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所实行的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体制,因此我国采用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具体来讲,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元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全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则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进行具体和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
1.4.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其三大职能分别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中国人民银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如下13项: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⑥监督和管理黄金市场;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⑧经理国库;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⑪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⑫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⑬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第①、④、⑤、⑥、⑩项所体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第②、③、⑦项所体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职能;第⑧、⑪、⑫项所体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的职能;第⑨项所体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对中国人民银行所享有的金融监管权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检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以促进其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②与人民币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⑦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通过前述条款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侧重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测和宏观调控,并有权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管。并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并不以所处行业来判断被其监管的对象,因此属于功能性监管。
1.4.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监管对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规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样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受银监会监督管理的还有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和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
2.主要职责
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4.3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监管对象
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其他期货交易机构、期货服务机构、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期货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其他影响证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影响期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主要职责
证监会作为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主体,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履行如下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4.4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监管对象
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保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业协会及学会等保险业社团组织、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其他以合法形式参与或影响保险活动的人员、非法设立保险机构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主要职责
保监会作为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的主体,在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履行如下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