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部分或全部卖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权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二、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的定义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交易制度规定,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不低于30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不低于5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包括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应包含证券代码和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卖方和买方不得变更或撤销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有关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见表3-1)
表3-1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业务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2)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到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3)最近2年连续亏损(依据是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5)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实施。
(6)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包含: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和具体措施;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可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2.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故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故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3)因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消除属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后,可撤销对其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3.中小企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出现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一个交易日做出公告。
4.创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出现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1)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5)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1.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2.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此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五、特殊交易事项
1.开盘与收盘价
一般来说,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通常还要通过制度来规范。
按照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未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如何确定收盘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收盘价也为前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当日收盘价也为前收盘价。
2.挂牌、摘牌、停牌和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将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封闭式基金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决定停牌,并要求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撤销申报,也可继续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3.除权和除息
若上市证券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和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另外,我国还规定,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原因。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兴趣按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按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4.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问题等。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意外事件是指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技术故障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其中,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等情形。无法连续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证券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