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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借贷合同的特征与成立

借贷合同,又称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展开来说,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

3.1.1 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借贷合同,以金钱为标的物,非货币的财物不能成为借贷合同的客体。

(2)借贷合同是转让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借贷合同所转移的是标的物的处分权,而不是所有权。借贷合同的借用人按约定负有“返还”的义务,约定有利息的,还须支付利息。借贷合同的标的既不是被卖出,也不是被租出,而是被贷出,到期还要收回。借用人借贷的目的,主要不在拥有所有权,而在于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处分。

(3)借贷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借贷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借款人和贷款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推定借贷合同关系不成立。但针对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对其合同的形式则要求较为宽松,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借贷合同依然有效。

(4)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货币给付为前提。不论货币是否已经给付,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时成立。

(5)借贷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贷款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期限及时拨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期限归还相同数额款项,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是合同的对价。

3.1.2 借贷合同的成立

借贷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① 借贷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借贷合同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当事人;

② 缔约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内容形成合意。即借贷合同的当事人要对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

③ 借贷合同通常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确定缔约当事人形成合意。

1.借贷合同的要约

借贷合同的要约,是指借贷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向相对当事人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成立

要约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如下五个条件。

① 该要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特定人并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 要约人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③ 该要约表明了要约人想要订立借贷合同的意图;

④ 该要约应以明确方式发出,其内容是具体且确定的;

⑤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要约人不得任意对要约进行限制、修改和撤销。

3)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之后,未到达(或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并未生效时,要约人有权撤回其发出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4)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要约人可以通过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是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 要约内容中明确约定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③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一旦失效,则意味着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产生约束力。即使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也不能使借贷合同成立。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要约失效。

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② 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③ 受要约人拒绝该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2.借贷合同的承诺

借贷合同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同意接受要约人所做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

1)承诺的成立

承诺的成立通常需要以下四个要件。

① 该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

② 该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③ 该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需要说明的是,承诺的内容可以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但若要约人及时表达反对意见,则承诺不能成立;承诺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时,视为做出新要约。

④ 该承诺是以要约中要求的方式做出的(在我国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

2)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因此,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对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诺生效的时间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合同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于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2)承诺生效的时间常常与合同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而合同的订立地点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意义重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所指的到达,并不是要约人已经阅读和了解承诺内容之时,而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可控范围内之时。可控范围包括要约人的住所、营业场所、代收信件处、邮箱等具体范围。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中明确的要求,约定以受要约人做出承诺行为之时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3)承诺的延迟

承诺的延迟,是指受要约人超出约定的期限做出承诺。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做出的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承诺的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承诺才能够撤回以使其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