税收优惠的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征管措施。

重点关注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纳税风险

1.税法的立法基础更关注对国家利益的保障

我国的税法体系首先建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对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远远大于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税法赋予税务机关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征纳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支持自己的观点,否定纳税人的做法,从而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

2.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还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正式立法的较少,行政法规、规章较多,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税法体系。现行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有税收法律,其他税种还是暂行条例、暂行办法或规定等法律形式。

3.税收政策变化较快

2015年度,仅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可以查到的全年税收政策就有212项,这还不包括非公开状态的税收政策,可见,我国税收政策的出台和更新是比较快的。另外,还有一些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些情况都给企业的纳税活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使企业产生纳税风险。

4.存在个别税收法规、政策内容界定不明晰的情况

我国个别税收法规、政策存在定义不确切、内容不全面、条文弹性空间太大、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明等现象,不利于纳税人贯彻执行,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来源于税收行政执法方面的纳税风险

1.缺乏对税务行政机关行使税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税法解释权和自主裁量权,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对税务行政机关使用税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做出相应的约束,这就有可能造成税务机关及税务官员行使税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不当,从而构成对企业权益的侵害,使企业承担纳税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年龄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年龄较大的学习主动性不强,新加入税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不够熟练,这就造成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企业可能要承担纳税风险。

3.税收执法监督乏力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执法管理机构,致使税收执法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由此会间接地导致企业纳税风险。

4.税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

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具有适用性、比照性的政策处于非公开的状况,税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税务机关对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一般仅限于有效范围的解释,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缺乏提醒纳税人关注的说明。

(三)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

1.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有待加强

(1)在执行具体法律法规时,纳税人没有完全树立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因此往往以税务人员个人的意见作为确定税务责任的界限。纳税人与税务人员意见相左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方式放弃正确的权利主张。

(2)纳税人往往造成一种错觉:和税务人员处理好私人关系远甚于双方面对面就政策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

2.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

一般来讲,企业的纳税风险随着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而降低;反之亦然。由于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对税法的掌握不够准确,虽然主观上有依法纳税的诉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没有充分理解税法规定,导致企业不是因少缴税被认定为偷税,就是出现多缴税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