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电子商务、金融法律关系
1.3.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为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按构成要素分别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主体,其具体可分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和电子商务的辅助主体。
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基于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系的买卖双方。包括法人、其他具有经营资格的非法人实体和个人。
而电子商务的辅助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参与者。包括网络运营商、电子商务网站、物流配送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和金融机构。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相关权利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其具体包括物、行为或服务、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其中,物包括具有实物形态的物和不能脱离网络环境所存在的无形的物(即无形商品);行为或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了获得服务所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相关权利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其中,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相关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的许可、认定和保障;义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相关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必须作为或不得作为的行为约束。不同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1.3.2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以一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为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按构成要素分别是: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代表的特殊主体。
(2)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从事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3)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中经济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联营企业)。
(4)自然人。即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5)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发行货币、发行国债等),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金融活动。
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相关权利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金融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其具体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和金融监管、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的行为。
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相关权利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其中,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在金融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的许可、认定和保障;义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在金融法律关系中必须作为或不得作为的行为约束。不同的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特定的保护机构通过采取一定的保护方法来保证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切实地履行义务,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特定的保护机构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司法机构,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护方法包括金融市场立法活动、金融市场执法活动和金融市场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