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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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1.即时行情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见表3-2。

表3-2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

2.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二、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按照现行有关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几种交易情况,将公布相关信息,以利于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

1.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增发上市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含封闭式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2.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2)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其中,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进行选取。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证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封闭式基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2)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和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30倍,且此封闭式基金、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20%的。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属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的是:增发上市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含封闭式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按照需要可公布下列信息:

(1)股份统计信息;

(2)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与买入、卖出数量;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此外,证券交易所可按市场发展需要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三、证券交易所对严重异常行为的处理方式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若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相关措施。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1.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且可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督管理,其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汇入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的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参与可转换债券发行、新股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全部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2)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交易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为便于叙述,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为例介绍相关情况。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